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20/06/09 颁布日期: 2020/06/09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20/06/09
颁布日期: 2020/06/09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印发广西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16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印发广西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的通知 (桂新冠防指〔2020〕164号) 各市、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区直、中直各单位:   为统筹推进我区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等有关精神,我们组织编制了《广西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20年6月9日   广西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   为统筹推进我区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等有关精神,编制本指引。   一、普通公众   (一)居家。   防护建议:无需戴口罩。   (二)户外、公园。   防护建议:建议随身准备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保持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无需戴口罩。   (三)交通工具。   防护建议:骑车、自驾车时,无需戴口罩;乘坐公交、地铁、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公共场所。   1.超市、商场、餐厅、展馆/博物馆、体育馆/健身房等场所。   防护建议:公众需随身准备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无人员聚集、通风良好、保持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情况下,无需戴口罩。   2.剧场、影剧院、地下或相对封闭购物场所、网吧及乘坐厢式电梯等通风不良的公共场所。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五)会议室。   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保持人员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情况下,无需戴口罩。  二、特定场所人员   (一)办公场所及厂房车间人员。   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作业岗位工作人员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情况下,无需戴口罩。   (二)公共场所服务人员。   如商店、公共交通工具、餐馆、食堂、旅馆、单位社区进出口、企业前台等场所工作服务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三)校园内人员。   1.托幼机构人员。防护建议:因幼儿特殊生理特征,不建议戴口罩。托幼机构教师、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等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2.中小学校人员。防护建议:需随身准备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校园内,学生和授课老师无需戴口罩;学校进出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3.大中院校人员。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情况下,教职员工和学生无需戴口罩;在封闭、人员密集或与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或等于1米)时,需戴口罩;学校进出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医院就诊、探视或陪护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五)养老院、福利院、监狱和精神卫生机构人员。   防护建议:此类机构内人员无需戴口罩;外来人员、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三、重点人员   (一)发热、咳嗽等症状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吸阀符合KN95/N95级别或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二)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和婴幼儿。   防护建议: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在医生指导下戴口罩。3岁以下婴幼儿,不戴口罩。  四、使用注意事项   (一)如佩戴口罩感觉胸闷、气短等不适时,应立即前往户外开放场所,摘除口罩。   (二)废弃口罩归为其他垃圾进行处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或其他可疑污染的废弃口罩,需单独存放,并按有害垃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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