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关于规范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郑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3/31 颁布日期: 2006/03/31
颁布机构: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郑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3/31
颁布日期: 2006/03/31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环办〔2006〕48号) 市内五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为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深入贯彻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实现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以下简称“排污证”)的规范化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凡在郑州市市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纳入排污申报登记范围,办理排污证。   二、排污证的管理   市环保局污控处统一负责全市排污证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区排污证的发放,不定期对各区发证情况进行抽查。排污证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区定期申领。排污证有效期1年,到期后应办理年审和换发手续。   三、排污证发放权限   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排污证由市局负责发放; 区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排污证由各区环保局负责发放。污染治理设施已验收的建设项目,应于设施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办理排污证。   四、相关要求   1.各区要于4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已发放排污证情况(见附件1)认真汇总后,以电子表格形式报送市局污控处备案;自6月1日起,各区每月5日前将上月排污证发放情况(见附件1)报送市局污控处备案。   2.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将所辖排污收费单位中日排水1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见附件2)和日排水30吨以上的第三产业(医院、宾馆、餐饮、洗浴业等)(见附件3)汇总整理后,以电子表格形式于4月30日前报送市局污控处备案。   3.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换发)或暂扣排污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十五小土”、“新五小”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   (2)排污证到期后1个月内未办理年审、换证手续的;   (3)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状况发生变化后,未及时进行变更申报的;   (4)新建项目环保手续不齐全的;   (5)污染治理设施存在较大隐患或缺陷,不能够达标排放的;   (6)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4.办理排污证需提供的资料   (1)新建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验收报告(有污染治理设施的,应附监测报告)、工商执照复印件。   (2)换证:原排污证、工商执照复印件、年度监测报告。   5.各区要加强对排污证的日常管理,加大查处力度,及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