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0]12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针对目前部分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落后产能比重大,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责任不够落实,部分地区和企业认识存在偏差,严重制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突出问题,国务院及时下发《通知》,安排部署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深刻阐述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明确了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加快落后产能淘汰的激励和约束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突破重点难点,千方百计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明确目标任务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确定的电力、煤炭、焦炭、铁合金、电石、钢铁、有色金属、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和时限,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落后产能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并将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生产能力及其装备报省工业信息化委。各地区特别是九大高原湖泊和牛栏江、南盘江及批江流域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和保护要求,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三、细化落实任务 (一)省工业信息化委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我省产业调整升级要求和各地实际,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省工业信息化委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将分行业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到具体企业和装置,并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和实施方案报省工业信息化委。 四、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 “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节能评估、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严把新上项目准人关,努力控制好增量。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二)加快落后产能退出。对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在电力供应、铁路运输计划安排、项目用地、信贷融资和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严格控制,严禁向落后产能提供支持。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淘汰落后产能的调控功能。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严禁其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和重点项目建设。 (三)加大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严格控制省级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或“企业限批”,暂停对该地区和企业项目的环评、节能评估审查、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并撤回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证照。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四)提高考核权重。2010年起,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绩效考核体系中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分值提高到20分。 五、完善激励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2010年起,省级财政连续三年每年整合调整安排300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职工安置、企业转产转型,以及加快落后产能企业退出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和牛栏江、南盘江、批江流域。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研究制定。有条件的州(市)也要安排相应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二)支持企业升级改造。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政策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支持优势企业对落后产能进行升级改造,或通过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三)支持按规定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发展。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州(市)、县(市、区)和企业,在财政资金扶持、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四)支持职工安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切实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对列入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职工安置确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 六、实行问责制 (一)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和任务分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升级,支持落后产能转产,做好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于文件下发一个月内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工业信息化委。同时指导和督促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州(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七、加强监督检查和健全考核奖励机制 (一)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省直主要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省工业信息化委每年要向社会公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的地区和企业,要予以曝光。每年,要将上年淘汰落后产能进展及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告。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定期向省直有关部门报告。省工业信息化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重点难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并将进展及完成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按高限对落后产能进行处罚。 (三)实行通报制。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缓慢、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不及时上报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和有关情况的地区,由省工业信息化委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实行问责制。对未按规定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完成情况的地区,对因工作不力影响社会稳定的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行政不作为或没有制定及采取有效措施的省直有关部门,由省监察厅牵头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实行考核奖励制。每年初,由省工业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上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励。根据考核结果,由省人民政府对完成好的地区、工作业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省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国资委、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能源局、银监会云南监管局、昆明电监办、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电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的组织领导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工业信息化委,办公室主任由省工业信息化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各州(市)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顺利开展。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法,齐抓共管,协同配合,并按照工作分工(详见附件),共同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附件:云南省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O-O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云南省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 │序 │ │ │ │ │ │ 工 作 任 务 │ 责任单位 │ 协助单位 │ │号 │ │ │ │ ├───┼─────────────────┼──────────┼─────────┤ │ │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 │ │ │ │ 1 │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分解落实到各州 │省工业信息化委 │ │ │ │ (市) │ │ │ ├───┼─────────────────┼──────────┼─────────┤ │ │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淘汰落 │ │ │ │ │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将 │ │ │ │ 2 │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市、区),落实到 │各州(市)人民政府 │ │ │ │具体企业;将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 │ │ │ │ │单报省工业信息化委 │ │ │ ├───┼─────────────────┼──────────┼─────────┤ │ │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 │ │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 │ │ │ │ │ │息化委、国土资源厅、│ │ │ 3 │节能评估审查、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 │ │ │ │ │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 │ │ │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 │ │ │ │ │局 │ │ ├───┼─────────────────┼──────────┼─────────┤ │ │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 │ │省发展改革委、国 │ │ 4 │ │省工业信息化委 │资委、能源局等有 │ │ │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 │ │ │ │ │ │关部门 │ ├───┼─────────────────┼──────────┼─────────┤ │ │ │ │省工业信息化委、 │ │ │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对落后产能 │ │财政厅、昆明电监 │ │ 5 │ │省发展改革委 │ │ │ │执行差别电价的力度 │ │办、云南电网公司、│ │ │ │ │省能源局 │ ├───┼─────────────────┼──────────┼─────────┤ │ │ │ │省工业信息化委、 │ │ 6 │推进资源性商品价格改革 │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国土资源 │ │ │ │ │厅、能源局 │ ├───┼─────────────────┼──────────┼─────────┤ │ │ │ │省发展改革委、工 │ │ │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 │ │业信息化委、国土 │ │ 7 │ │省则政厅 │资源厅、环境保护 │ │ │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 │ │ │ │ │ │ │厅、地税局、国税 │ │ │ │ │局、能源局 │ └───┴─────────────────┴──────────┴─────────┘ ┌───┬───────────────────┬────────────┬─────────┐ │序 │ │ │ │ │ │ 工 作 任 务 │ 责任单位 │ 协助单位 │ │号 │ │ │ │ ├───┼───────────────────┼────────────┼─────────┤ │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 │ │省工业信息化委、 │ │ 8 │ │省环境保护厅 │ │ │ │和执法检查 │ │能源局 │ ├───┼───────────────────┼────────────┼─────────┤ │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情况的 │ │ │ │ 9 │ │省质监局 │省工业信息化委 │ │ │监督检查 │ │ │ ├───┼───────────────────┼────────────┼─────────┤ │ │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 │ │ │ │ 10 │ │ 省工业信息化委 │ │ │ │ 况的监督检查 │ │ │ ├───┼───────────────────┼────────────┼─────────┤ │ 11 │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省安全监管局 │ │ ├───┼───────────────────┼────────────┼─────────┤ │ │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的土地使用 │ │ 省工业信息化委等│ │ 12 │ │ 省国土资源厅 │ │ │ │ 成本 │ │ 有关部门 │ ├───┼───────────────────┼────────────┼─────────┤ │ │ 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 │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省工业信息化委、│ │ 13 │ │ │ │ │ │ 高排放产品的市场要求 │ 财政厅 │ 能源局等有关部门│ ├───┼───────────────────┼────────────┼─────────┤ │ │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地区严 │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 │ │ │ 14 │ 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 │ 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 │ │ │ 目“区域限批” │ 能源局 │ │ ├───┼───────────────────┼────────────┼─────────┤ │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 │ │ │ │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 │ │ │ │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 │ │ │ │ │ │息化委、国土资源厅、 │ │ │ │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 │ │ │ │ │ │环境保护厅、人行昆明 │ │ │ 15│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 │ │ │ │ │ │中心支行、省质监局、 │ │ │ │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 │ │ │ │ │ │安全监管局、银监会云 │ │ │ │产许可证,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 │ │ │ │ │南监管局、省能源局 │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 │ │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 │ │ │ │ 16 │ 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 │ 省工商局 │ │ │ │ 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 │ │ ├───┼───────────────────┼────────────┼─────────┤ │ │ 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 │ │ │ │ 17 │ │ 省工业信息化委 │ 省财政厅 │ │ │ 作,加大对各地的支持和奖励力度 │ │ │ └───┴───────────────────┴────────────┴─────────┘ ┌──┬──────────────────┬────────────┬────────┐ │序 │ │ │ │ │ │ 工 作 任 务 │ 责任单位 │ 协助单位 │ │号 │ │ │ │ ├──┼──────────────────┼────────────┼────────┤ │ │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 │ │ 指导、督促地方和企业做好职工安置 │ 厅、发展改革委、财政 │ 省丁业信息化委│ │ 18│ │ │ │ │ │ 工作 │ │ │ │ │ │ 厅 │ │ ├──┼──────────────────┼────────────┼────────┤ │ │ 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 │ 省质监局、:工业信息化│ │ │ 19│ 质量等省级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做 │ 委、环境保护厅、安全 │ │ │ │ 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 │ 监管局 │ │ ├──┼──────────────────┼────────────┼────────┤ │ │ 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完善有 │ 省:卜业信息化委、发展│ │ │ │ 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对 │ 改革委、财政厅、国土 │ │ │ │ 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对淘汰落后 │ 资源厅、人行昆明中心 │ │ │ 20│ 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 │ 支行、省国税局、地税 │ │ │ │ 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 │ 局、安全监管局、银监 │ │ │ │ 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 │ 会云南监管局、省能源 │ │ │ │ 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 局 │ │ ├──┼──────────────────┼────────────┼────────┤ │ │ 支持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 │ │ │ │ 21│ │ 省国土资源厅 │ │ │ │ 发利用 │ │ │ ├──┼──────────────────┼────────────┼────────┤ │ │ 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 │ │ │ │ │ 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 │ │ │ │ 22│ │ 各州(市)人民政府 │ │ │ │ 限,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 │ │ │ │ 工作进展情况 │ │ │ ├──┼──────────────────┼────────────┼────────┤ │ │ 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 │ │ │ │ │ 省工业信息化委 │ │ │ 23│ 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 │ │ │ │ │ 情况 │ │ │ ├──┼──────────────────┼────────────┼────────┤ │ │ 加强工作交流,宣传、推广淘汰落后 │ │ │ │ 24│ 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 │ 省工业信息化委 │ 有关部门 │ │ │ 做法 │ │ │ └──┴──────────────────┴────────────┴────────┘ ┌──┬──────────────────┬─────────┬──────────┐ │序 │ │ │ │ │ │ 工 作 任 务 │ 责任单位 │ 协助单位 │ │号 │ │ │ │ ├──┼──────────────────┼─────────┼──────────┤ │ │ │ │ 省发展改革委、监 │ │ │ │ │ 察厅、国土资源厅、│ │ │ │ │ 环境保护厅、商务 │ │ │ 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 │ │ │ │ │ │ │ 厅、人行昆明中心 │ │ 25│ 监督检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工业信息化委 │ │ │ │ │ │ 支行、省工商局、 │ │ │ 并将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 │ │ │ │ │ │ │ 质监局、安全监管 │ │ │ │ │ 局、银监会云南监 │ │ │ │ │ 管局、昆明电监办 │ ├──┼──────────────────┼─────────┼──────────┤ │ │ 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 │ │ │ │ 26│ 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依法追究该地 │ 省监察厅 │ 省工业信息化委 │ │ │ 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 │ ├──┼──────────────────┼─────────┼──────────┤ │ │ │ │ 省发展改革委、监 │ │ │ │ │ 察厅、财政厅、人 │ │ │ │ │ 力资源社会保障 │ │ │ │ │ 厅、国土资源厅、 │ │ │ │ │ 环境保护厅、商务 │ │ │ │ │ 厅、人行昆明中心 │ │ 27│ 建立省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 │ 省工业信息化委 │ │ │ │ │ │ 支行、省国资委、 │ │ │ │ │ 国税局、地税局、 │ │ │ │ │ 工商局、质监局、 │ │ │ │ │ 安全监管局、能源 │ │ │ │ │ 局、银监会云南监 │ │ │ │ │ 管局、昆明电监办 │ ├──┼──────────────────┼─────────┼──────────┤ │ │ 根据国家利省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研究 │ │ │ │ 28│ │ 省工业信息化委 │ 有关部门 │ │ │ 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