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06/22 颁布日期: 2011/06/22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06/22
颁布日期: 2011/06/2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0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制定的《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显著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我区节能服务市场起步较晚,对合同能源管理认识不足,节能服务产业存在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挖掘全社会节能潜力,对建立健全节能降耗长效机制具有积极意义。要充分认识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抓住国家大力扶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有利时机,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创新机制,强化措施,努力实现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新突破,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快速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途径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培育和规范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基本原则。坚持“企业自主、市场运作、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要形式,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逐步完善节能服务市场。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完善激励机制,严格行业监管自律,营造有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强化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促进我区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主要途径。一是积极推进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各级机关,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实施节能改造时,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二是努力抓好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者、物业管理者或长期租用者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在实施节能改造时,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三是继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各重点用能单位在实施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节能改造项目时,要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   (四)发展目标。到2012年,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重点扶持几家节能服务龙头企业,初步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重要方式之一。   三、认真落实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照节能量和补助标准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自治区财政奖励标准为60元/吨标准煤。《宁夏回族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   (二)落实国家税收支持政策。一是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二是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地方各级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加强金融服务。一是建立银行信贷支持机制。充分利用政企银平台,做好金融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双向推介合作和交流互动,通过实施项目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多种形式的低碳金融创新产品,对符合国家节能政策的项目按照“绿色信贷”原则加大支持力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授信额度,实行利率优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二是积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合同能源管理,引导民间资本和企业资金进入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四、加快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市场   (一)大力发展节能服务公司。鼓励社会各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投身节能服务事业。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节能服务公司创新运作模式、拓宽服务领域、提升综合实力,实行规模化、品牌化、信息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鼓励大型用能单位、能源设备制造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按照做精、做专、做强的目标,培育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诊断、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化节能服务。节能服务公司要结合行业特点,密切跟踪节能市场需求,不断开拓创新,提高节能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大能源审计力度,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完善能源计量、能源统计和能耗标准体系,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   (二)加强节能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对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管理。申请国家和自治区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由经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服务公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第三方审核制度。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评选节能量第三方审核机构,设立节能量审核机构库。节能量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审核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成果的依据,也可以作为政府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依据。各级财政奖励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由入库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承担。节能量审核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建立节能项目信息发布制度。各级公共机构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政府出资开展的能源审计、节能诊断等,应通过各级公共机构网络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信息,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节能服务机构。项目结束后,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节能信息等服务平台建设,营造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服务市场环境。   五、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良好氛围。各部门要通过节能宣传周活动、专业论坛、新闻发布会及政府网站,大力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合同能源管理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法规、标准、技术和产业政策等培训,提高节能服务人员素质。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对拓宽节能领域、实现节能目标、建立节能长效机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务求取得实效。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区合同能源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统筹推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会同财政厅做好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监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加强节能量审核机构监督管理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负责统筹安排并据实清算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制定节能服务产业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指导有关政策性担保机构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信用担保。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节能服务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金融办、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协调银行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贷款,推进节能服务公司融资工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调做好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快本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协调解决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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