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03/25 颁布日期: 2011/03/25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03/25
颁布日期: 2011/03/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1〕26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   为加强我区土地整治项目前期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工作,根据国家和我区关于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本要点。   一、审查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0〕244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GXTDHB-2007-1);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桂财建〔2005〕147号);   (八)《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 1011-1013-2000);   (九)《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十)其他相关技术标准或规定。   二、审查主要内容   (一)项目报件齐全性审查   主要审查报件材料是否齐全。根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项目申报材料应齐全。申报材料包括:   1.市、县国土资源局和同级财政局联合逐级申报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市级评估论证意见;   3.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及有关规划的审核意见;   4.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及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5.项目所在地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   6.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队)意见(签章)和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进行土地整治的意见书;   7.项目区影像资料;   8.图件资料:   (1)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2)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影像图;   (3)项目现状图、项目规划图(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9.其它有关资料(含电子文档)。   (二)项目报件有效性审查   项目报件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盖章、签字;图件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三)项目报件一致性审查   项目报件的图、文、表是否一致。   (四)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审查   是否清晰论证项目建设在所在地区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中的重要作用、意义。   (五)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审查   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是否已纳入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区域;是否与项目所在地的农业发展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   (六)项目区位置和范围审查   项目区的四至位置和范围是否清楚,边界确定是否合理;项目区位置是否明确标注坐标范围;如果项目区分成几片,每一片的坐标范围是否明确。   (七)基本控制指标审查   1.项目的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建设工期等基本指标是否符合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申报要求。   2.是否已详细说明新增耕地来源;新增耕地来源分析是否科学、合理;面积计算是否准确。   (八)现状基础条件审查   1.土地利用现状审查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是否合理,项目区土地利用结构的统计是否采用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面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已扣除不动工面积。   2.基础设施现状审查   项目区中灌溉水源情况、灌溉与排水设施、田间道路设施以及村庄基础设施等现状情况说明是否清楚;是否具备土地整治工程施工所必须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条件;有相关部门资金投入的,是否附有相关说明。   (九)土地适宜性评价及土地利用限制因素分析审查   是否已对项目进行土地适宜性评价,土地适宜性评价方法原则上按照《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TD/T1007-2003)有关规定;土地利用限制因素分析是否符合项目区实际情况,是否针对土地利用限制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或方案。   (十)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审查   水资源供给、需求分析是否合理、清楚;水资源供需是否平衡;若项目区供需水不能实现平衡时,是否提出了解决途径和措施;取水方案是否经过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十一)技术方案审查   技术方案是否合理、可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总体布局:是否已详细说明土地利用、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等工程布局;方案优选过程是否清晰;方法是否正确;布局是否科学、合理、可行。   具体的工程布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土地平整工程   是否根据地形要素、田块零碎程度、土层厚度等条件选取土地平整区域;土地平整是否有利于机械化耕作和灌溉与排水要求;是否根据地形、水源、土壤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平整单元。   (2)农田水利工程   是否已充分利用原有沟渠;是否考虑到灌溉水源与排水承泄区的位置,并结合项目区地形情况合理布局;不同级别渠道之间能否合理连接。   (3)田间道路工程   是否已充分利用原有的道路;道路是否通达、方便生产生活;不同级别道路之间能否合理连通。   (4)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布局是否与项目区主要灾害成因情况相符合。   (5)村庄整治工程   村庄道路、排水及排污设施布局是否合理;村庄道路与田间道路是否相连接。   (6)其他工程   农田防护工程布局是否科学、合理;防护林的布置是否考虑与主害风方向的关系,布局是否合理。   2.建设内容:是否已详细说明了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和生态保护工程、村庄整治工程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内容和工程量;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正确;结果是否科学合理。   3.建设标准:工程建设内容的建设标准是否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标准。   (十二)投资估算审查   投资估算编制是否合理、可行,重点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筹措渠道是否明确,对于不同资金来源渠道,是否有确切的依据。   2.采用的估算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实际、是否科学合理。   3.估算编制是否依据国家有关定额和我区有关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编制依据是否合理,是否附有投资估算指标的编制过程。   4.投资估算中所列示的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有关办法、规定的要求,是否存在超投资范围内容。   5.投资估算中的费用构成及比例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十三)权属调整方案审查   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是否清楚,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是否可行、合法,是否已征求当地政府和群众同意,是否已附有项目区土地权属证明及土地证书(复印件)。   (十四)建设工期与进度安排审查   项目总工期是否合理,建设进度安排是否与工程量和建设条件一致。   (十五)效益分析审查   是否已详细说明项目建设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效益分析计算过程是否清楚,测算结果是否科学合理。   (十六)图件审查   1.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1)是否采用最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为基础绘制;图名是否与项目名称一致;   (2)是否标明为已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   (3)是否有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   (4)是否清晰标注项目区红线范围;   (5)图例是否规范,图文内容及图例是否一致。   2.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   (1)是否采用最新二次调查成果为基础绘制;   (2)是否清晰标注项目区边界、地类界及符号、行政村界等土地权属界线和所涉及的村庄名称;   (3)图名是否与项目名称一致;   (4)是否附有项目区各种地类面积;   (5)图例是否规范,图文内容及图例是否一致。   3.项目区影像图   (1)是否以最新的正射影像图为基础编制;图名是否与项目名称一致;   (2)是否清晰标注项目区边界;   (3)是否清晰标注各类现状用地的图斑及地类符号;   (4)是否附有项目区照片,照片要求标注编号,并且在图上对应的地点标注照片编号。   (5)图例是否规范;图文内容及图例是否一致。   4.项目区现状图   (1)是否以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绘制,图名是否与项目名称一致;   (2)是否清晰标示项目区边界、土地权属界线、所涉及乡镇和村庄的名称、四至坐标等;   (3)是否附有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结构表;   (4)是否清晰标注项目区水源、对外交通骨干及原有道路、原有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是否附有原有道路及原有沟渠现状特性表;   (5)是否标明项目区与周边的河流水系、交通、居民点等关系;   (6)是否注明土地利用变更日期;   (7)是否符合一般有制图要求,图例是否规范;图文内容及图例是否一致。   5.项目区规划图(工程布局)   (1)是否以现状图和地形图为基础绘制;图名是否与项目名称一致;   (2)项目区边界与项目区现状图是否完全一致;   (3)图上沟、渠、路、林、建(构)筑物布局是否合理;不同级别道路、渠道之间是否合理连接;工程类型和数量是否与可研报告文本中描述一致;   (4)所有沟渠、河流是否都清晰标注水流方向;   (5)是否附有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情况变化表;   (6)是否附有项目区规划渠道、规划道路等工程特性表;   (7)图例是否规范;图文内容及图例是否一致;   三、审查结论   根据上述审查情况,结合国家、社会经济和耕地保护有关政策,确定项目审查结论。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认定项目立项申报资料合格,准予项目入库;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入库。   (一)项目实施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条件不具备;   (二)水资源无保障;   (三)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不清或存在严重权属争议问题;   (四)工程技术方案不合理;   (五)不符合耕地保护与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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