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10/12/29 颁布日期: 2010/12/29
颁布机构: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10/12/29
颁布日期: 2010/12/29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0]2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省(中)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规范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行为,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的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共同制定了《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制度。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使之成为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和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书面载体,在全省行政区域内通用。过去使用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已发放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要在规定期限内更换成《就业失业登记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贯彻《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明确《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2011年,全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的重点对象是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和当年新招用人员。   二、做好《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换发工作。持有原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劳动者,应于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到《暂行办法》规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机构办理换发事宜。《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机构在办理换发工作中,须对原《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真实状况进行审核,对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进行重新认定,原《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证书编号信息要在换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并收回《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在此期间,已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未及时换发的,可仍以原持有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从2012年1月1日起,劳动者原持有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一律自行失效,不再作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   三、抓好部门间的政策衔接工作。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各政策执行部门进行沟通,确保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期间劳动者应享受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使用工作,保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与《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在使用方面的无缝对接。特别是对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各地原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明且目前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其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   四、落实《暂行办法》关于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各项要求。各市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为有效抓手,进一步细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工作流程,合理划分横向、纵向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促进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规范有序开展。   五、加强全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为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促进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在开发全省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各市要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做好省统一软件的本地化开发和推广使用,要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发放好、管理好、使用好《就业失业登记证》,认真采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信息,进而逐步完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六、认真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使用工作。各有关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等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把《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办理有关事项的基础性、审核性的要件,并做好相关记载。通过强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使用环节,提高各有关部门工作的准确性,促进就业基础管理水平的提升,树立和维护《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七、抓紧开展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明确具体经办程序和操作规范,准确理解和掌握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各个工作环节,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各项栏目含义和填写要求等。要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实施好建立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使用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重点依托服务窗口和基层平台,通过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编制问答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程序和凭证享受就业政策等内容,营造《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的良好氛围。   八、各地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反馈。   附件:1、《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样式)(略)   3、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4、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规范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行为,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劳动者的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我省就业,不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书面载体,记载劳动者自然信息及就业、失业等信息,反映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身份认定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在全省行政区域内通用。   第四条 县(区、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具体实施工作。   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由辽宁省就业服务局办理。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可承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基础性工作。   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县(区、市)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承担残疾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相关工作。 第二章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样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第六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是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登记失业的劳动者、新就业或重新就业办理用工手续的劳动者等,须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七条 按照国家统一编号规定,《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编号共16位,其中:第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确定;第7-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   第八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须由劳动者本人申领。本省户籍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非本省户籍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其常住地的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具体申领程序按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提供一代身份证的,须提供本人电子版2寸免冠彩色照片);   (二)按规定填写完毕的《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三)各类院校毕业(肄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毕业(肄业)证明。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应填写《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领人具有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的,还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相关证书。