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办理程序

颁布机构: 郑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郑州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3/01 颁布日期: 2011/03/01
颁布机构: 郑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郑州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3/01
颁布日期: 2011/03/01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 (郑政文〔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办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办理程序   为加快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土地综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郑政〔2010〕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求和地上土地利用,原则上按人防工程开发建设市人防办依据《郑州市中心城区人防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年度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人防办负责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定期与有关部门协调确定拟建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承建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和市人防办出具的项目建设意见,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批准、核准或备案等事项。   三、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市规划部门根据《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郑州市中心城区人防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和市人防办出具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意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确定规划条件   (一)以出让方式供应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人防办协调相关部门,市规划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公开出让(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协议出让,并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储备土地拟公开出让,且同时需设立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随地上国有土地使用权整体出让。   (二)以划拨方式供应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之前,向市规划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五、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土地规划许可   (一)以出让方式提供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持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市人防办出具的人防建设相关批准文件等资料,按规定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土地规划许可证。   (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市人防办出具的人防建设相关批准文件等资料,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土地规划许可证。   六、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   (一)单建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程序单建地下空间,即利用道路、绿地、广场等用地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   1.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以下程序办理:(1)建设单位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建设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或市人防部门申请并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后,向市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地下空间国有土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领取划拨决定书;(4)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证。   2.通过出让方式提供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以下程序办理:(1)市规划部门向土地储备中心核发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2)市土地储备中心将相关资料转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3)竞得人履行完各种手续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结建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程序结建地下空间,即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   1.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地面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市规划部门通过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后,凡涉及地下空间开发的项目,应到市国土资源部门补办相关划拨手续,领取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具体办理程序如下:(1)建设单位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土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单位凭该宗地地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领取划拨决定书;(3)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国有土地登记,领取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证。   2.通过出让方式供应地面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通过规划部门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后,凡涉及地下空间开发的项目应到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金额按郑政〔2010〕33号文件确定的标准缴纳。具体办理程序如下:(1)建设单位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土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单位凭该宗地地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和人防工程设计条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签订出让合同并补缴土地出让金;(3)建设单位凭土地出让合同及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等资料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土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单位根据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设计方案,报市规划部门,市规划部门会同市人防、消防、园林、文物、环保等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持地下空间国有土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地下空间国有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市人防、消防、园林、文物、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等材料,按规定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持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园林、文物相关部门批文等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质量监督部门(或人防工程专业质量监督站)监督验收过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相关部门备案。   十一、确权登记程序   (一)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等其他房地产权利登记,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二)设立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权属,应明确地下空间国有土地空间范围、界址点三维坐标、水平投影最大面积、起止深度、用途、规划设计条件等。   (三)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分宗登记。   (四)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地下空间的权属证书中注明“地下空间”,属于人防工程的还应注明“人防工程”,并记载平时用途。(五)结建地下空间可与地面建筑合并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房地产初始登记。   (六)对地下管线(廊),暂不登记发证。连接交通站场之间的地下轨道线路及建(构)筑物,登记发证。   (七)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属人防工程的,还应提交市人防办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八)本规定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空间项目,应依据本办法补办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手续,补缴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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