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颁布机构: |
山西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6/18 |
颁布日期: |
2011/06/18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6/18 |
颁布日期: |
2011/06/18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全省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全省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效防止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省人民政府决定,2011年7月-8月在全省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行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转型跨越发展战略决策,认真落实王君省长关于做好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水上交通安全,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和行业安全监管以及政府部门综合监管“三个责任”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坚决防止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通过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使全省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率达到100%;重大隐患的整改监控率达到100%。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省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治理工作有效开展,根据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的要求,全省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领导组
成立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领导组(以下简称省领导组)。主要负责组织制订全省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统一领导、部署全省专项行动,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各市专项行动的开展。
组 长:牛仁亮 副省长
常务副组长:段建国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副 组 长:王宇魁 太原市市长助理
马 斌 大同市副市长
王湜洲 阳泉市副市长
尚宪芳 长治市副市长
王树新 晋城市副市长
韩忠荣 朔州市副市长
武 德 忻州市副市长
张中生 吕梁市副市长
畅志仁 晋中市副市长
白建荣 临汾市副市长
王健康 运城市副市长
张 润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成 员:张建刚 太原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明生 大同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书田 阳泉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明芳 长治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贾承建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石 爱 朔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顾占斌 忻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贾永岩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苏耀中 晋中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华志刚 临汾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孙 伟 运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立承 省交通运输厅安监处处长
牛世骏 省地方海事局局长
(二)省领导组办公室
省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地方海事局,负责全省专项行动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全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省专项行动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牛世骏(兼)
三、重点排查治理范围和责任
(一)县、乡(镇)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经费、装备配置情况等。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水上交通企业、渡口码头、船舶、浮动设施、船员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多年以来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较大事故的船舶和单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交通海事部门。
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制订本单位专项行动方案。
四、排查方式和重点内容
(一)排查方式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水运企业、航道、渡口码头、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安全防护等进行全面排查治理,省领导组实施重点抽查与督导。
(二)重点排查内容
在日常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重点排查治理各水运企业(业户)、航道、渡口码头基础设施、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的技术状况、作业环境、防控手段、应急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隐患。
水运企业(业户)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安全管理组织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劳动纪律不执行,现场管理混乱、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未制订等现象。
船舶和浮动设施是否存在超速超员超载,技术状况不适合航行或运行,船舶检验和运输许可未年审,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善等现象。
船员是否存在各类适任证书不齐全、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现象。
渡口码头是否存在无乘船须知公示、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建设施工工地违章作业和未建立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等现象。
航道是否存在无证挖沙采砂、破坏通航环境和秩序、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未审批等现象。
五、时间安排
全省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为期61天,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7月1日至10日):全面部署和发动阶段。
凡涉及水路运输业务的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组,根据省专项行动行动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和总体方案,制订本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行动责任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全面部署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第二阶段(7月11日至20日):水运企业(业户)自查和县级政府排查阶段。
所有水运企业(业户)都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要求,自查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自查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专项行动领导组。
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水运企业(业户)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登记,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市领导组。
(三)第三阶段(7月21日至8月4日):隐患治理阶段。
1.严把水路市场准入关、从业人员资格关、船舶技术状况关。严格落实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行为。加强对渡口码头的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2.坚决查处水路运输企业“三超”行为,加大超载治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舶超速超员超载和驾驶员疲劳驾驶。
3.针对暑期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把已运营的渡口码头及正在建设的渡口码头施工工地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防止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洪水威胁,防止渡口码头等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坍塌和垮塌。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加快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确保汛期到来之前整改到位,因工程或其他原因无法完成的,要加强监测,制订应急预案。
4.以水上运输和水上旅游为重点,抓住容易引发事故的重大隐患,加大治理力度,防止发生船舶碰撞和群死群伤事故。
5.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和整改进度要求,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形成长效机制。
(四)第四阶段(8月5日至20日):省、市两级联动检查阶段。
省、市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县级排查的基础上,按照省、市两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督导检查,检查情况应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并签字上报省领导组办公室。
(五)第五阶段(8月21日至8月30日):“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
为巩固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成果,省领导组要组织检查工作组对各市进行再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市、县人民政府对水运企业(业户)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督导检查情况和水运企业(业户)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省领导组要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组织、成效显著的市、县及企业(业户)进行表彰,对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隐患排查治理中依然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市、县和企业(业户)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市、县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的领导机构,制订本地、本行业和本系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方案要求的时限内做出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二)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要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报告和监督管理制度,重大隐患公告公示、分级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级整改销号制度,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隐患排查治理进度表、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制度,隐患排查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等,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
(三)统筹安排,有机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坚持与生产相结合,狠抓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持与日常安全监管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击“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船舶超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坚持与应急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四)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要强化行政执法,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航运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予以关闭取缔。要加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追究力度,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不力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特别是对由于存在重大隐患引发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强化督查,确保实效。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各部门要统筹协调好联合督查行动,在每个阶段都要安排各种形式的督查,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每个重点时段的前期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全面检查,中期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后期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督查。通过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地各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取得实效。
(六)广泛宣传,群防群治。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专项治理行动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增强各部门和各单位做好专项行动的主动性,充分调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隐患排查治理认识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工作不认真、排查走过场的单位要公开曝光,推动专项治理行动的深入开展。
各市要在7月10日前向省领导组办公室上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同时要针对附表所列内容认真排查填报并在每个阶段后期按时提交各阶段的隐患排查整治表以及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全部结束后的总结报告。省领导组将对各市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全省通报。
领导组办公室电话:(0351)7251260、7252736
传真:(0351)7252730
E-mail:sxhsaj@163.com
附件:1.全省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情况汇总表(略)
2.县级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情况汇总表(略)
3.市、县级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详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