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
颁布机构: |
重庆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0/30 |
颁布日期: |
2011/10/30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0/30 |
颁布日期: |
2011/10/30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30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的创建与管理工作,发挥环保模范区县创建对环保工作的推动和引领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创建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申请创建和已经成功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的区县。
第三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的创建工作原则是:积极鼓励,分类指导;区县自愿,重在过程;公众参与,信息公开。
第四条 市环保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考核指标和实施细则,并适时组织修订。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考核指标以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等方面内容为主,兼顾经济社会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 达到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考核指标要求,经市政府考核验收、审议和公示,通过有关程序,授予“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称号。
第六条 已经成功创建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应持续改进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努力在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表率。
第二章 创建申请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向市人民政府递交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创建市级环保模范区县的工作目标、组织领导机构和分阶段的工作安排。
第八条 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的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规划》(以下简称创模规划)。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规划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自规划颁布实施当年计)。
第九条 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的人民政府对创模规划进行审议后报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 创模规划通过评审后,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十一条 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的区县(自治县)应根据《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规划》,制订《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规划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进度要求和落实措施。
第十二条 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的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前要对创建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将总结和评估报告函报市环保局。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创建工作的指导。
第三章 考核验收
第十四条 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的人民政府经自查达到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各项考核指标要求且已完成《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规划》主要工作任务,向市政府提交考核验收申请文件(抄送市环保局),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递交考核验收申请的同时,应向市环保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工作报告;
(二)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技术报告;
(三)《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规划》实施完成情况自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收到考核验收申请和市环保局收到相关验收资料后,原则上在2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开展验收。
第十七条 考核验收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工作开展情况;
(二)检查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三)检查《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规划》实施完成情况;
(四)查阅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工作档案、文件及资料,抽查监察监测数据;
(五)形成考核验收意见并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换意见。
第十八条 对于未通过考核验收的区县(自治县),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订整改方案,原则上1年内不再对其开展考核验收工作,整改完成后再重新提交考核验收申请。
第四章 公示公告
第十九条 对于通过考核验收且已达到整改要求的区县(自治县),在市环保局网站公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同时在本地的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
第二十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创建区县(自治县)的基本情况、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工作报告、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示应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示期间的举报和投诉,由市环保局及时反馈给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订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向市环保局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于通过公示或经确认完成有关问题整改的区县(自治县),由市环保局向市政府请示,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称号。
第五章 复 核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称号5年期满即终止。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可在称号终止前1年内递交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复核申请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交,并向市环保局报送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现行考核指标达标情况自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于按期提交复核申请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在3个月内对其组织复核,并公示复核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于通过复核的区县(自治县),由市环保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复核结果。
第二十八条 对于没有通过复核的或超期1年未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核申请的区县(自治县),可通过创建程序重新创建。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经成功创建为国家环保模范区县的区县(自治县),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国家环保模范区县的复核工作,不再参加市级环保模范区县的复核。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的创建,应切实做到重过程、重实效、重特色、重民生,全面提升环保工作水平。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的创建应坚持和完善长效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已经成功创建市级环保模范区县的日常监督检查。凡出现以下前三款之一的情形的,由市环保局直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下达取消模范区县称号的预警通知。凡出现后三款之一情形的,由市环保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取消环保模范区县称号。
(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严重;
(二)环境突出问题被市政府挂牌督办;
(三)区域环境质量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环境质量持续恶化;
(四)连续2年未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
(五)由于管理不善或处置不力,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核辐射和生态破坏事件,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六)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连续2年没有获得较好以上成绩。
第三十三条 对首次通过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考核验收的区县(自治县),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