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加强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12/08 |
颁布日期: |
2010/12/08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12/08 |
颁布日期: |
2010/12/08 |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管理的通知
(渝农发[2010]439号)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委员会,市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0〕85号)精神,切实加强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管理,有效养护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三峡库区渔业资源,促进库区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助推库区农(移)民增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保组织领导到位
建设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是市政府做出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对合理开发资源、确保三峡库区水域生态安全、培育库区主导产业、促进农(移)民增收、保障水产品安全供给均具有重要作用,备受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库区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本地区水域特点和渔业生产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推进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建设。目前,在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建设过程中,无序拦网和围堤筑坝养鱼、违规放流鱼苗和非法捕捞等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三峡库区水域生态安全和库区天然生态渔场建设的有序推进。库区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各项建设目标的实现。
二、规范实施,确保增殖放流效果
人工增殖放流是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建设的核心,是养护三峡水库水生生物资源的有效措施,是促进库区农(移)民增收的重要手段。为确保增殖放流取得实效,库区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人工增殖放流力度,切实承担起对三峡库区人工增殖放流水生生物活动的监管责任,确保库区生态安全。
积极推进库区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加强对良种繁育基地的指导和监管,为增殖放流提供足够的优质种苗。组织实施增殖放流活动,必须按《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通知》(渝农发〔2009〕282号)要求,申报放流活动方案、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国家和市级原良种场应予以优先考虑)。放流时,应采取科学文明的放流行为,防止或者减轻对放流水生生物的损害。
为确保增殖放流取得好的效果,库区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划定临时禁渔区,确定临时禁渔期,组织巡江护鱼工作;采取标志放流、跟踪监测和社会调查等措施,综合评估资源增殖放流效果及资源变动趋势,做好放流工作的生态风险评价。
加强增殖放流经费的监管,特别要做好放流单位招标,放流水生生物采购,放流品种、规格、数量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确保有限的增殖放流资金使用取得明显的增殖放流效果。
三、严格许可,确保湿地渔业和水域牧场稳步推进
合理发展湿地渔业和水域牧场是加快推进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建设的重点任务,也是市政府培育库区渔业、促进农(移)民增收的重要举措。库区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湿地渔业和水域牧场建设,加强规范化管理。
凡是用于建设湿地渔业和水域牧场的三峡库区消落带和水域,必须符合《重庆市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建设规划》,并事先征得三峡水库管理部门和市农委的同意。利用三峡水库消落带或水域发展湿地渔业或水域牧场,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经所在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以公文形式报送市农委,经市农委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养殖证。未取得养殖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湿地渔业或水域牧场生产。
取得养殖证从事湿地渔业或水域牧场生产的,必须自觉保护库区生态环境,科学合理种植和放养水生生物,禁止投饵施肥和使用禁用药物;一切建设设施不得影响渔业资源的繁殖保护,并符合水利、交通、环保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发展湿地渔业和水域牧场,目前应先试验示范,取得成功的经验后,再稳步推进,严禁一哄而起。
四、创新机制,确保执法监控到位
加强库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实行“市级统筹与分片区管理相结合、水面管理与市场监管相结合、企业自管与渔政专管相结合”的渔政执法监管模式,构建三峡库区渔政执法立体防控网络。
市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库区渔业行政执法的督导,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和联合检查,部署专项行动,负责组织对重大或复杂案件的查处;库区各区县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在加强辖区水域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可采取委托部分执法权的形式,设立重点水域监督点(站),强化重点水域的监管。对相邻区县交界水域违法行为,按谁查获谁处罚的原则进行检查处罚,从而提高监管效果。
库区各区县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重点查处非法捕捞和非法渔业生产行为,强化捕捞渔船的管理,切实维护库区水域的正常生产秩序;要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对水产品销售市场和餐饮行业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销售禁捕对象、禁渔期销售库区天然水域渔获物等行为。
有关单位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严格遵守生态增殖技术标准、水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强水产品质量控制,不投饵施肥,自觉维护水产品质量安全和保护库区水域生态安全;妥善处理好与周边群众的关系,构建良好的企业生产环境。各区县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加强对湿地渔业、水域牧场的执法巡查,坚决打击破坏渔业正常生产秩序的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创新探索渔政协管机制,在有条件的生产单位成立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积极指导其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监管全覆盖。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