(长沙市)关于非焊接护罩液化石油气钢瓶停止充装强制报废的通告
颁布机构: |
长沙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沙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1/06/02 |
颁布日期: |
2011/06/02 |
颁布机构: |
长沙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沙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1/06/02 |
颁布日期: |
2011/06/02 |
(长政发〔2011〕10号)
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是盛装易燃易爆介质,涉及千家万户、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特种设备。非焊接护罩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螺丝瓶”),即护罩通过3个耳片用螺丝拧紧连接(非焊接、可拆卸)到钢瓶瓶体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因其产品铭牌易脱落,导致制造钢印标识不清,自1996年10月1日起国家已全面禁止生产螺丝瓶。依据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规定,对制造年限超过15年的钢瓶,检验单位不得检验,到期后必须作报废处理。因此,现有“螺丝瓶”将于2011年9月30日全部报废。
为确保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使用安全,有效防范液化石油气钢瓶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现就我市“螺丝瓶”停止充装、强制报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螺丝瓶”一律停止充装,并作强制报废处理。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立即停止充装已满检验有效期的“螺丝瓶”,钢瓶检验单位不得对已满检验有效期的“螺丝瓶”进行检验,必须作报废处置。
三、尚在检验有效期内的“螺丝瓶”,其使用有效期截止至2011年9月30日。
四、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将报废“螺丝瓶”送交钢瓶检验单位实施破坏性处理,个人持有的报废“螺丝瓶”可交钢瓶检验单位或交就近的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再转交至钢瓶检验单位实施破坏性处理。
五、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向市民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钢瓶,严禁充装报废“螺丝瓶”,禁止购买翻新“螺丝瓶”。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将报废“螺丝瓶”私自改装后继续充装使用;严禁将报废“螺丝瓶”非法转移至外地继续使用。
七、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广大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要积极支持配合“螺丝瓶”报废更新工作;自觉抵制使用报废“螺丝瓶”和过期钢瓶。
八、质监、建设、安监、公安、工商、消防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并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气瓶安全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继续充装、检验、改装、使用过期“螺丝瓶”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