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03/25 颁布日期: 2011/03/25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03/25
颁布日期: 2011/03/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1〕29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级、市级审批(审查)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 审查必须按照合法有据、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查,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工作。项目规划设计审查中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可委托本级土地整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规划设计的初审工作,负责非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的初审工作。   第六条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成果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设计及时下达批复文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的规划设计应逐级审核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七条 项目规划设计审查方式包括内业审查、现场核查和会议评审。   第八条 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程序及内容:   (一)受理及初审。具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成果后,委托项目审查单位进行初审,项目审查单位按照《广西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要点》(详见附件)对项目规划设计成果的报件、设计内容和基本指标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组织下一步审查工作;初审不合格的,退回原送审单位。   (二)内业审查。项目审查单位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土地、农业、水利、道路及造价等方面3-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规划设计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内业审查意见。   (三)现场核查。项目审查单位组织专家和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设计单位的代表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外业核查意见。   (四)提出审查意见。项目审查单位根据内业审查和外业核查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给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修改。   修改完善后的项目规划设计成果经专家、项目审查单位复核无异议的,提请具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会审。   (五)会议评审。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集中会审。   对通过会审的项目规划设计,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规划设计批复文件。   第九条 参加审查人员应根据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十条 参加审查人员与项目业主或为项目设计成果编制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审查应在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过程中有违反审查程序和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5年7月26日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及项目预算评审办法》(桂国土资发〔2005〕2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要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特制定本要点。   一、审查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0〕244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GXTDHB-2007-1);   (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   (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六)《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桂财建〔2005〕147号)和《关于调整我区土地整治项目预算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9号);   (八)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耕地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57号);   (九)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广西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大纲》;   (十一)其他相关技术标准或规定。   二、总体审查要求   (一)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审查项目在其中的作用、任务和重要意义。   (二)审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与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以及农业、水利、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程度,是否充分说明相关规划对项目规划方案的影响。   (三)根据项目区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审查项目规划方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项目建设的特点。   (四)审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是否详细说明了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属现状以及登记发证情况,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调整的原则、范围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积极引导农民参与讨论项目规划设计。   (五)审查工程总体平面布局方案是否合理。   1.土地平整区域选取是否充分考虑地形、土层厚度、零碎地块归并、田埂优化、土地流转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等因素进行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布局是否考虑到灌溉水源的类型、区位、排水承泄区以及项目区地形情况等,是否已充分利用原有骨干沟渠;不同等级的沟渠之间能否合理连接,沟渠布置的密度是否合理。   3.田间道路系统骨干和支线道路是否合理分布,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是否已充分利用原有道路;田间道路布置的密度是否合理。   4.各种主要建筑物(如桥、涵、闸、渡槽、泵站、机井、下田坡道、倒车台、错车台、小型蓄水工程等)布设是否必要、是否合理。   5.村庄与农田连接道路、排水及排污设施布局是否符合当地村(镇)建设规划。   (六)规划设计报告内容中是否详细说明了与灌区工程的衔接情况;是否充分说明可灌溉的面积、可提供的水量;各相应的情况是否已反映在渠道特性表和图件中;水利部门是否已对报告中衔接情况进行意见说明。   (七)项目总工期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文件的要求。建设进度安排与工程量及建设条件是否相一致,年度计划安排是否详细,总体进度是否科学合理。   (八)审查项目规划方案中论述的项目建设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效益分析过程是否清楚、结果是否科学合理。   三、具体审查要点   审查深度要求:所提交的项目规划设计成果应能满足控制工程造价,指导招投标和施工的需要。   审查主要内容:包括报件、设计内容、基本指标、基础分析、工程设计、图件及预算编制等七个方面。   (一)报件齐全性、有效性审查   主要审查报件材料是否齐全,设计报告、图件书是否盖章签字。   (二)设计内容齐全性、一致性审查   主要审查设计文本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广西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大纲》要求,图、文、表内容是否准确且前后一致;设计报告是否附有设计单位资质以及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三)基本指标核查   主要对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新增耕地面积、新增耕地率等基本指标进行对照、核查,图、文、表内容是否准确、一致,是否与立项批复文件一致;地貌类型是否图、文一致;现状地类划分是否符合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划分是否准确。   (四)基础分析审查   主要是从自然资源分析、现状基础设施分析、水土资源平衡分析、新增耕地潜力分析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1.自然资源分析审查   主要分析审查是否符合项目区实际;基础资料是否属实,如降雨量及分配是否正确(对工程规划方案的合理性有重要影响);土壤类型及厚度是否符合项目区的实际,特别是有无对中低产田的分析(在项目预算中将根据此项描述确定工程土类及确定相关预算);自然灾害情况分析是否清楚(将决定规划方案中的应对工程措施)。   2.现状基础设施分析审查   主要审查对项目区水源条件、灌溉排水设施、道路交通、村内基础设施等现状基础设施分析是否全面(对项目区水土资源平衡分析以及工程规划方案的合理性有重要影响);对项目区已有的、在建的和拟建的农田水利设施、道路设施、电力设施等是否有介绍(避免项目存在重复投资)。   3.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审查   审查应对项目设计报告灌溉水源、来水量、可供水情况、需水量进行核实,评判水土平衡分析是否合理正确。   (1)供水量分析:对项目区水源特别是灌溉水源(蓄水、引水、提水)的介绍是否清楚;是否提出灌溉保证率;可供水源是否可靠;可供水量的计算是否合理、准确,例如地表水(河流、水库)各种参数(如集雨面积、总库容、有效库容、灌溉面积,进入项目区流量等)是否详实、可靠;地下水情况是实测调查或经验数据,数据是否可靠;供水量计算分析方法及计算过程是否合理;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2)需水量预测:是否根据项目区内作物种植品种和灌溉面积等情况进行作物需水分析;是否提出灌溉保证率和灌溉定额;是否根据灌溉水利用系数、灌溉制度设计灌溉用水量;是否根据作物逐月需水情况进行分析。   (3)水土平衡分析审查:是否进行项目区逐月供需水平衡对比分析;在项目区供水量、需水量预测分析计算的基础上,判断项目区能否实现区域内农业用水的供需平衡(扣除工业生产、居民生活用水等);若项目区供需水不能实现平衡时,是否提出解决途径和措施。   4.新增耕地潜力分析审查   主要审查新增耕地潜力分析是否全面、合理,土地利用分类是否符合标准;新增耕地来源有哪些,是否科学合理可行;新增耕地面积计算是否准确;在图上是否有清晰反映、标示;对新增耕地是否进行土地适宜性评价,土地适宜性评价选取的指标是否合理、全面(主要有地面坡度、坡向、土壤类型、土壤质地、有效土层厚度、土壤肥力、排灌条件、区位条件等)。   (五)主要单项工程设计审查   1.田块设计及土地平整工程设计审查:   (1)是否充分考虑地区特点、地形、水源、外运取土点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平整单元。   (2)田块设计是否根据项目区的地形条件、结合灌溉排水系统布置、农田防护布置、道路系统布置及农作物种植要求设计;田块的规格、方向和设计高程、田坎高度、田面坡度等参数确定是否合理,是否满足灌溉、排水、机械化生产、作物的生长发育及水土保持的要求,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   (3)土地平整分区是否根据作物种植要求及其他用地要求分区;是否提出分区土地平整措施。   (4)是否有田坎、田埂等工程设计,工程单体设计是否合理。   (5)是否有典型田块设计,典型田块设计是否有土方工程量的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   (6)是否有考虑零碎田块归并设计;在设计田块归并时,除遵循相关技术规定外,还应尽量保护犁底层,不降低土地质量。   (7)是否有考虑针对不同的中低产田(地)类型进行工程改土设计,提高耕地地力等级。   (8)是否有每个平整田块的土方挖填量,并汇总成土方挖填量表。   2.农田水利工程设计审查   (1)水源工程设计:是否有现有水源工程运行条件及方案分析;选定的水源工程方案是否合理科学;选定的机(泵)械型号及主要设计参数是否合理、匹配;水力计算方法、过程和计算成果是否准确;是否有水源工程特性表。   (2)灌溉渠道设计:灌溉设计保证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末级渠道放水口水面高程不低于田面高程10cm;灌溉渠道流量计算公式、计算参数、计算方法和过程是否合理、计算结果是否准确;是否有典型渠道设计计算过程;渠道的断面设计是否根据其控制最大灌溉面积进行,其断面结构设计参数的计算过程和成果是否准确;是否有渠道工程特性表;是否有渠道纵、横断面测量成果。   (3)排水沟设计:排涝标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田间工程分水、放水设施;排水沟流量计算公式、计算参数、计算方法和过程是否合理、计算结果是否准确;是否有典型排水沟设计计算过程;排水沟的断面设计是否根据其控制最大排水面积进行,其断面结构设计参数的计算过程和成果是否准确;是否有排水沟工程特性表;是否有纵、横断面测量成果。   (4)建筑物设计:水利建筑物(渡槽、泵站、跌水、陡坡、倒虹吸、水闸)型式、结构尺寸和数量等主要技术参数是否合理;是否有相关计算过程;计算成果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建筑物工程特性表。   (5)灌溉管网设计:选定的管网布置方案是否合理;灌溉管道设计流量计算方法和过程是否合理;选定的型式、型号、装机台数及单机配套功率、机组主要参数是否合理;是否有灌溉管道工程特性表。   (6)输配电工程设计:确定用电设备容量、计算用电负荷、确定变压器容量是否合理;输配电线路负荷计算是否合理、准确;确定的导线截面面积、输变电线路规格、型号是否合理;是否有输配电工程特性表。   3.田间道路工程设计审查   (1)道路功能与分级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田间主道是否满足基本通行及运输承载要求;田间次道是否满足机械耕作需要;生产道路是否满足田间生产需要;是否有道路工程特性表。   (2)设计道路的建设标准是否恰当,道路设计的各个结构(路基、垫层、路面、路肩)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设计规范。   (3)道路的各种建筑物(包括下田坡道、错车道、倒车台、农桥、涵洞)布局是否合理;各种建筑物的型式、结构尺寸和数量等主要技术参数是否合理;是否有各种建筑物特性表。   (4)对于重要建筑物如农桥设计,是否与其连接道路工程配套;设计农桥跨径是否属于土地整治允许建设范围;是否满足承载要求;农桥设计是否有结构稳定计算过程;农桥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及其相关设计规范。   4.村庄整治工程设计审查   (1)村庄道路、排水沟等基础设施工程内容、工程建设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满足村民的需要。   (2)村庄整治费用是否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5%,如有超出,是否有具体说明原因。   5.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设计审查   (1)岸坡防护工程设计是否满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堤线选择及布置是否合理;相关工程指标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及其相关设计规范;是否有相关计算成果;成果计算是否准确。   (2)坡面截水沟、排水沟、水平沟、水平阶、挡土墙等坡面防护工程布设是否合理;沟道断面设计是否合理;对于高度1.0m以上的挡土墙是否进行基础应力、抗滑稳定性、抗倾覆稳定性等相关计算。   (3)沟道治理工程布设是否合理;相关工程指标选取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及其相关设计规范。   (4)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根据防护目的和主害风方向审查农田防护林的布置是否合理;设计的防护林树种是否适地适树;设计株、行距是否合理等。   (5)是否有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特性表。   6.其他工程设计审查   居民点用地整理、拆迁、景观生态的工程措施方法是否合理;主要技术参数是否合理;是否有其他工程特性表。   7.其他审查要求   上述六个单项工程设计,都需要进行工程量计算的审查。   (六)图件审查   1.项目现状图审查   (1)图名与立项批复项目名称是否一致(关键要确认是否为同一块地,即将实测坐标导入二次调查数据库以检验地块边界是否套合。)。   (2)项目现状图是否以1:1000实测为基础进行绘制;是否能够清晰表示项目区地形、地貌;高程点标注是否清晰。   (3)图上是否标明土地利用变更日期;是否能反映项目区最新土地利用现状。   (4)图上是否有各类用地面积统计表;是否与图上各类用地面积比例相符。   (5)是否清晰标注项目建设区边界、地类界及符号、土地权属界线、所涉及乡镇和村庄的名称。   (6)是否清晰标注项目所在区位水源及现有的主干道路、主干排灌沟渠、堤坝、电力等配套基础设施;水源为水库的,是否标注水库的总库容、有效库容、设计灌溉面积、实际灌溉面积;是否标注进入项目区渠道的引水流量以及其他各种水源点的流量;是否清晰标注河流、沟渠水流流向;穿过项目区的公路,是否标注道路通往情况。   (7)是否清晰标注项目建设区现有的田间道路、沟渠、机井、坑塘、蓄水池、建(构)筑物等农田基础设施。   (8)项目区边界上是否标注四至坐标(采用西安坐标)、比例尺、指北针等;主要建筑物处是否标注有高程数(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9)图上是否有原有道路、原有渠道等基础设施现状特性表。   (10)图的比例尺是否符合要求;图例是否符合规范,图例与图中标注是否一致。   2.项目规划图审查   (1)图名与立项批复项目名称是否一致(关键要确认是否为同一块地);   (2)项目规划图是否以项目现状图为基础进行编制,项目建设区边界是否完全一致;   (3)图上沟、路、林、渠、建(构)筑物、机井、输电线路、田块布置等各项工程总体布局是否明确,主要单项工程是否编号,工程类型和数量是否与报告中描述的相符;   (4)图上灌排沟渠(管)布局是否合理,不同级别渠道之间是否能合理连接;   (5)图上各级排灌沟渠和道路的相互关系与配置是否合理;   (6)是否附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情况变化表,是否与图上地类变化情况相符;   (7)图上是否附各种工程设计特性表或单项工程单位工程量表。   (8)项目区边界上是否标注四至坐标(采用西安坐标)、比例尺、指北针等;主要建筑物处是否标注有高程数(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9)在现状图上水源工程或穿过项目区公路标注的是否也在规划图上表示。水源为水库的,是否标注水库的总库容、有效库容、设计灌溉面积、实际灌溉面积;是否标注进入项目区渠道的引水流量以及其他各种水源点的流量;是否清晰标注河流、沟渠水流流向;穿过项目区的公路,是否标注道路通往情况。   (10)图的比例尺是否符合要求;图例是否符合规范,图例与图中标注是否一致。   3.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审查   (1)项目设计图册是否有典型田块设计图、田埂、田坎单体设计图,工程结构是否合理。   (2)项目设计图册是否有各级道路的纵、横断面图,断面图绘制是否规范。   (3)项目设计图册是否有道路建筑物的结构设计图,并标明单位工程的工程量。   (4)项目设计图册是否有各等级渠道和排水沟的纵、横断面图,断面图绘制是否规范。   (5)项目设计图册是否有水利建筑物的结构设计图,并标明单位工程的工程量。   (6)审查项目区所有改扩建、新建工程是否有典型设计图,设计图是否清晰标注设计尺寸和比例尺等。   (7)审查不同类型的建(构)筑物是否有平、立、剖断面设计图;需要配筋的,是否有配筋图,并列表统计工程量。   (8)审查工程设计型式、结构、材料是否与设计报告内容一致。   (七)预算编制审查   包括四方面:总体性审查、合规性审查、技术性审查。   1.总体性审查:   (1)预算书申报主件和附件齐全性审查:预算书是否包括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表格及其相关附件。预算编制说明应简要说明项目概况、预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主要工程量和材料统计、项目投资情况、基础单价、预算编制内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预算编制内容和设计报告一致性审查:预算编制内容是否与设计报告中投资预算部分内容相一致。   (3)预算支出合理性审查:   审查项目预算支出是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预算支出合理性审查,建议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耕地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57号)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①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项目区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支出。   ②10万立方米以上大中型水库、防洪堤坝、干渠和10千伏以上输变电等工程支出。   ③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用的车辆、机械等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管理用小汽车等设备;以及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④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4)年度投资安排合理性审查:   ①审查分月用款计划表中年度投资与总预算表中年度投资是否一致。   ②审查分月用款计划表与工程施工进度图是否匹配。   2.合规性审查:主要为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合规性审查。   (1)预算编制选用实物量定额和费用标准合规性审查:   ①对使用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验证是否符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的要求。   ②预算编制选用实物量定额和费用标准是否匹配。   (2)预算单价编制合理性审查:   ①人工单价计算是否正确。   ②材料预算价格确定是否合理。   ③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是否正确。   ④单位估价表计算是否正确。尤其是对补充定额单价表,要审查其编制是否符合编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3)项目预算费用组成和内容合理性审查:   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拆迁补偿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等各项费用构成和在总费用中所占比例及计费基础、费率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各项工程施工费用如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取费基数、费率是否正确。   (4)定额子目套用合理性审查:   ①预算书所列各分项工程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单价数额是否与定额或换算单价一致。   ②项目分项工程中预算定额套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重复套用、漏套、高套现象)。   3.技术审查:主要为预算准确性审查。   审查预算中的单位、分部工程量与设计工程量是否一致;审查是否对新建、改建的工程分别编制预算;验证各分项工程的计算过程、合计及累计是否正确;审查各分项工程的计算过程,合计及累计是否正确;表间、预算说明及规划文本数据是否一致。   四、审查结论处理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准予设计审查合格.   对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报件不齐全,文本、图件均未签字盖章。   (二)项目设计编制单位不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确定的具备我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单位资格名单内。   (三)文本编写内容没有按照广西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广西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大纲》要求,并出现重大错误,没有认真审查校核的。   (四)基本指标核查后存在较大误差的,例如:项目建设规模与建设地点无法核实,或与立项批复不一致,又无合理说明;新增耕地面积或新增耕地率少于立项批复,又无合理说明。   (五)基本方案不合理,规划设计存在重大技术问题。例如:工程措施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项目区存在的主要问题没有解决;总体布局严重不协调;设计方案没有充分对项目区原有工程设施的利用和改造。   (六)图件不规范。例如:不按相关办法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编制图件,无法满足审查需要;规划图不能显示规划的主要工程内容、图面不清晰、图例不完整;土地平整范围不明;单体设计图未标注设计尺寸以及设计内容不全无法计算工程量;已经列入投资预算的工程而无设计图等。   (七)预算书编制没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桂财建〔2005〕147号)附件要求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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