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淄博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1/03/16 |
颁布日期: |
2011/03/16 |
颁布机构: |
淄博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1/03/16 |
颁布日期: |
2011/03/16 |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通知
(淄卫字[2011]34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文昌湖旅游渡假区地事局,大企业卫生处(安环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市职业病防治院、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依法保护从事和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执行。
一、认清当前形势,提高思想认识
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工作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职工身体健康与家庭幸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科学发展。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新发职业病病人数逐年降低,职工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应看到,我市作为老工业转型城市,工业门类比较齐全,职业病危害因素较多,接害职工查体率、职业病人诊疗率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各区县、各单位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长远发展理念,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努力把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工作推向一个新的水平。
二、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
各区县卫生局及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鲁卫法监发[2011]1号)要求,结合全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四个一”工程,加大监管工作力度,依法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确保今年全市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各有关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据实确定接害职工职业健康检查数量,做好本企业接害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和安排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
为掌握全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基本情况,全面落实法定责任,防止“协商性查体、选择性查体”问题发生,确保全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市职工健康监护所要紧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年度全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好全市各级各类企业劳动者的查体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市职业病防治院等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要按工作计划要求,具体承担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任务,并及时将查体情况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企业也要按照工作计划要求,做好相应组织与委托工作,确保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做好职业病诊断与年度复查工作,保障劳动者权益
职业病诊断是政策性、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全市职业病的诊断和年度复查工作统一由市职业病防治院承担。市职业病防治院要按照“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认真做好职业病诊断和年度复查工作。任何无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开展职业病诊断及职业病诊断相关工作。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可疑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通知相关用人单位及时安排到市职业病防治院进行复查,落实职业病诊断和治疗。各有关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职业健康监护所的安排,认真做好本单位职业病病人年度复查和诊治工作的组织与落实。市及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职业病病人的合法健康权益。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