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实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0/06/17 | 颁布日期: | 2010/06/17 |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0/06/17 | 
              
              	| 颁布日期: | 2010/06/17 |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实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通知
(渝农发〔2010〕199号)
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做好养殖证管理工作,保障全市渔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有关养殖证管理条款相比,《办法》具有操作性更强、程序更规范和权益保障更明确等特点。该《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也具有较高的约束力。水域滩涂养殖证是渔业生产经营者依法、科学利用适宜养殖的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的合法凭证,《办法》的实施是保障渔业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是渔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对加快全市渔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严格按照《办法》进行养殖证管理
  《办法》丰富和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中有关养殖证管理条款的内容,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一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的内容,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二要按照时间要求实施《办法》,《办法》施行前已核发的养殖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中有关养殖证管理条款相比,一是增加了集体所有水域滩涂发证登记的规定,二是明确规定了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可以凭养殖证享受国家水产养殖扶持政策,三是增加了国家所有水域滩涂发证前应当进行公示的规定,四是详细规定了是否需要重新发证登记的若干情形。各地一定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养殖证管理。
  三、积极开展《办法》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办法》出台时间不久,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对本办法还不够了解,这势必会成为实施《办法》的障碍。因此,除我委进行一次全市统一培训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深入的培训,使其尽快熟悉掌握《办法》的规定;并在本区域、本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的宣传活动,让社会了解《办法》,让渔业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办法》,确保本办法在全市顺利实施。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略)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