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申领人的身份证以及填报的申领表等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认定就业援助对象;   (二)办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三)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   (四)审核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五)办理用工手续和参保手续;   (六)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财政、民政、国税、地税、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审核批准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收费减免等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申请时,均应审核《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将享受扶持政策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做相应记载。   第十三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劳动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就业失业登记证》记录已满的,到原发证机构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免费更换,原证收回。遗失或损毁的,劳动者本人应向原发证机构报失或报损后申请补发,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免费补发。   第十四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在办结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后,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返还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   第十五条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应于每年第二季度进行年度审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应分别到享受政策审批机构和登记失业机构所在地的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未经年审的,终止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   年审的具体程序,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第十八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管理和使用,应使用全省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实现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互通互联和资源共享。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录入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信息与计算机数据库同步记载、动态管理,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业务、查询信息。 第三章 就业登记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为其办理就业登记。   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当办理就业登记。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用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二)《辽宁省就业人员登记表》;   (三)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招用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还需提供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居住在合法住所的证明;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持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以及实现就业的有效证明到本人常住地的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当于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受理其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注销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 第四章 失业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本省城镇劳动者,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就业转失业的本省城镇劳动者,在常住地登记;本省农村或者非本省户籍的劳动者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六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本省城镇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下列材料:   (一)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须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二)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停业人员,须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的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申请人停业的文件;从事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停业人员,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注销法人登记证书的证明。   (三)复员退伍军人在退役一年后未就业的,须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四)刑满释放、假释或解除劳教的,须提供司法(公安)部门的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失林、失海的农村劳动者,须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证明;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且需要到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除应提供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还须提供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居住在合法住所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省外或境外的;   (七)被判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六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成立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并领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   (十一)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者稳定就业六个月,是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工作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或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连续就业满六个月,并进行了就业登记。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县(区、市)级以上均含县(区、市)本级。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持有《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应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重新确认就业困难人员的类别。   离岗人员可依照本办法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就业登记条件的,须办理就业登记。   第二十九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原有的就业失业登记相关规定内容,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3:   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一、证件信息   (一)证件编号   〖栏目解释〗指该证件的编号,共16位。其中,第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确定;第7、8、9、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   〖填写要求〗   1.证件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2.行政区划代码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国家标准执行。   3.发放年份代码使用该发放年四位数字作为编码。   4.证件编号实行一人一号,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例〗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210104,该区2011年发放的第15本证书编号应为:“2101042011000015”。   (二)发证机构   〖栏目解释〗指具体发放该证件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名称。   〖填写要求〗   1.机构名称使用该机构全称并包括该机构所属行政区划名称。   2.机构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3.机构名称加盖骑字公章后方为有效。   〖例〗“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   (三)发证日期   〖栏目解释〗指该证件发放的具体日期。   〖填写要求〗年、月、日信息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年“05”月“22”日。   二、个人基本情况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   〖填写要求〗与持证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记录一致。   (二)照片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   〖填写要求〗   1.照片可采用粘贴方式或直接打印方式。   2.粘贴照片的应当加盖发证机构钢印;直接打印照片的,可免加盖钢印。   三、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此证相关业务时的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户籍的首次登记日期及发生变更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户籍性质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的户籍性质,包括:(1)农业;(2)非农业;(3)居民户。   