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拓展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南宁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宁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3/03 颁布日期: 2011/03/03
颁布机构: 南宁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宁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3/03
颁布日期: 2011/03/03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拓展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府办〔201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拓展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拓展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拓展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政办电〔2011〕2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拓展我市“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一)在全市范围内掀起学习、宣传《紧急通知》精神的热潮。市“城乡清洁工程”办公室要组织召开城区(开发区)分管领导参加的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会议。全市各机关单位、各县(区)、开发区、街道办、社区(村委会)要积极深入的开展《紧急通知》的宣传教育工作,使《紧急通知》精神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责任单位:市“城乡清洁工程”办公室,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二)全市各大新闻媒体要大张旗鼓地对我市开展治理“五乱”工作动态及时跟踪报道,真正做到电视有像、广播有声、报纸和网站有文,形成“全市动员、全民动手、人人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良好氛围,通过多角度、全方位地对我市贯彻《紧急通知》精神、治理“五乱”活动的宣传报导,推广先进经验,弘扬讲文明、讲卫生的社会新风尚,鞭策落后拖沓及敷衍应付行为,对城市“脏、乱、差”现象及时曝光,全方位推动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报道工作的深入开展。(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广电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在市区主干道两旁、机场、车站、城市出入口、立交桥、人行天桥、广场、景点、各村(社区)显眼位置上悬挂公益市容环卫宣传标语;充分利用公益广告发布有关我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信息。(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   二、进一步深化、拓展、延伸“城乡清洁工程”工作领域   (一)进一步深化拓展工作领域,促进“城乡清洁工程”向乡镇村屯延伸。各县(区)、开发区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试点、乡镇人畜饮水工程、农村厕改、卫生城创建、文明城创建、城乡风貌改造工程、村寨防火改造和南珠杯竞赛等工作,促进“城乡清洁工程”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小街小巷、小区庭院和乡镇村屯拓展延伸。   突出抓好村屯规划、道路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推动农村改水改厕改厨、道路硬化、植树绿化、垃圾处理,努力实现村庄绿化、道路硬化、环境洁化、沟渠净化的目标。(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保洁机制。各县(区)、开发区要结合城乡风貌改造工作,出台《村民卫生公约》,引导农户做到每天一清扫,垃圾日产日清。建立“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转”的农村垃圾处理模式试点和农村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试点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三)进一步加大城乡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以及编制“十二五”规划的有利时机,加强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工作,加大农贸市场建设,增加农贸市场摊位,减少摊点乱摆;加强乡镇停车场建设,合理增设公共场所停车场地,规范乡镇车辆乱停乱放行为;加强城乡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公厕,抓好垃圾收集点(池)、垃圾中转站建设等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县要加快建立起“户分类、村收集、镇(乡)转运、市(县)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四)加紧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无序、农村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解决“城乡清洁工程”、城乡风貌改造的长效机制问题,解决农房建设杂乱、安全隐患频发的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三、坚持开展全市性的“三个清扫”保洁活动   (一)由市爱卫办负责部署和发动“庭院清扫活动”,以社区为单位发动机关、部队、工地、学校、厂矿、小区等单位、部门大力开展清扫保洁活动。(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由团市委负责部署和发动“志愿者清扫活动”,配合环卫部门对全市的公共场所,卫生死角,管理盲区等进行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团市委、市教育局、市爱卫办)   (三)由各县(区)、开发区负责开展“全天24小时的清扫保洁活动”,让城市管理的日常规范行为覆盖到社会每一个角落。(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全面开展行为纠正与处罚行动   (一)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上下协调,齐抓共管   1.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都要组建一支由城管、环卫、工商、交通运输、公安、规划、建设、环保、卫生等单位部门组成的专项执法队伍,要统一印制责任告知书,针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个人进行行为纠正和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2.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指挥辖区城管、环卫、工商、交通运输、公安、规划、建设、环保、卫生等执法部门开展治理行动,整合各种执法力量,形成联动机制,调动社会人力资源为治理“五乱”工作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3.