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03/16 颁布日期: 2011/03/16
颁布机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03/16
颁布日期: 2011/03/16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建科〔2011〕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暖房子”工程中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管理和技术指导,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4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13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保证改造节能效果,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规定,特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十二五”期间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坚持全面规划、配套建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并与“暖房子”工程相结合,与节能减排、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市景观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供热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实施。在改造过程中,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位,对其供热覆盖区域内非节能居住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管网平衡和围护结构综合性节能改造;节能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同步实施供热计量与管网平衡改造;积极推进机关办公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确保整体节能效果和城市市容市貌协调美观。   到“十二五”期末,各市县至少要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35%以上;地级城市(包括延吉市,下同)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必须同步实行热计量收费。申报国家“节能暖房”工程的重点市县,到2013年地级城市要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县级市要完成70%以上,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鼓励用3~5年时间节能改造重点市县全部完成节能改造任务,从而实现重点突破,并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一)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按吉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节能50%)标准DB22/164-2007》组织设计与实施;更换门窗后,节能门窗面积占门窗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95%以上。   (二)供热计量改造:改造项目应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的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实施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   1、围护结构符合我省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要求,或同步按照现行居住建筑节能50%以上设计标准进行改造;   2、采暖系统符合分户控制要求,或同步进行分户控制改造;   3、出台地方热计量收费相关政策。   二、重点支持地区的原则   (一)申报国家“节能暖房”工程并具备条件的重点市县。   (二)“十二五”期间计划改造面积占当地具备改造价值面积比例达到100%的市县。   (三)同步实施规划区域内机关办公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市县。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试点小城镇。   三、核定改造工作量的原则   达到下列条件的方可计算完成地方改造任务的工作量,享受国家和省财政奖励(补助)资金。   (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规划、招投标、设计(审图)、质量监督、安全、验收等。   (二)改造后的建筑可以实施热计量收费。   (三)改造中使用的技术(产品)已通过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   四、供热计量改造技术方案   (一)一般规定   1、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应综合考虑热源(热力站)、室外管网及室内系统的节能潜力,实现供热采暖系统整体节能。   2、供热采暖系统的节能改造应与热计量改造同步进行。   3、室内采暖系统改造应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方案。特别注意应根据既有室内采暖系统现状选择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应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二)室内供热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   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应因地制宜,结合现有采暖系统选用不易堵塞、安装方便、易维护的热计量方式。确定热计量方式应优先采用用户热分摊方法。   同一个地区或同一个市县不宜采用过多的热量计量方式。   2、每个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应设置过滤器、热量表,并以此热量表作为热量贸易结算点。   3、同一个热量结算点计量范围内用户热分摊方式应统一,热量分摊装置的种类和型号应一致。   4、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既要满足分户控制又要满足热计量的要求。   5、设在楼梯间内的热计量分摊装置应加装保护箱。   6、热量表积分仪(积算仪)不宜安装在地下管沟之中,应就近安装在建筑物内。积分仪(积算仪)必须设在管沟内时,应安装在管沟上方。积分仪应加装保护箱。   7、在安装热量表时,热量表前后的直管段应满足《供热计量技术规程》要求,以保证热量表正常工作。   (三)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   1、室外供热管网改造前,应对管道及其保温质量进行检查和检修,及时更换损坏的管道阀门及部件。   2、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水力平衡装置的设置应满足《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要求。   3、水力平衡装置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调试,保证装置的设置状态达到设计要求。   (四)热源及热力站节能改造   1、锅炉房应在过滤器后回水总管上安装热计量装置。   2、热力站的热计量装置宜安装在一次网回水总管上。   3、锅炉房应设燃料消耗量、补水量、耗电量计量监测系统,热力站应设补水量、耗电量计量监测系统。   4、锅炉房和热力站循环泵、补水泵应设变频装置。   5、锅炉房应安装气候补偿装置,使供热量根据热负荷的变化自动调节。   6、改造后的供热系统应严格冲洗和过滤,锅炉房和热力站系统水质应满足国家标准《低压锅炉水质标准》(GB1576)的要求。   五、工程验收提交的资料   (一)当地政府对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文件或当地发改委的立项计划文件。   (二)改造项目技术实施方案。   1、节能改造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工程位置、建筑形式、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形式、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前建筑能耗评估情况、热工性能计算书等)。   2、节能改造面积及时间进度安排。   3、节能改造内容(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实施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建筑应注明节能窗更换率,实施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的建筑应载明改造技术方案。   4、节能改造资金预算、改造资金来源。   (三)改造项目管理情况(包括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   (四)招投标文件、中标文件、设计(审图)、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安全合同、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告等有关附件。   (五)当地建设(质监、建管)、房产(供热、物业)、财政等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自验收意见。   (六)完成的改造项目面积核实证明材料(房屋测绘部门或产权部门)。   (七)完成的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包括项目投入产出、节能效果评估报告、室内热舒适度、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计算书等)。   (八)财务预决算文件。   (九)所用产品的《吉林省建筑节能产品认定证书》,材料(产品)进场复检合格报告,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的产品合格证,售后服务质量承诺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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