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贯彻落实《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7/09 颁布日期: 2008/07/09
颁布机构: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7/09
颁布日期: 2008/07/09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8]13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地勘部门、地质勘查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做好我省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管理,严格地质勘查市场准入,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切实做好地质勘查资质申报工作   (一)总体安排   地质勘查资质主要采取集中受理审批的方式进行。2008年,部、省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集中受理审批1次地质勘查资质。   2009年以后,为提高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效率,依照《条例》要求,除对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变更采取日常受理审批外,其余均采取集中受理审批的方式。每年集中受理审批2次,部每年1月和7月、省每年4月和10月为接收报件时间(节假日除外),报件接收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开始,依法集中受理审批。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报盘数据)。   (二)2008年工作安排   2008年下半年,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集中受理审批1次地质勘查资质。   1.部受理审批   (1)受理时间:2008年7月27日-7月30日。   (2)受理范围:海洋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航空地质调查资质和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   (3)受理方式:申报甲级资质的各地勘单位将申报材料和报盘系统于7月24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将进行技术人员重复查询,并将符合受理范围的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报盘数据)汇总数据集中报部。   (4)审批时间:2008年8月1日-9月30日。   2.省受理审批   (1)受理时间:2008年10月8日-10月12日。   (2)受理地点:省国土资源厅。   (3)受理范围:部受理范围以外的乙级、丙级地质勘查资质。   (4)受理方式:各申报单位直接将申报材料和报盘系统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5)审批时间:2008年10月13日-12月15日。   三、申请人应提交和附具的材料   (一)按填写说明要求填报的《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新立),并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格式)1份。必须如实、准确填写,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一律打印,不收复印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附彩色扫描电子文档)。企业法人应出具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出具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三)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并附彩色扫描电子文档)。有主管部门的,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文件;无主管部门的,应出具企业章程、董事会推选纪要等证明文件。   (四)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清单(原件并附电子文档)。勘查技术人员应是申请人申请时在编或在册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按《申请书》中专业顺序、职称从高到低顺序填写,每个专业应有小计合计数。男性应不大于60周岁,女性应不大于55周岁,上报国土资源部申报材料人员年龄截止到2008年7月26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申报材料人员年龄截止到2008年10月7日。聘用人员凭聘用合同填写,并在备注栏注明“聘用”字样。聘用人员应附具聘用合同复印件及彩色扫描电子文档。勘查技术人员清单与报盘系统人员名单保持一致。   (五)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并附彩色扫描电子文档)。应出具我国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或我国军事部门颁发的军官证、警官证。复印件与彩色扫描电子文档与技术人员清单的排序一致。   (六)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明(复印件并附彩色扫描电子文档)。应按省部级人事部门颁发或认可(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填写。同一页A4纸中上方为身份证明,下方为本人职称资格证明。   (七)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原件并附电子文档)。地质勘查设备仪器清单按《申请书》中专业要求配置的设备仪器顺序填写。只填写与申请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有关的勘查设备、仪器。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应附具购置发票或调拨单(复印件并附彩色扫描电子文档);允许租赁的勘查设备、仪器,应附具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附彩色扫描电子文档)。替代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相应的说明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附彩色扫描电子文档)。购置发票或调拔单等证明文件的顺序应与勘查设备仪器清单表顺序相一致。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情况(原件并附电子文档)。通过认证的,应附具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彩色扫描电子文档)。   以上资料应按顺序编制,统一用A4纸张装订成册,并加封面和目录。各大要件要用彩纸隔开。要求整齐、清晰、美观,对不符合要求的,省厅不予受理。   四、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各申请人应认真学习《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和《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等文件,按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二)地质勘查资质申报等有关文件、条件、《申请书》样式等相关资料可登录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hppt://www.sddlr.gov.cn查询和下载。   (三)对在地质勘查资质清理检查工作中已发现重复使用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不得再次使用,若再次出现重复使用情况的,省国土资源厅将暂缓本次资质申请受理。   (四)各申请单位申请时统一使用“地质勘查资质数据报盘管理软件”。申请单位同时向部、向省申请不同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除申请书中申请业务范围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不同外,申请材料的其他内容应一致,并一式两份,一份上报国土资源部,一份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五)地质钻(坑)探可分别申请地质钻探、地质坑探单项资质;地质实验测试可分别申请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单项资质。   (六)彩色扫描电子文档采用JPG格式。   (七)在领取新的地质勘查资质证正、副本的同时,交回原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未依法取得新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联系人:韩景敏   联系电话:(0531)88583546 88583584(传真)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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