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机构: 济南市科技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济南市 适用领域: 公平竞争
生效日期: 2004/04/28 颁布日期: 2004/04/28
颁布机构: 济南市科技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济南市
适用领域: 公平竞争
生效日期: 2004/04/28
颁布日期: 2004/04/28

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特制定《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重点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中成绩突出,对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被授予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科技人员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研开发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了该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实现了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八条 被授予市科学技术奖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   (二)在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较大技术创新;   (三)在直接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九条 被授予市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应为技术创新工作中的重要项目,并推动了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其评审标准为: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或社会发展有很显著的作用,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或者社会发展有显著的作用,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较突出,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或者社会发展有较显著的作用,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 授予市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项目,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二)社会公益项目,指在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保护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以及从事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   (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重大项目,并且取得了较大的技术创新;   (四)科学化管理项目,指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知识,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手段,在实现政府重大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过程中取得的重要成果。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十二条 没有直接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的人员或者组织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完成人或者完成单位。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按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逐级申报,经相关部门初审后推荐到市科技奖励办公室受理。   第十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公示,即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事前应当征得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同意,并在单位公示。对完成人有异议的,应当在申报前解决异议。   第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六条 申报和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应填写由市科技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申报奖励的项目应按科技成果管理规定完成鉴定、评价、登记等手续,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没有规定必须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未经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也不得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和国家安全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政府奖励的,不得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不在此内。   第十九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或者个人,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将申报材料报各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给予推荐。市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的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四章 机构与评审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各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市科技奖励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奖励办公室根据各专业评审组上报的初评结果,组织综合平衡,对推荐的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一等奖的具体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将考察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做为评审的参考。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担任,秘书长由市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科学技术局聘任。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委员若干人。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   各专业评审组成员由市科技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每年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专家更新。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各专业评审组委员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一)热心科技奖励事业,有能力全程参加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等有关活动;   (二)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学识渊博,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会议的表决规则如下:   (一)评审会议应当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成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二)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章 公示与异议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建议授奖项目经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公布之日起20日内向市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单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第三十四条 异议分为非实质性异议和实质性异议。涉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涉及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内容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对建议授奖等级提出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五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技奖励办公室协调各推荐单位组织处理。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提出异议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奖励办公室审核。   非实质性异议由各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协商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科技奖励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涉及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各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处理意见的项目,不提交市奖励委员会会议。 第六章 授 奖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三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数额为3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2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如数发给获奖人员及其参加者,并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奖金挪作他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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