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淮南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淮南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6/01 |
颁布日期: |
2011/05/14 |
颁布机构: |
淮南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淮南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6/01 |
颁布日期: |
2011/05/14 |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秘〔2011〕120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第14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淮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卫作业质量和工作水平,促进环卫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环卫行业标准及作业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是指对列入本市市级财政供给范围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机构,在日常环卫清扫保洁、垃圾清运、设施设备维护以及环卫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
第三条 市市容管理局(以下称市市容局)统一领导全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工作,其具体考核业务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称市环卫处)组织实施。市环卫处要结合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考核细则和工作标准,在统一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区域和不同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考核工作。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强化日常督促检查,积极支持、协助环卫主管部门和专业单位开展考核工作,努力提高本辖区环卫作业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的对象主要包括田家庵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大通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谢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八公山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及其他按照市场化模式由市财政供给的环卫作业单位(以下统称被考核单位)。
参照本办法对潘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卫保洁公司进行考核,但考核奖惩兑现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进行。
凤台县、毛集实验区环卫作业单位和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按照市场化模式由非市级财政供给的环卫作业单位以及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环卫作业单位,暂不参与环卫考核,但可在一定条件下参与全市环卫工作的创先争优评比活动。
由区级财政供给,负责支路、街巷和其他特定区域清扫保洁的街道、乡镇所属的环卫作业单位,由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根据区政府的授权,在市环卫处的业务指导下,根据相关标准和作业规范进行考核。
第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的内容包括道路清(洗)扫保洁、垃圾转运、机械化作业、公厕和垃圾中转站等设施的管理维护以及环卫职工队伍规范化建设等。日常考核的项目为:
(一)城市道路的清(洗)扫和保洁。包括对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慢车道、人行道、绿化带、外排、护栏、车行隧道、人行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的清(洗)扫和保洁的时间、频次、作业质量和清洁度。
(二)公厕的管理和维护。包括公厕内外的清洁度、设施设备完好率、粪池清掏、消毒作业、管理人员的文明服务等。
(三)垃圾中转站的管理维护和生活垃圾转运。包括生活垃圾中转站内外清洁度、设备设施的运行状况、生活垃圾转运效率、消毒作业以及管理人员的文明服务等。
(四)果皮箱和垃圾桶的管理和维护。包括箱桶外观清洁度,垃圾清掏及时率,破损或丢失后的维修、更换等。
(五)环卫机械化作业。包括道路机械化洗扫、保洁、洒水、垃圾清运、除雪及其他配套使用的机械规范作业情况,设备使用、运行、维护、保养等。
(六)对数字城管督办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包括对数字城管督办问题的处理、建筑渣土污染路面的临时处置,围绕重大活动和重点工作的突击行动以及对领导交办、群众投诉、媒体曝光问题的处理等。
(七)单位规范化建设。包括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人员考勤及在岗履职情况、作业台帐和基础资料整理、内部考核及奖惩兑现、办公环境建设等。
(八)其他列入环境卫生管理考核的项目。
第七条 今后新增作业道路、公厕、垃圾中转站等项目,在移交被考核单位次月纳入考核项目。
第八条 对上述项目考核的范围、标准、要求,按照《淮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评分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主要采取分类考核、定量考核和定期考核三种方式进行。
