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暂停受理集装箱道路运输新增运力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8/15 |
颁布日期: |
2011/07/28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8/15 |
颁布日期: |
2011/07/28 |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暂停受理集装箱道路运输新增运力的通知
(沪交货〔2011〕393号)
市运输管理处、交通港航受理中心、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
为规范本市集装箱道路运输市场,维护集装箱道路运输行业稳定,根据《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集装箱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沪交货〔2011〕370号),决定自8月15日起暂停受理在本市从事集装箱道路运输新增运力的申请。
一、暂停受理项目
(一)本市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新设立的申请;
(二)本市其他企业增加集装箱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的申请;
(三)本市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新增集装箱运输车辆的申请;
(四)外省市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驻沪备案的申请;
(五)已备案的外省市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新增集装箱运输车辆的申请。
二、继续受理项目
(一)本市集装箱运输车辆过户、更新、注销、换证、补证、停驶、复驶的申请;
(二)本市具有集装箱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的企业新增集装箱运输挂车的申请;
(三)8月15日前,经批准以承诺购车方式申请开业的企业,按车辆购置承诺书上的集装箱运输车辆数,办理道路运输证的申请;
(四)本市具有集装箱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的企业,8月15日前已签订购置集装箱运输车辆合同,并在8月19日前至市、区(县)运管部门备案的,按备案合同上的购车数办理道路运输证的申请;
(五)2011年1月至7月期间月均进出港区超过3次的外省市集装箱运输车辆及相应企业办理备案证的申请。
请相关单位加强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告知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在交通港航受理中心和各级运管部门的受理窗口、年审窗口张贴通知;对运政系统内所有含“专用运输(集装箱A或集装箱B)”经营范围的本市企业和外省市驻沪运输企业以信件方式发放通知。
暂停受理项目的恢复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