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5/25 |
颁布日期: |
2011/05/25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5/25 |
颁布日期: |
2011/05/25 |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卫监督〔2011〕72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住宿与交际场所:宾馆、酒店、饭馆、餐厅、快餐厅、火锅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水吧、茶座、茶馆。
(二)洗浴与美容场所:公共浴室、浴室、浴场、温泉浴室、温泉浴场、桑拿室、足浴室、婴幼儿沐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游戏厅、棋牌室、网吧、俱乐部、舞厅、歌厅、音乐厅。
(四)体育与游乐场所:体育馆、健身房、台球室、运动场、游泳场、游泳馆、温泉游泳场、温泉游泳馆、公园。
(五)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购物场所:商场、超市、证券交易厅、书店。
(七)就诊场所与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 对社会影响大、诚信度高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可实行告知承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一)后,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审查类别分为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分别于建设项目动工以前和建设项目完工以后进行申请。
第七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见附件二);
2、建设项目选址及环境情况;
3、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平面图、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图);
4、公共卫生设施专篇(包括消毒间或区、公共用品保洁间或区、洗衣房、布草存放间、游泳池水循环消毒设施等)。
(二)申请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后,进行申请登记、受理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 “受理”、“补正申请” 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需要补正申请的申请单位,应一次性告知其应补正的所有资料。
第九条 受理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预防性卫生审核意见。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三);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五)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六)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七)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
(八)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
(九)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受理申请以后,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见附件四);
(二)《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
(四)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
(五)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六)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三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路名或门牌号的,应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见附件五);
(二)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四) 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五)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或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六) 路名或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路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第十四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遗失、损毁《卫生许可证》的,应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并注销原《卫生许可证》。
第十六条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并加贴有效凭证。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复核期届满前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见附件六);
(二)《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
(四)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五)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八条 《卫生许可证》应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许可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并注明“每两年复核一次”字样。
第十九条 《卫生许可证》编号的格式为:渝卫+公+证字+(4位年份数)+第+(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发证顺序号)+号。
第二十条 新发的卫生许可证,发证日期填写签发日期;延续、变更、补发的卫生许可证发证日期填写相应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相应注明“延续”、“变更”、“补发”字样。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期满未延续的;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四)卫生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7.《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
8.其他相关卫生标准
二、许可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营场所内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的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6.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7.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1.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
2.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开展未经许可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和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若不能提供,本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五)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
(六)公共场所经营者若需变更、补领、注销《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到本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它事项
(一)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卫生行政部门归档,一份由公共场所经营者留存。
(二)提交的材料应采用A4纸张,不得涂改或使用修正液;字迹应清晰可辨,有□的在符合条件的□内打√。
(三)提交材料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写上“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承诺内容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局:
我(单位全称: )申请从事 (填写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位于 (填写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为 ,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为 , 邮政编码为 ,经营面积为 平方米,从业人员为 人。
根据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有关规定,我承诺如下:
1.本人对以上告知内容已经全面知晓和完全理解,承诺已经达到你局告知的许可条件。
2.本人承诺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前,不开展未经许可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3.本人承诺在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人承诺接受你局的监督和检查,如有违法现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告知人:重庆市**区(县)卫生局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项目名称
及 编 号
负 责 人
联系人
申请单位
经济性质
单位地址
电话及邮编
工程地址
工程起止时间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项目类别
设计单位
建筑规模
总投资(万元)
建设用途
申 报 材 料
编 号 材 料 名 称 页 数
卫生设施:
申请单位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收到申请书日期
年 月 日
卫生监督人员
备 注: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由建设项目单位填写后报卫生监督机构。
(二)填写时使用钢笔或毛笔,文字要简练、字迹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三)“项目类别”一栏填写新建,改建、扩建、还是续建。
(四)申请期间如遇变更建设项目的,增减建设项目内容时,申请者应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撤销或变更申请。
(五)呈报申请书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及环境情况;
2、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平面图、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图);
3、公共卫生设施专篇(包括消毒间或区、公共用品保洁间或区、洗衣房、布草存放间、游泳池水循环消毒设施等);
(六)本申请书一式两份。
附件三
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重庆市卫生局制
申请单位
经济性质
单位负责人
法人及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电话
职工人数
应体检人数
固定资产(万元)
使用面积
竣工验收认可证书号
原卫生许可证号
申请许可项目:
申报材料及保密要求:
编号 材料名称 页数
卫生设施:
主管部门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收到申请书日期:
年 月 日
卫生监督人员
经办监督员意见:
卫生监督人员
年 月 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证号:渝卫公证字[ ] 第 号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领证人签收: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本书由申请者填写后交指定卫生监督机构。
二、填写时要用毛笔或钢笔,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三、“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申请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
四、呈报申请书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四)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五)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六)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
(七)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
(八)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九)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五、本申请书一式叁份
附件四
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重庆市卫生局制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地 址
职工人数
应体检人数
申请延续许可项目
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渝卫公证字〔 〕第 号
许可证发证时间
年 月 日
许可证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 卫生许可证原件;
□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
□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
□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申请单位保证:本申请书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证明是真实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可信的。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 (签章)
年 月 日
收到延续登记表日期:
年 月 日
卫生监督人员:
经办监督员意见:
卫生监督人员:
年 月 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延续日期: 年 月 日
许可证号: 渝卫公证字〔 〕第 号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领证人签收: 年 月 日
附件五
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适用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路名或门牌号变更]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重庆市卫生局制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地 址
卫生许可证编号
渝卫公证字〔 〕第 号
许可证发证时间
年 月 日
许可证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变更内容(请在相应的□内打“√”)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路名或门牌号
申请变更内容变更前:
申请变更内容变更后:
申请变更理由: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 卫生许可证原件;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 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或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 路名或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路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本申请单位保证:本申请书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证明是真实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可信的。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 (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