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2011/07/01 | 颁布日期: | 2011/06/22 |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2011/07/01 | 
              
              	| 颁布日期: | 2011/06/22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规定调整为: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