〖填写要求〗以户口簿记录为准,在“农业、非农业、居民户”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已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的,统一填写“居民户”。   〖例〗“居民户”。   (三)详细地址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的户籍地址。   〖填写要求〗与户口簿记录一致。   四、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常住地址与户籍地址一致的,直接填写户籍地址,不得空缺。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在常住地居住的起始日期,包括年、月、日,以相关机构书面证明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详细地址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现居住半年以上的具体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街道(乡镇)及门牌号等。   〖填写要求〗地址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五、学历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具有的学历情况及学历变化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无法提供学历证明的,此项可不填写。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学历证书的发放日期,包括年、月,以学历证书记录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的顺序,按照“YYYYMM”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   (二)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栏目解释〗指学历证书上记载的毕业学校和专业,以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记录为准。   〖填写要求〗直接填写学历证书上的毕业学校名称和专业名称。   〖例〗“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三)学历   〖栏目解释〗具体包括:(1)初中及以下;(2)高中;(3)中专职校;(4)大专;(5)本科;(6)研究生及以上。   〖填写要求〗以学历证书记录为准,在“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职校、大专、本科、研究生及以上”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大专”。   (四)备注   〖栏目解释〗指经办机构需要对持证人的学历及变更情况进行记载的其他事项。   六、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具有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变化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无法提供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书面证明材料的,此项可不填写。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日期,包括年、月、日,以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与等级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具有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的等级,以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内容为准。   〖填写要求〗以“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在前,“等级”在后的顺序填写,两者之间加全角符号。   〖例〗“维修电工,中级”。   (三)备注   〖栏目解释〗指经办机构需要对持证人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进行记载的其他事项。   七、就业登记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就业登记的情况,包括实现就业情况和终止就业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或用人单位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登记类型   〖栏目解释〗指本次就业登记的登记类型,包括:(1)实现就业;(2)终止就业。   〖填写要求〗在“实现就业、终止就业”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实现就业”。   (三)实现/终止就业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实现就业和终止就业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其中,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以建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为准;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以相关证明材料的日期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四)就业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   〖栏目解释〗   1.就业单位名称:指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名称。   2.自主就业类型:指持证人自主就业的形式,包括:(1)个体经营;(2)灵活就业;(3)其他。   〖填写要求〗   1.就业单位名称使用该单位全称。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2.持证人自主就业的,在“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其他”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3.就业登记类型为“终止就业”的,此栏填写持证人在终止就业前的所在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   〖例〗“个体经营”。   (五)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经办就业登记的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八、失业登记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失业登记的情况,包括进行失业登记情况和注销失业登记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或注销失业登记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登记类型   〖栏目解释〗指本次失业登记的登记类型,包括:(1)登记失业;(2)退出登记。   〖填写要求〗在“登记失业、退出登记”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登记失业”。   (三)失业/退出失业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进入失业状态或终止失业状态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以相关书面材料为准,不能证明实际发生日期的以登记日期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四)失业登记/注销失业登记原因   〖栏目解释〗指《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失业登记和注销失业登记条件的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和注销失业登记的具体原因。下述填写要求中的两类填写类型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所确定的两类具体项目执行。   〖填写要求〗   1.进行失业登记的,在下列7个类型中选择一项填写(不含序号):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   (2)从用人单位失业   (3)个体业主停止经营   (4)按有关规定失地、失林、失海劳动者   (5)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   (7)其他   〖例〗“从学校毕业或肄业”。   2.进行注销失业登记的,在下列10个原因中选择一项填写(不含序号):   (1)被用人单位录用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服务   (9)未按规定与公共服务机构联系   (10)其他   〖例〗“被用人单位录用”。   (三)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经办失业登记的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九、就业援助卡   就业援助卡包括一页纸的正反两面,是就业援助对象的专用卡。该卡正面用来登记持证人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情况以及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反面印刷就业援助政策措施。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被认定为是或不是就业援助对象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   〖栏目解释〗指依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将持证人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类别和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情况。   〖填写要求〗   1.认定为是就业援助对象的,在下列8个类型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具体填写项目选择该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每个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为该类别的规范化简写):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企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企关闭破产安置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4050)   (6)残疾人(残疾人)   (7)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   (8)其他   〖例〗“国企下岗失业人员”。   2.认定为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在下列10个原因中选择一项填写,具体填写项目选择该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每个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为该类别的规范化简写):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单位就业)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就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灵活就业)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丧失劳动能力)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退出市场)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判刑劳教)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不接受服务)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未主动联系)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   〖例〗“灵活就业”。   (三)认定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认定持证人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记录持证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核准持证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   〖栏目解释〗   1.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指为其办理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具体类型。包括:(1)公益性岗位补贴;(2)社会保险补贴;(3)职业介绍补贴;(4)职业培训补贴;(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6)税收优惠政策;(7)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8)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9)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2.期限:指持证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起止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   1.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在“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税收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其他就业扶持政策”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   2.相关政策有享受期限的,紧接所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内容,按照“(YYYYMMDD- YYYYMMDD)”的格式注明享受政策的起止日期,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与起止日期之间无字符。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税收优惠政策(20110522-20140521)”。   (三)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为持证人办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十一、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   记录持证人接受就业服务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在经办机构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内容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接受就业服务的具体项目,包括(1)职业介绍;(2)职业指导;(3)创业服务;(4)职业培训;(5)其他服务。   〖填写要求〗   1、“在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其他服务”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   2、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   〖例〗“职业介绍,职业指导”。   (三)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登记持证人接受就业服务情况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十二、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   记录持证人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   (一)核定领取期限   〖栏目解释〗指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月数。   〖填写要求〗月数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例〗“6”个月。   (二)实际领取起止时间   〖栏目解释〗指核准持证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开始和结束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三)享受标准   〖栏目解释〗指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金额标准。   〖填写要求〗享受标准使用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例〗“200.00”元/月。   (四)经办机构   〖栏目解释〗指认定持证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经办机构名称。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机构名称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十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年度审验情况   记录持证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年度审验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审验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通过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年度审验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审验机构   〖栏目解释〗指对持证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进行年度审验的机构名称。   〖填写要求〗填写审验机构名称并加盖审验机构专用章。   (三)备注   〖栏目解释〗指审验机构需要对持证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年度审验情况进行记载的其他事项。   十四、其他记载事项   〖填写要求〗   1、“其他记载事项(一)”记录除“就业援助卡”确定的8类就业援助对象外按辽政发[2009]6号文件规定的下列六类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为是就业援助对象的,在下列6个类型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具体填写项目选择该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每个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为该类别的规范化简写):   (1)登记失业人员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人员(登记失业距退休5年以内人员)   (2)军队自谋职业退役人员(军队退役人员)   (3)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单亲)   (4)县以上劳动模范(劳动模范)   (5)军人配偶(军人配偶)   (6)烈属(烈属)   〖例〗“劳动模范”。   2、“其他记载事项(二)”记录下列内容:   (1)记录原《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号码;   (2)记录本证件所列项目中未能记录的持证人其他相关信息或需要备注的事项。   十五、关于本证件的其他事项说明   (一)关于部分内容的选项增加   对于就业登记情况中的“自主就业类型”、失业登记情况中的“失业登记类型”和“注销失业登记原因”、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中的“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类型”和“被认定为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原因”、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中的“就业扶持政策内容”、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等部分,各地可根据本地的相关规定,增加其他选项,但不得与统一规定的项目类型交叉重叠。   对于本地规定的类型选项属于统一规定类型的子项目的,在本证件相关部位应填写统一类型名称,在“其他记载事项”页中记载相关信息。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认定条件的标注   按照政策规定,在受理申请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   1、对符合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条件的劳动者,通过审核可以享受政策的,应在本证件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栏中,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对符合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条件的企业,通过审核可以享受政策的,应在本证件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栏中,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3、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应在本证件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栏中,同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三)关于本附件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文中所称“栏目解释”是指《就业失业登记证》各栏目的具体含义。   2.文中所称“填写要求”是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当填写内容、格式的具体要求。   3.文中所称“例”是对《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应栏目的填写示例,以引号内引用的部分为准。   附件4:   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二寸照片 性别 男  □ 女  □ 民族   政治面貌   身体状况 健康 □ 残疾 □ 学历   专业   毕业学校   毕业日期 年  月 婚姻状况 已婚□;未婚 □ 离异□;丧偶 □ 户口 性质 本省: 农业 □ ;  非农业 □;  居民户 □ 外省: 农业 □ ;  非农业 □;  居民户 □ 户口所在地址   户口登记日期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名称   等级: 五级 □; 四级 □; 三级 □; 二级 □; 一级 □ 取得职业资格日期 年 月  日 取得职业(工种)资格名称   专业技术 职务   取得专技资格日期 年 月  日 就失业 状态 就业 □ 失业 □ 首次就业 时间 年  月  日 享受社保补贴情况 是 □ 否 □ 参加社会保险种类 养老 □; 医疗 □; 失业 □; 工伤 □; 生育 □ 就业困难人员情况 是 □ 国企下岗失业人员 □; 国企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 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 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 残疾人 □; 零就业家庭成员 □;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    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5年以内的人员 □ ; 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    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 □; 军人配偶 □; 烈属 □; 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 其他 □ 否 □ 领取《失业证》情况 是 □ 否 □ 失业证 号码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情况 是 □ 否 □ 再就业优惠证号码   本人以上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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