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公示制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5/05/20 颁布日期: 2005/05/20
颁布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5/05/20
颁布日期: 2005/05/20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公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水水保〔2005〕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   为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和资金管理,实行阳光操作,强化社会监督,提高工程质量,拓展工程效益,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根据水利部《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公示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水土保持处。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重庆市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公示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和资金管理,实行阳光操作,提高工程质量,拓展工程效益,切实服务“三农”,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根据水利部《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长江上中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和世界银行贷款水土保持工程。市级和区县(自治县、市)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公示制(以下简称“公示制”)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公示制纳入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范围,作为工程监督检查与工程竣工自验(或年度自验)的重要内容,并负责本辖区公示制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应向工程项目所在乡(镇)群众公示。   第五条 公示要坚持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公示分为工程项目施工前公示和竣工自验(或年度自验)后公示。   第七条 施工前公示是指在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工程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治理任务及批准的初步设计,在工程项目建设地点显要位置以公示牌形式联合公布《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实施人姓名)、监理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中央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群众自筹资金)、投劳数量及分项措施资金补助标准等。公示时间至竣工自验(或年度自验)完毕之日截止。   第八条 竣工自验(或年度自验)后公示是指工程完工后,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自验(或年度自验),并根据验收结果以公示牌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单位(或实施人姓名)、实际完成的各项措施的工程量、工程质量、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群众自筹资金及投劳数量、群众补助兑现情况、自验结论、工程管护责任单位(人)等。公示10天后,如无重大异议,方可按合同结算工程款。   第九条 施工前未公示的,由市水利局责令其限期公示;竣工自验(或年度自验)后未公示的,上级部门不予通过竣工验收(或年度验收),并由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公示的,暂停 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下年度或下一期国家水土保持工程项目资金安排。   第十条 市水利局对公示制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和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第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公示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问题突出的要向工程所在地群众公告。   第十二条 对在公示中弄虚作假或不按公示内容执行的,由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资格。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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