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1/05/17 颁布日期: 2011/05/17
颁布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1/05/17
颁布日期: 2011/05/17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沪质技监特〔2011〕269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中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上海高桥分公司、上海化工区管委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逐项制订安全措施,以全面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的相关要求。   一、工作目标   通过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事故多发、社会影响较大的特种设备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切实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大力支持和推动先进技术装备的应用,推进基于风险的科学监察工作体系建设,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促进企业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管理,着力提高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水平。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及事故造成的损失,促进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加强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推进企业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切实落实特种设备持证使用、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定期维保等责任。同时,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和使用。   2.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推进企业定期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评估,强化管理责任和监控措施,落实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责任制,建立以安全技术专业人员为主导的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特别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本体以及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安全联锁装置等安全附件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定期开展自行检查,落实年度检查责任。要突出抓好对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及半地下空间、危化品承压设备、大型设施等重点区域、场所、单位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管理盲区和死角,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对不能做到“五到位”的企业,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以下简称监察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3.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危及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未经整改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要求企业建立相应的台帐,及时、有效地对隐患整治工作进行跟踪和落实。   4.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制。监察部门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对企业建立并执行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定期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事故多发、流动性大、介质为有毒和易燃易爆(含助燃)以及关乎社会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同时,监察部门要积极推进特种设备危险性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提高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1.督促企业负责人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明确企业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保证对培训教育经费的足额投入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不同设备等情况,制订企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相关工作责任。要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对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流动性大的岗位作业人员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凡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相关作业。   2.监察部门要结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进一步完善对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把考试质量关。要利用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系统,加强对企业内持证作业人员有效性的监督检查,查处企业非法使用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等行为。对无证上岗的应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整顿,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四、开展安全达标活动   1.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制订特种设备安全作业标准和操作规范,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安全作业条件、内容、程序以及应急措施等规定,组织演练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事故报告程序等应急预案,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为内容的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建设。   2.监察部门应推进企业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并结合“十二五”规划要求,建立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制度,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标准规定。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标准的监督抽查力度,对违法违规以及未执行标准规范的企业、相关责任人要依法处置。   五、强化属地安全监察   1.各区、县监察部门要明确和落实区域监察职责,对管辖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单位进行依法属地监察。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及时调整重点监察单位以及重点监察特种设备的名录。对列入重点监察单位和设备的,要落实责任、制订措施、监察到位。同时按照《关于本市开展特种设备危险性评价与分级实施分类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要求,集中力量对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和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察。   2.监察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对重点监察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状况进行专项检查,并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市局监察部门在做好充分调研和协调工作的基础上,将对目前市局监察范围内大型企业特种设备监察职责进行调整,以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属地监察职能。   六、建立完善企业应急救援机制   1.督促企业及时进行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评估,制订特种设备安全预警预报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配齐物资和装备,定期开展演练。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每月进行1次在用特种设备的自行检查。发现事故征兆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2.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建设,主动开展对在用特种设备的自行检查、年度检查、定期检验以及定期维护保养工作。发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对危及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须立即向质量技监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3.监察部门要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专业性和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依托消防、危化等专业救援力量,逐步完善特种设备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整合应急救援信息数据、专家库等资源,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   七、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监察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许可条件、程序和要求,切实把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以及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安全准入关。要着力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提高行政许可事项透明度。   2.针对近几年事故(事件)多发、频发的特种设备,监察部门要及时总结发生事故(事件)的原因和规律,在继续加强对无证生产、无证使用、无证操作查处力度的同时,着重加强对违规违章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证后监管。   3.要依托科研院所、技术机构,推动安全风险评价、技术支持、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推动专业服务性机构加强自身队伍和职业道德建设,不得违法违规、弄虚作假。   八、制订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1.各区、县监察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和规划之中,要注重安全监察制度与相关行业管理制度的协调衔接,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推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一岗双责”责任。要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十二五”规划的要求,逐步形成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技术把关、部门依法监察、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广泛支持的特种设备安全多元共治格局。   2.督促企业把防止和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的举措纳入到企业发展和日常管理工作之中,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治,并加强对薄弱环节的掌控。   九、加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   1.督促企业强化研发、设计、工艺、运行等部门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技术管理责任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并从科研技术角度,积极协调解决影响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运行等环节的安全问题。因安全技术问题不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和发生事故的,监察部门应依法追究责任。   2.对不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安全性能差且危及安全的特种设备,监察部门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如已使用登记的,应立即予以取消并收回使用登记凭证。对易地搬迁的企业以及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技术落后的特种设备,监察部门要加强现场监察。   3.大力支持企业投入使用先进技术装备,推动企业运用先进、高效、清洁、安全的工艺和装备设施技术改造升级,从源头上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要结合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淘汰技术落后、能耗超标的特种设备。   加强气瓶电子标签管理工作,提高气瓶电子标签应用率。推动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提高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水平。   4.继续严厉打击生产和使用“土锅炉”、“土电梯”以及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各单位要加快推进特种设备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严防重大和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监察部门要督促企业承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严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对安全工作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隐患治理不得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十一、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以及使用高素质人员,不断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投入,特别是加大对事故频发、易发以及社会影响极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投入,改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环境和条件,不断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和应急救援能力。同时,监察部门要积极鼓励企业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十二、加大事故企业处罚力度   监察部门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加大事故处罚力度,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依法按规定的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或1年内2次以上较大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要按照《通知》和“沪府发〔2010〕35号”文件的规定严格处罚。   十三、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监察部门要制订事故查处督办制度,注重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联合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完善事故调查处理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学术技术机构等的作用,主动接受群众、媒体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在事故查处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报请当地政府(或安委会)协调解决。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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