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全省统一建筑工程竣工永久性标识牌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1/05/01 | 颁布日期: | 2011/04/06 |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1/05/01 | 
              
              	| 颁布日期: | 2011/04/06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统一建筑工程竣工永久性标识牌的通知
(吉建质〔2011〕6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第5号部令)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建筑工程竣工时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的内容和要求规定如下:
  一、尺寸大小为1000mm×800mm×30mm,文字统一采用凹刻“宋体”,字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镶嵌部位宜在明显立面距地面3米处设置。字体颜色宜为金色。
  二、标识牌宜选用黑色大理石或花岗岩材料,对于金属结构的工程可选用金属材料。
  三、标识牌主要标注内容详见附件。其中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主要责任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四、标识牌的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工程竣工前必须按规定每栋楼镶嵌好永久性标识牌,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以上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竣工标识牌样式(略)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