积极推进网格化管理体系。要进一步落实责任,按照街道划分责任区域,将整治任务、责任层层分解到街道、社区、个人,确保事事有人管,时时有人管。执法队伍要深入到社区,与街道、社区结对子开展帮扶和指导,对社区管理者进行有关城市管理法规的教育和宣传,帮助社区解决市容管理问题,扩大治理“五乱”工作的覆盖面,消除管理盲区和死角,解决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市容市貌无人管和管不住的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4.重点治理“摊点乱摆”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各执法部门配合要对跨门槛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对违法、违章的经营户第一次要警告整改,第二次要处罚,第三次要吊销营业执照;城管部门要对流动摊点、夜市摊点全面整治,坚决予以取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局等有关单位)   5.加大日常监督力度。要将执法与日常巡查和管理结合起来,要多发动义务监督员、协管员佩带红袖章加强巡查监督,解决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要加大清扫保洁力度,增加保洁人员,优先安排下岗工人,生活困难的居民就业。(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堵疏结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部门要联合起来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立足经济发展实际,充分考虑群众生活需要,在确保不影响交通、市容、市民生活前提下,因地制宜的选择道路两旁闲置的空地、停工的工地、停车场或适宜市场长期经营的场所,作为“跳蚤市场”,引导经营户入场经营,集中管理,集中经营,方便群众生活,防止反弹回潮,达到管理目的。市规划部门要牵头组织市各有关单位和各县(区)、开发区对全市车辆停放进行重新规划、定点,整治恢复我市商场、写字楼等停车场功能,按照还路于民原则,公安交警、城管部门要规范好车行道和人行道上临时停车点。(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   7.建立两级联系责任制度。市四家班子领导要加强对所联系县(城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领导、指挥和监督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四家班子领导要进一步分工负责,依据辖区的实际,辖区内的道路、市场、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都要有专门领导负责,将整治工作和领导责任联系在一起。确保治理“五乱”工作领导负责,责任明晰。(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创新治理“五乱”工作机制   1.执法队伍的使用。公安、工商、城管、卫生等驻各县(区)、开发区各执法单位在执法主体不变的前提下,指挥权原则上归辖区政府使用,城区各执法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辖区政府对“五乱”治理行动的指挥,配合不积极、不到位、指挥失灵的,由辖区政府向上一级执法单位提出建议,撤换责任人。(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2.建立“双轴制”工作机制,建立监督体系和实施体系,实现日常监督和管理分开。由各县(区)、开发区组织本辖区内各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治理“五乱”工作的具体实施,市级各有关单位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并派出督察队伍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3.建立“双100%责任制”。各城区、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治理“五乱”工作出现问题的,要追究所在辖区政府的责任,也要追究市里有关单位的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三)开展两级评比活动   1.建立问责制。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重视、不努力、不作为的单位要追究领导人责任;对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环境卫生问题,第一次给予批评,第二次仍得不到解决的要给予诫勉,第三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撤职换人。逐步使“城乡清洁工程”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市监察局、市委督察室、市政府督察室)   2.开展市对县(区)、开发区,县(区)、开发区对社区的二级评比活动,结合创建卫生社区和市容环境卫生“流动红(黄)”旗检查评比,市里组织相关部门定期进行考评,评出治理“五乱”先进县(区)、开发区、社区,对落后者要悬挂流动黄旗,以示诫勉。各县(区)、开发区也要对市直各有关单位支持配合辖区治理“五乱”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市监察局要根据评议结果表扬先进单位,警告落后单位。(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市监察局、市委督察室、市政府督察室、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建立考核制度。把以治理“五乱”为重点、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工程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中,进行检查验收,与单位和个人的政绩和经济挂钩。(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监察局、市委督察室、市政府督察室)   五、加强检查督办考评,加强对县(区)、开发区的指导和监督   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负责,成立督查组,对全市各相关单位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督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各县(区)、开发区贯彻《紧急通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开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情况;群众反映强烈但长期得不到解决清洁难点问题;部门相互推诿的卫生死角问题;上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整改问题。(责任单位:市“城乡清洁工程”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强“城乡清洁工程”治理“五乱”信息反馈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要将学习贯彻《紧急通知》和近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情况定期报市“城乡清洁工程”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