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11/15 颁布日期: 2010/11/15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11/15
颁布日期: 2010/11/15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7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年十一月十五日 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自治区安监局牵头,宁夏煤监局,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农垦局等部门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内的督查落实。)   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自治区商务厅牵头, 自治区安监局、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监督落实。)   (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自治区安监局牵头,宁夏煤监局,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农垦局、水利厅、国资委、旅游局、质监局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内的督查落实。)   (三)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自治区安监局牵头,宁夏煤监局,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内的督查落实, 自治区监察厅、总工会等部门配合落实。)   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自治区安监局牵头,宁夏煤监局, 自治区监察厅、公安厅、总工会等部门配合落实。)   (四)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自治区安监局牵头并负责综合督查和考评,宁夏煤监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质监局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内的督查落实。)   (五)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自治区安监局牵头,宁夏煤监局,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等部门负责各自行业领域的督查落实, 自治区国资委、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二、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六)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自治区安监局牵头,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国资委等部门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内的监督落实。)   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自治区安监局牵头,宁夏煤监局,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监察厅、总工会配合落实。)   (七)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煤矿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非煤地下矿山由自治区安监局牵头,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宁夏煤监局等部门配合落实。)   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 自治区安监局、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供销社、旅游局、质监局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内的监督落实。)   在大型尾矿库(含电厂灰渣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自治区安监局牵头,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宁夏电力公司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内的监督落实。)   在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自治区质监局牵头, 自治区安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落实。)   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落实。)   (八)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督促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 自治区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安监局等配合落实。)   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资委、安监局、宁夏煤监局等部门配合落实。)   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文件,“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自治区科技厅牵头, 自治区安监局等部门配合落实。)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九)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自治区安监局牵头,宁夏煤监局,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国资委、质监局、农垦局等部门负责各自行业领域的督查落实, 自治区工商局等配合落实。)   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自治区安监局牵头,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等部门配合落实。)   (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自治区安监局牵头, 自治区金融服务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宁夏煤监局、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等部门配合落实。)   (十一)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自治区安监局牵头,宁夏煤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安厅等部门配合落实。)   (十二)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自治区安监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宁夏煤监局等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自治区财政厅、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宁夏广电总台等部门配合落实。)   四、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十三)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抓紧建设自治区级危险化学品、煤矿应急救援基地各1个,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自治区安监局牵头,宁夏煤监局,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财政厅、国资委、卫生厅、政府应急办等部门配合落实。)   (十四)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安监局牵头,宁夏煤监局,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垦局、国资委等部门配合落实。)   (十五)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自治区安监局牵头,宁夏煤监局, 自治区政府应急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垦局等部门配合落实。)   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自治区安监局牵头,宁夏煤监局, 自治区公安厅、监察厅、总工会等部门配合落实。)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十六)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配合落实。)   (十七)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自治区安监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宁夏煤监局,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商务厅、供销社、工商局、监察厅等部门配合落实。)   (十八)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 (自治区安监局牵头,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质监局、编办等配合落实。)   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自治区安监局牵头,宁夏煤监局,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质监局、监察厅等部门配合落实。)   六、加强政策引导   (十九)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宁夏煤监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监局、科技厅、商务厅等部门配合落实。)   (二十)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宁夏煤监局, 自治区安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国税局、地税局,宁夏保监局等部门配合落实。)   (二十一)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府法制办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监察厅、总工会和宁夏煤监局等部门配合落实。)   (二十二)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自治区教育厅牵头, 自治区财政厅、安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宁夏煤监局等部门配合落实。)   七、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十三)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自治区安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等部门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内的监督落实。)   (二十四)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自治区将制订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质监局、安监局和宁夏煤监局配合落实。)   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自治区安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落实。)   (二十五)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宁夏煤监局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监局、国资委、国土资源厅等部门配合落实。)   八、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十六)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自治区安监局牵头,宁夏煤监局, 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落实。)   (二十七)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自治区安监局牵头,宁夏煤监局、 自治区监察厅、总工会、国资委和工商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八)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自治区安监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宁夏煤监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负责落实。)   (二十九)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治区监察厅、安监局牵头, 自治区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落实。)   (三十)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自治区安监局牵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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