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加强饮用水水表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其他机构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7/20 |
颁布日期: |
2010/07/20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其他机构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7/20 |
颁布日期: |
2010/07/20 |
一、开展自查,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水表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生产水表,从2010年6月1日起,不得生产和销售灰铸铁表壳的饮用水水表。在申请饮用水水表新产品型式批准时,不得采用灰铸铁表壳,同时须向型式评价机构提供由卫生部认定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机构(如上海市预防医学研究院)出具的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的检验报告,以证明饮用水水表上所有接触水的零部件和防护材料符合有关规定。
各水表生产企业对已获证的产品开展自查,检查内容主要是饮用水水表的表壳材质,是否取得相关机构出具的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的检验报告。并于2010年8月6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我局计量处,不生产饮用水水表的企业也要报告自查情况。
二、规范型式评价工作、完善型式评价大纲
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作为水表的型式评价机构要规范饮用水水表型式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的要求,完善饮用水水表型式评价大纲并明确以下内容:
1.饮用水水表不得采用灰铸铁表壳。
2.生产企业应提供由卫生部认定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机构(如上海市预防医学研究院)出具的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的检验报告,以证明饮用水水表上所有接触水的零部件和防护材料符合有关规定。
增补以上内容后的饮用水水表型式评价大纲由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按程序审批后生效,生效即日起执行。
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水表生产企业的监管,严格水表的许可考核发证工作,确保水表的量值准确可靠。
附件:《关于加强饮用水水表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54号)(略)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