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1/01 |
颁布日期: |
2011/11/01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1/01 |
颁布日期: |
2011/11/01 |
(宁政发〔2011〕1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精神,全面推进我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安全教育经常化、安全制度规范化、安全队伍专业化、安全设施现代化、安全监管科学化”的发展思路,全面落实《国务院通知》和《基本规范》,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逐级负责的工作要求,强化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的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发展能力,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在全区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和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其中,煤矿要在2011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非煤矿山和规模以上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下同)要在2013年底前,规模以下工贸行业(领域)企业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达标。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其它行业(领域)的达标时限,由各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
二、组织机构
为搞好全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一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组长:齐同生 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安委会主任
副组长:刘小河 自治区主席助理
李建功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安委会副主任
曹志斌 自治区安监局局长、安委会副主任
肖蕾宁 夏煤监局局长、安委会副主任
成员: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国资委、安监局、煤监局、质监局、旅游局、轻纺工业局、工商局、地矿局、林业局、粮食局、供销社、西北电监局、兰州铁路局、民航宁夏监管局、宁夏电力公司、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和5市、宁东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监局,抽调各行业(领域)中介机构或企业专家组成标准化建设专家组,负责本行业(领域)标准化建设技术指导工作。
三、实施方法
(一)统一达标等级。按照《基本规范》要求,我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级,原标准与此要求不一致的,一律按此要求执行。
(二)建立评定指导体系。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安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质监局、宁夏煤监局、兰州铁路局、民航宁夏监管局、西北电监局等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组织领导工作,牵头制定或完善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达标标准和考评办法(国家已出台相应达标标准和考评办法的遵照执行,必要时可结合我区实际予以完善)。具体为:煤矿由宁夏煤监局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公路工程建设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铁路交通由兰州铁路局负责;民航由民航宁夏监管局负责;建筑施工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电力由西北电监局负责;特种设备由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
(三)建立评审组织体系。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一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确定本行业(领域)一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二、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确定本行业(领域)二、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条件成熟时,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可由地级市负责。各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同时报同级标准化建设办公室备案。
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受理、委托评审单位评审、向本行业管理部门提交评审材料;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公告;行业管理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评审单位按照评定标准,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有一定数量的胜任考评工作的专职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规定,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评审单位,依法追究责任,直至取消评审资格。二、三级评审单位由自治区相应行业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其另行制定。
(四)建立激励约束体系。建立许可制约和奖励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行业要将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相结合,试行将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作为行政许可的必要条件;达到标准化二级(含)以上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将达标结果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绩效考核、信用评级、投融资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事故否定制度,一级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自治区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二、三级企业发生事故后的处罚以至退出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制度。实行限时达标制度,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整改逾期未达标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评定程序
(一)企业自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或备案手续,按照《基本规范》和本行业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要求,建立并良好运行标准化体系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进行自评,确定达标等级,形成自评报告(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二)申请评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报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原则上评审组织单位应为社会机构,无条件确定社会机构的,可指定本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为评审组织单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向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向二、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条件成熟时,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向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三)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或经告知补充后符合条件的,从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的评审单位中随机选择评审单位,委托其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评审单位依法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果与企业自评结果一致的,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备案表和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评审材料),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新评审或根据实际评审等级,向评审组织单位申请审核。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要求并确定等级的,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审核意见和评审材料。
(四)审核、公告、颁证。行业管理部门对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予以批复、公告,并由行业管理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不符合标准的,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证书、牌匾国家有关部门有统一规格的,按国家部门要求办理,没有统一规格的由自治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统一规格。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制度,是政府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逐级负责的重要依据,是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地级市要成立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宣传、广泛发动,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要分级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有关人员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标准化考评和创建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中不得收取费用。
(二)分类指导,重点推进。各地要针对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加强工作指导,把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系统改造、产业技术升级、应急能力提升、消防安全保障等作为重点,在达标建设过程中切实做到“六个结合”,即与深入开展执法行动相结合,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重大隐患要经限期停产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达标等级;与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结合,抓好企业岗位达标和专业达标,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与促进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相结合,尤其要将《国务院通知》明确的煤矿、非煤矿山和道路交通等先进技术装备,作为达标建设的硬性要求,促进提高安全科技和物联网技术应用等信息化水平;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相结合,改善从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与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相结合,加快救援基地和相关专业队伍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实战救援能力。
(三)严抓整改,规范管理。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重新申请标准化等级(保级或升级)评定。企业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后,每年至少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形成自评报告,报标准化等级证书颁发管理部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重点抓巩固、二级企业着力抓提升、三级企业督促抓改进、对不达标的企业要限期抓整顿。对问题集中、整改难度大的企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诊”,提出具体办法和措施,集中力量,重点解决;要督促企业做到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并跟踪督办。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隐患限期整顿仍达不到安全要求,以及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整改的,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参评资格。要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工作,在实行新标准前,已通过标准化评定的企业,新旧标准等级不一致的,要按照新标准统一,并做好平稳过渡工作。要制定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规范考评工作,加大对其工作过程的监督力度,严把考评质量关。
(四)创新机制,注重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建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机制,及时发现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切实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促进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的重要手段,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方式,扎实推进。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及有关行业(领域)发展规划。
(五)严格监督,加强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有关评审单位进行规范管理。要深入基层、企业,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的专题服务指导。要加强安全专题教育,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技能素质。要充分利用各类舆论媒体,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标准要求,营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浓厚社会氛围。要建立公告制度,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和达标企业、关闭取缔企业名单;及时总结推广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经验做法,培育典型,示范引导,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广泛深入、扎实有效开展。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牵头部门及时制定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必要时制定达标标准和考评办法,并上报自治区安全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指定兼职信息员,及时逐级报送标准化建设信息(包括工作计划、方案、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建设进展情况,好做法、好经验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政策建议等),地级市和自治区安全标准化建设牵头单位,每月至少报送一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