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7/02 颁布日期: 2009/07/02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7/02
颁布日期: 2009/07/02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09]217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使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各局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加强机构建设,落实应急装备,健全专家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强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努力做到应急处置有机构、有领导、有人员、有经费、有装备,扎实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处置、监测预警等工作。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   二○○九年七月二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   一、为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应急响应依据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信息情况,设置Ⅰ、Ⅱ、Ⅲ和Ⅳ等四个级别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应急方案”),分别由厅长、副厅长、地质环境处处长、地质环境处副处长或总站领导和事发地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带领工作组赴现场,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协助、指导地方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三、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信息来源主要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自治区应急办指令、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商请,市、县(区)速报信息,媒体及其他信息等。   四、启动各级应急方案的决策程序是:   (一)当发生和发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启动Ⅰ级应急方案:   1、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及其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当发生和发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启动Ⅱ级应急方案:   1、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三)当发生和发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启动Ⅲ级应急方案:   1、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四)当发生和发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启动Ⅳ级应急方案:   1、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五、启动Ⅰ级应急方案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动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启动Ⅱ级(含Ⅱ级)以下应急方案时,不成立领导小组,由地质环境处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工作。   六、各级应急方案由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和应急应保障等构成。   (一)应急响应组织   1.Ⅰ级应急方案   由厅长带队组成应急工作组赴现场,成员主要包括厅办公室、地质环境处、总站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专家组由正高职级专家带队,5人组成。   总站组成应急调查组、信息保障组和预警组,配备远程会商、快速探测和卫星通讯等装备,随应急工作组赴现场。   事发地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厅应急工作组赴现场。   2.Ⅱ级应急方案   由副厅长带队组成应急工作组赴现场,成员主要包括地质环境处、总站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专家组由正或副高职级专家带队,3人组成。   总站组成应急调查组、信息保障组和预警组,配备远程会商、快速探测和卫星通讯等装备,随应急工作组赴现场。   事发地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厅应急工作组赴现场。   3.Ⅲ级应急方案   由地质环境处处长或副处长带队组成应急工作组赴现场,成员主要包括地质环境处、总站工作人员等。   专家组由副高职级专家带队,2人组成。   总站组成应急调查组,配备相应设备,随工作组赴现场。   事发地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厅应急工作组赴现场。   4.Ⅳ级方案   由事发地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带队组成应急工作组赴现场,成员主要包括地质环境科及当地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人等。   专家组由副高或中级职级专家带队,1-2人组成。   (二)应急响应行动   现场应急响应行动,分险情和灾情两种情况。   1.险情应急响应行动   (1)快速了解险情和抢险工作进展;   (2)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险情;   (3)扩大范围调查地质灾害隐患;   (4)专家会商预测险情趋势;   (5)架设远程通讯设备,实施远程会商;   (6)研究提出预警建议和避险排险技术咨询方案;   (7)研究决定向地方政府提出技术指导的建议;   (8)总结应急工作,提交总结报告,整理资料并归档。   2.灾情应急响应行动   (1)快速了解灾情以及抢险救灾工作进展;   (2)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价灾情,预测险情;   (3)扩大范围调查区内地质灾害隐患;   (4)研究提出抢险救灾技术咨询方案;   (5)研究向地方政府提出技术咨询建议;   (6)做出地质灾害责任认定;   (7)架设远程通讯设备,实施远程会商;   (8)总结应急工作,提交总结报告,整理资料、归档   以上是基本处置工作内容,应急工作组可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响应级别不同,商事发地政府视情况增加或减少具体工作内容。   (三)应急响应保障   1.人员调配   一般工作人员分现场工作人员和后方工作人员。现场工作人员由调查处置、信息传输和专用设备操作等方面人员组成,具体工作时与自治区级应急机构工作人员联合组队;后方工作人员由信息、通讯、设备和后勤等方面人员组成,工作重点是为现场工作组提供保障。   专家组由地质环境处根据应急响应等级、灾情险情特征和事发地实际,按照“属地为主、就近优先”的原则,主要从驻事发地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遴选指派。   