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重庆市水利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03/31 |
颁布日期: |
2003/03/31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水利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03/31 |
颁布日期: |
2003/03/31 |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水基〔2003〕1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精神,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程建设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图是工程建设实施的主要依据,施工图设计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质量、结构稳定和安全、投资控制、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社会公共利益等。
第三条 施工图设计必须依据经有权机关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图应严格按初设批准的规模、任务、标准和设计方案进行设计,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
第四条 施工图设计中确需对批准初设进行修改的,应报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修改,其中重大设计修改必须报工程原初设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五条 与批准初设比较,施工图设计阶段发生的下列情况均属重大设计变更或修改:
(一)工程任务调整;
(二)工程规模变化;
(三)工程建设标准变化;
(四)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输水渠(管)道、电站、供水工程等建筑物位置、结构型式变化;
(五)坝体填筑材料变化;
(六)料场位置变化;
(七)工程投资变化超过初设批准投资的10%;
(八)其它对工程、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六条 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无资质或资质不满足要求的设计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担施工图设计。
第七条 施工图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未实施前将设计完成的施工图一式二份报送重庆市水利局基建处备案。
第十条 未经设计人员同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的相关人员在工程寿命期限和法律追诉期限内对施工图负终身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