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山东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05/26 颁布日期: 2011/05/26
颁布机构: 山东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05/26
颁布日期: 2011/05/26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2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在要求,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强化统筹协调,改进工作思路,建立工作机制,依法做好我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规定和要求,尽快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组织实施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各项规划、计划,具体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各规划、计划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及时公布听证会意见的采纳情况。必要时,可将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再次公布征求意见。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据《条例》第八、九条的规定确定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征收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征收公告应当载明征收依据、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签约期限、补偿方案、救济途径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条例》规定的实施房屋征收所需补偿费用予以保障。   三、明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费,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要继续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继续执行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和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即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仍按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设区市已确定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非住宅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涉及面积认定、就地就近安置、住宅改非住宅等问题的,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或住房保障方式。被征收人选择相应住房保障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15日内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形式,按体现大多数被征收人意愿或者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各级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凡是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废止或作出修改,《条例》授权和本通知要求出台的规定要抓紧制定出台。《条例》颁布前已经发放拆迁许可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各地要加强引导,监督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依法做好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行政裁决行为,确保行政裁决合法、公正。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政府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确需强制执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与补偿完成后的房屋拆除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实施。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房屋征收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五、加强舆论引导,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在宣传《条例》时,要把握宣传重点,大力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和立法背景,准确阐述《条例》的主要内容,加强舆论引导,进一步解疑释惑,回应关切,严防失实报道或渲染炒作。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掌握和化解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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