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十项制度(试行)

颁布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3/01 颁布日期: 2004/03/01
颁布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3/01
颁布日期: 2004/03/01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十项制度(试行)》的通知 (渝水水保〔200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监督管理,确保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充分发挥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特在全市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全过程中推行“十项制度”。现将《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十项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试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及时与市水利局水保处联系。 二○○四年三月一日 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十项制度(试行)   为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实施和后期管理,有效实施各环节的监督,使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在全市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全过程中推行“十项制度”。   一、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立项报批制   (一)国债水保项目   国债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小流域为单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主管部门名义联合向重庆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主管部门上报,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后报市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凡是未经批准立项项目不得纳入国家水保投资项目安排实施建设。   (二)“长治”农发项目   “长治”农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市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会同市农发(财政)部门初审,经流域机构审查同意后,与市农发(财政)部门联合向水利部、国家农发办申报,并附流域机构审查意见,经审批后立项实施。   (三)“长治”基建项目   “长治”基建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机构水保委办公室提出的项目布局原则和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报流域机构水保委办公室批准即完成立项。   二、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配套资金承诺制   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因此要求立项申报时,将县级财政部门配套资金承诺函作附件。凡是没有附配套资金承诺函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三、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劳动用工承诺制   为适应国家取消农村“两工”的新形势,同时保证国家投资项目用工需要,因此提出在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中实行劳动用工承诺制。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实行劳动用工承诺制,即在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立项申报的同时,必须动员项目实施所在村社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征求群众意见,形成劳动用工承诺决议作为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立项申报的附件。否则,不予受理。   四、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建设公示制   为增加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的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将推行公示制。公示制即在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区所在地树立公示牌,将项目实施的有关情况向当地群众公示。公示的要点是将项目实施的范围、建设内容、建设投资(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实施责任人、监理单位及联系人、联系电话。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张榜公布向群众补助兑现的情况。凡是没有实施公示制的项目工程完成后,将不予验收。   五、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有条件地实施招投标制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的要求必须实行招投标制,但由于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投资属补助性质,主要依靠地方配套和群众投工投劳才能完成任务,因此,全面推行招投标制有较大难度。但是,在水土保持的部份项目实施招投标是可行的,如修建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坡改梯工程、经济果林工程等。为此,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有条件的要实施招投标制。凡是有条件实施招投标制而不实施的工程完成后将不予验收。   六、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监理制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制是国家普遍推行的一项制度。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属工程类建设项目,因此,必须实行监理制。通过实施监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项目实施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凡是没有实施监理的项目工程完成后将不予验收。   七、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   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资金必须建立专帐,实行县级报帐制,有利于资金和项目的统一管理、有效调控,同时也有利于项目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项目资金使用发挥最大的效益。凡没有建立专帐、不实行县级报帐制的项目将不予竣工验收。   八、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制   水土保持项目属工程类建设项目,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竣工验收。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的整编。凡是水保项目没有完成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区县将减少下年投资或取消新上项目资格。   九、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治理成果实行产权确认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土保持生态治理成果实行产权确认制,凡是没有实行产权确认制的项目,工程完成后将不予验收。   十、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治理成果后期管护制   为确保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完成后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后期管护,提出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治理成果实行后期管护制。凡是没有建立后期管护制的项目工程完成后将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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