(一)分类考核。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按规定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公厕分为一类、二类和旱厕,垃圾中转站分为压缩式和普通式,机械化作业分为洗扫、洒水、保洁,人员分为管理人员和一般作业人员等,根据不同标准和要求进行考核。
(二)定量考核。按照各被考核单位实际作业量和设施配置量核定考核数量,对考核项目进行定向或随机抽检,综合评定环卫作业质量和水平。原则上,每月对各类道路、公厕、垃圾中转站、机械设备等设施的检查考核覆盖率应达到60%,每季度检查考核覆盖率应达到100%,重点项目可以增加检查频次。
(三)定期考核。按照每周巡查、月度计分、季度评定、年终总结的方式进行。
1.每周巡查。按照定向或随机抽查的方式,每周对被考核单位各作业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打分,对作业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不按作业规范和标准进行作业,按照规定扣分并计入单位每周得分。
2.月度计分。在每周巡查打分的基础上,对各被考核单位当月内部规范化建设进行综合检查评分。将每周巡查平均得分和规范化建设检查得分进行累加,计算出各被考核单位月度得分。
3.季度评定。在月度计分的基础上,对各被考核单位进行季度评定。评定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得分在85分以上的(含85分)为达标,85分以下为不达标。达标前两名的单位为优秀。市市容局每季度召开一次讲评会,通报各被考核单位季度评比情况,并对获得优秀的单位进行奖励。
4.年度总结。每年年底或下年初对全年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并开展环卫“十佳城市美容师”和“十佳环卫班组”等年度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同时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应充分依托数字城管平台,积极采用现代化手段;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被考核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考核结果应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
第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对于检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情况被书面告知后3日内向市市容局提出书面申诉,市市容局原则上在3日内核实认定并作书面答复,但在未作出新的认定之前,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评分办法
第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各考核项目按规定的不同分值和标准计分。
第十三条 考核按下列办法进行评分:
(一)每周巡查。总分为100分。其中城市道路清(洗)扫保洁分值为40分,公厕维护为10分,垃圾中转站维护为10分,果皮箱管理维护为10分,机械化作业为10分,数字城管督办和突发事件及重大活动应急处理为20分。
(二)月度计分。总分为100分。其中每周巡查平均分占95%,单位规范化建设考核分值占5%。
(三)季度评定。总分为100分。按该季度每月考核平均得分计算。
(四)年度总结。总分为100分。其中季度考核平均分值占95%,工作创新、年度荣誉、宣传等占5%。
第十四条 评分中所有扣分均在所属项目分值内,直到该项目分值扣完为止。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实行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制度,对考评成绩好的单位进行奖励,对考评成绩差的单位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市市容局设立环卫专项考核奖励基金。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每年市财政专列的环卫奖励经费;
(二)市市容局年度专列的环卫考核经费;
(三)在考核中从人员工资中扣除的部分;
(四)其他可用来奖励的费用。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的奖励分为季度奖励和年终奖励两种,奖励数额及标准根据年度奖励基金额确定。原则上季度全部奖金额应占年度全部奖金额的60%,年底全部奖金额应占全年奖金额的40%。
(一)季度奖励。对每季度获得优秀等次的被考核单位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奖励。凡在季度考核中获得优秀的被考核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可按其个人1个月的工资标准由本单位负责奖励,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作业人员也可分层次给予一定奖励。
(二)年终奖励。对获得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被考核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奖励。凡在年度考核中获得先进的被考核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可按其个人2个月的工资标准由本单位负责奖励,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作业人员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处罚按月进行,主要与市人事和财政部门核定的各被考核单位正式员工午餐补助、临时工绩效工资(以下称考核工资)挂钩。根据当月被考核单位扣分情况,确定对应的处罚数额,在当月核拨经费中扣除。
第十九条 对各被考核单位月度考核处罚的数额为:被考核单位月考核工资总额÷100×月考核扣分
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对在季度考核中连续两次不达标的单位,市市容局要向其所在区党委、政府进行通报,并会同所在区组织人事部门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个季度不达标的,市市容局要会同其所在区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组织程序,对其主要负责人采取停职、调离或免职处理。
