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四川省农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8/10/30 颁布日期: 2008/10/30
颁布机构: 四川省农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8/10/30
颁布日期: 2008/10/30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农委),扩权试点县(市)农业局:   为提高我省应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能力,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农业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农业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四川省农业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制定目的   1.3 制定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2.2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2.3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2.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省农业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2 省农业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 省农业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专家组   3.4 省农业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技术支持机构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4.2 预警   4.3 报告制度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5.3 指挥协调   5.4 紧急处置   5.5 应急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责任追究   6.3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通讯、信息保障   7.2 人员保障   7.3 资金、物资保障   7.4 技术保障   8 宣传与培训   8.1 公众信息交流   8.2 从业人员培训   9 附则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履行农业部门职能,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指导和规范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1.3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的通知》(农办市[2006]31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农市发[2006]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决定》(川府发[2005]18号)、《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川办函[2006]33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在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环节,因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其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物毒素或者农业转基因等因素,导致农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预防为主、减少危害,依法规范、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科学决策,提高素质、保障安全的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1.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1.2 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2.1.3 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2.1.4 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2.1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级行政区域的;   2.2.2 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2.2.3 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2.2.4 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3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3.1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州)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3.2 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2.3.3 市(州)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4.1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4.2 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4.3 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同一事件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农业厅成立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农业厅应急指挥部”)。农业厅应急指挥部是全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省人民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3.1 省农业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Ⅱ级以上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启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   3.1.1  总指挥:由省农业厅厅长担任。   3.1.2  副总指挥:由省农业厅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副厅长担任。   3.1.3 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厅办公室、法规处、国合处、计财处、科教处、粮油处(省农技总站)、经作处(省园艺总站)、土肥生态处、农场局、驻厅监察室、植保站、植检站、药检所、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土测中心、信息中心、宣传中心,以及发生事故市(州)、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1.4 农业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3.1.4.1 贯彻执行农业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措施,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1.4.2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1.4.3 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1.4.4 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1.4.5  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3.1.5 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在应急工作中行使的职责:   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农资市场、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处罚的监督;报送应急信息,分析应急动态等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协助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收集和整理应急信息。   办公室: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与省应急办、省新闻办等部门的联系和衔接,组织、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   法规处: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等工作。   国合处: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负责协助业务部门与海关、商务、口岸、检验检疫等部门进行业务处置。处置完毕后,必要时,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境外通报情况。   计财处: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编制农产品质量事故应急工作经费,积极争取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物资等;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管理。   科教处: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将应急处置相关知识列入农民培训的内容。   粮油处: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参与粮油作物领域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参与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经作处(省园艺总站):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参与经济作物领域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参与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土肥生态处: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参与农业生态环境领域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参与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农场局: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参与农场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参与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驻厅监察室: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对政府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督察督办,并依法依纪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植保站: 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参与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技术鉴定以及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植检站: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以及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监测;参与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药检所: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以及种植业领域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残留监测等;参与有关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技术鉴定以及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和方案,组织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参与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以及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土测中心: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承担产地和肥料监测工作;参与有关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技术鉴定以及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信息中心: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保障信息网络和信息发布渠道的畅通;协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信息。   宣传中心: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协助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宣传报道和发布事故信息。   省农业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工作启动后,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立即启动。   3.2 省农业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农业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设联络人。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工作机构,设在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3.2.1 办公室主任与副主任   主任:由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副厅长担任。   副主任:由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处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主任担任。   3.2.2 职责   3.2.2.1 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工作,提出事故处置建议、方案;协调、管理日常工作与交办的其他工作。   3.2.1.2 检查督促市(州)、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2.2.3 向省农业厅应急指挥部及其各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2.2.4 为厅办公室提供事故有关信息。   3.2.3 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   3.2.4 各市农业主管部门设联系人和联络员,联系人由主管负责人担任。   3.2.5 省农业厅受理举报电话:028-85505158   028-85505572   3.2.6 省农业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地址:成都市武侯祠大街4号。   3.2.7 电话:028-85505572 85505801;   传真:028-85505572 85505801;   邮编:610041;   电子邮箱:scagri.aqzx@163.com。   3.3 省农业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专家组   3.3.1 省农业厅建立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库: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组。   3.3.2专家组职责:为预防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造成的危害及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3.4 省农业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技术支持机构   由省农业厅应急指挥部委托有资质专业检测机构及有关科研院所组成。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省农业厅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对重要敏感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以及农产品产地环境进行专项抽检或普查,及时掌握全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搜集、汇总省内外、国内外各方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开展分析、评估和预测,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决策依据和监管方案。   4.2 预警   省农业厅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会同有关专家,根据监测和搜集的信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流向和扩散范围,及时做好信息预警工作。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及所属检测机构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单位,负责本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预警。   4.3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立即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情况报告和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4.3.1.1 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4.3.1.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4.3.1.3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3.1.4 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4.3.1.5 消费者、或其他单位和个人。   4.3.1.6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2 报告程序   遵循由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   4.3.2.1 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3.2.2 发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市(州)、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3.2.3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省农业厅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报告。同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4.3.2.4 省农业厅根据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和综合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同时通报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4.3.3 报告时限要求   4.3.3.1 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4.3.3.2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件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4.3.3.3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1日内做出初次报告。   4.3.4.4 要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4.3.4 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3.5 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3.6 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决定。   5.1.2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由省政府应急指挥部决定。   5.1.3 较大和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Ⅳ级),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决定。   5.2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5.2.1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5.2.2 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建议同级应急指挥机构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终止响应。   5.3 指挥协调   省农业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启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处置行动。   5.4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5 应急终止   按分级响应权限,由同级农业部门应急机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应急指挥领导机构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包括人员安置、财物补偿、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由事发地县级农业部门提出建议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和解决。   6.2 责任追究   在重大农产品(种植业)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分级响应权限,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惩处:   6.2.1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6.2.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质量安全事故真实情况的;   6.2.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6.2.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6.2.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2.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2.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6.3 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对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 7 应急保障   7.1 通讯、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通讯、信息报告系统,由省农业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等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外信息由农业厅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   7.2 人员保障   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机构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应急行为,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保证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参与,积极配合,有效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7.3 资金、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部门应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应急处置资金,工作经费等,保障事故应急工作有合理而充足的资金,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7.4 技术保障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保障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和专家组承担。当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农业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及时提供检测结果。 8 宣传与培训   8.1 公众信息交流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使之掌握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基本常识,提高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引导科学消费。及时接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相关电话,建立公众信息交流平台和工作互动机制。   8.2 从业人员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全员培训,切实提高对事故的处置能力。 9 附则   9.1 省农业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日常工作由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   联系电话:028-85505572 85505801   9.2 本预案在施行中,应及时修订。   9.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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