2.装备配置   总站做好应急装备配备与保障工作,定期进行检测与维修,行前做好装备安全性、可用性检查和精度校准;应急结束后做好装备清查和登记入库工作。应急响应前,后方工作装备配置尽可能全面。应急出发前先与事发地市、县级应急机构沟通协调,根据需要确定远程携带的具体设备,并做好备份工作。应急工作装备配置应依据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工作需求,酌情而定。   (1)调查监测装备   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   电子罗盘、地质锤、放大镜、望远镜   手持GPS、激光测距仪   三维激光扫描仪   (2)通讯装备   远程视频会商系统   卫星电话   对讲机   (3)相关软件   专业制图及影像处理(遥感)软件   快速模拟演示软件   智能方案系统软件   地质工程设计软件   (4)车辆   车载发电机   车载应急系统   (5)劳动保护及其他   帐篷、野外工作服装   医药和劳保用品   野外作业安全设备   便携式计算机(带无线网卡)   3.资料保障   总站做好资料整理、集成和质量检查工作,逐步建成应急响应信息平台。应急响应资料要求色彩纸介质和电子版同时准备,精度尽可能满足应急要求,依据具体应急响应工作需求酌情而定。   (1)背景信息   行政区划图(MAPGIS和JPG)   地形图(MAPGIS和JPG)   地质图(MAPGIS和JPG)   (2)基础地质灾害资料   地质灾害分布   地质灾害发生区域易发程度分区图(MAPGIS和JPG)及说明书(WORD)   历史灾害情况(WORD)   发灾点及周边灾害发育情况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信息   (3)其他资料   近期降雨预报、地震或重大工程等信息(WORD)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   卫星和航空遥感图像及数据   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应急相关机构与职责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及职责   当启动Ⅰ级应急方案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厅长担任,成员由厅办公室、地质环境处和总站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应急响应决策指挥,主要职责任务:   1.决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Ⅰ级应急响应启动;   2.决定应急响应工作上报国土资源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事宜;   3.领导厅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4.部署国土资源部、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应急任务   5.决定对外发布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情况;   6.决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Ⅰ级应急响应终止。   (二)厅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厅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地质环境处和总站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厅办公室、地质环境处和总站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1.承办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   2.负责接收、核实和向领导小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并保持与国土资源部、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系统以及应急队伍的联系;   3.传达领导小组应急指令,并督促检查指令落实情况;   4.协调厅应急工作组、各部门及事发地政府之间的各项应急工作;   5.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灾情及应急工作等信息;   6.协助、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7.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方法和组织实施;   8.组织开展应急调研、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9.承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地质环境处   当启动Ⅰ级应急方案时,地质环境处与厅办公室、总站联合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应急工作任务;当启动Ⅱ级及其以下级别应急方案时,地质环境处负责全面协调工作,办公室及总站协助。   (四)广西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总站是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技术支撑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1.组建专家组,进行应急专家库建设、管理;   2.承担地质灾害应急值守、灾情汇总工作及上报;   3.开展现场应急调查等技术工作;   4.架构地质灾害事发地与厅之间的远程会商通讯网络,确保现场与后方的信息畅通以及会商的顺利进行;   5.为现场应急工作和专家会商提供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及时开展相关区域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趋势预测;   6.提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建议措施;   7.开展地质灾害应急信息平台建设、运行管理与维护;   8.开展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和交流合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   9.技术指导相关机构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10.协助编制年度省级地质灾害方案,起草相关技术工作规程和要求,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应急处置技术培训;   11.承担领导小组、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地质灾害专家库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从在桂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单位专家库中遴选,分正高职级、副高职级专家和一般专家等三个层次,分级分类分地区入库。依据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选取不同层次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厅应急响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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