第六章 考核队伍
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每次检查需3人以上,根据考核情况现场评分。考核结束后,考核资料应由考核人员签字并封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考核人员严禁泄漏包括考核检查的日程、路线、内容、考核成绩等信息。对在考核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打击报复、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原《淮南市环卫作业质量检查考评标准》同时废止。
淮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考核项目
及分值
考核内容及要求
评分标准
备 注
一
城市道路清(洗)扫保洁(40分)
1、所有道路应在规定时间内清扫保洁,重点路段按规定实行清洗作业。全天清(洗)扫和保洁班次、时间、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1、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清扫的,每条道路每个班次扣1分;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清扫作业的每条道路扣0.2分;道路应当清洗未按要求进行清洗作业的,少一个班次扣0.5分。
2、道路不得漏扫,垃圾应归堆清除彻底,不得扫入窨井,窨井沟眼无积泥,树穴应清扫彻底。
2、道路有漏扫的,长度50m内扣0.2分, 超过50m,扣0.5分;垃圾扫入窨井1次扣0.1分,窨井沟眼有积泥扣0.1分;树穴未扫扣0.1分/个;路面建筑垃圾在发现2个小时内未清除的每处扣0.5分。
3、路面保持整洁,无垃圾堆和飘散杂物(含果皮、纸屑、塑膜、烟头等)。
3、保洁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保洁作业的1次扣0.2分。道路存有1堆垃圾扣0.2分;杂物超标每处扣0.2分;有污泥污水扣0.2分。
4、道路无积泥,底灰。在规定时间内清除路面建筑垃圾。
4、道路底灰明显,50 m内扣0.5分,超过50m,扣1分。
5、城市绿化带、外排内垃圾应及时清掏,保持整洁干净。不焚烧垃圾、树叶。落叶季节及时清扫,按指定地点堆放转运。
5、绿化带、外排内杂物超标每个单元扣0.2分;垃圾未倒在指定地点或焚烧垃圾、树叶的,每次每人每项扣0.5分;落叶季节未及时清扫或未按指定地点堆放转运树叶扣0.2分;环卫工人往窨井口、绿化带、下水道等处倾倒垃圾,每次每人每项扣0.5分。
6、城市立交桥、人行天桥、车行隧道洗扫干净。
6、城市立交桥、人行天桥、车行隧道杂物超标,每个单元扣0.2分;底灰明显扣0.5分;发现垃圾堆,每处扣0.2分。
7、道路护栏和其他设施随脏随清,保持整洁干净。
7、道路护栏积灰明显,50m内扣0.2分,超过50m扣0.5分;其它设施积灰明显,扣0.5分。
二
公厕管理和维护
(10分)
1、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并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操作程序进行打扫,管理员佩证上岗。
1、无专人清扫保洁或保洁员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操作程序进行打扫的扣0.5分;管理员未佩证上岗扣0.5分。
2、指示牌、标志牌设置规范、明显,不得残缺,各项管理制度上墙。
2、指示牌、标志牌残缺扣0.5分,无指示牌扣1分;各项管理制度未上墙扣0.5分。
3、室内无杂物、积灰、蛛网、粪便、蚊蝇、痰迹,地面无积水,不堆放杂物。
3、公厕发现杂物超标扣0.5分。便池内有积粪,每处扣0.5分;公厕未消毒扣0.5分;有蛛网扣0.2分。
4、室外环境整洁,无垃圾、粪便。管理房(工具间)内工具不得乱放,乱堆杂物。
4、公厕外环境不洁,有垃圾、粪便、杂物各扣0.5分;管理房(工具间)内工具乱放,乱堆杂物,扣0.5分。
5、设施完整,无破损、缺少,使用正常。
5、公厕设施破损,缺少的,每项扣0.5分;便池堵塞扣1分。
6、化粪池盖无破损、缺少,粪池不溢漫,粪便清运后盖板要盖好,周围打扫干净。
6、公厕倒粪处、化粪池盖破损、缺少每处扣0.5分;粪池溢漫扣0.5分;粪便清运后粪池周围有遗留粪水、粪渣未冲洗,扣0.5分;粪便清运后盖板未盖好扣1分。
7、按时开放,文明服务,对持有老年证的老年人免费使用。
7、公厕延迟开放、提前关闭的,每座各扣1分;对持有老年证的老年人未做到免费如厕,每座扣2分;未按规定标准收费的,每座扣1分。
三
垃圾中转站管理维护和生活垃圾转运(10分)
1、中转站应有操作规程及安全保障设施和措施,安全操作制度必须上墙。
1、中转站无操作规程,无安全保障设施和措施,扣1分;安全操作制度未上墙扣0.5分。
2、中转站内外无蛛网、积灰,室内地面、机械设施整洁,无堆放杂物、乱停车辆、乱放工具、通道堵塞的情况。
2、中转站内外不洁,有蛛网积灰,室内地面有杂物、垃圾堆,机械设施不洁、乱停车辆、乱堆乱放、通道堵塞,每处扣0.5分。
3、中转站内无污水、积水、蛆虫,可视范围内苍蝇不得超过3只,无严重异味。不得焚烧垃圾。及时消毒。
3、中转站内有污水、积水、蛆虫扣0.5分;可视范围内苍蝇超过3只,扣0.5分;异味严重扣0.5分;焚烧垃圾扣1分;未消毒扣0.5分。
4、中转站垃圾日产日清,垃圾不准堆压在中转站外。
4、未做到日产日清扣1分;垃圾堆压中转站外扣2分;垃圾溢满扣1分。
5、垃圾清运车辆(压缩车、密封车、三轮车、社会自备车)实行密闭运输,箱体整洁无拖挂、有编号、有监督电话、有责任单位,运输途中无抛、撒、漏。车辆无破损(包括三轮车、压缩车等),压缩车填塞器内不装载垃圾行驶。
5、垃圾清运车辆未实行密闭运输,箱体拖挂、不洁、无编号、无监督电话、无责任单位每次每车各扣0.5分;运输途中抛、撒、漏,每辆车扣1分。
四
果皮箱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10分)
1、果皮箱整洁干净,无垃圾满溢、周围地面清洁。垃圾桶、箱无破损,垃圾清除后应及时关闭垃圾箱门或顶盖,垃圾桶须及时放回原处。垃圾箱、桶应保持一线不移位,摆放端正。
1、果皮箱、垃圾桶箱体有污迹,每个扣0. 2分;箱内垃圾超过箱体50%或周围地面不洁,每个扣0.2分。
2、沿街果皮箱设置应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并及时更换、修复歪斜、破损、残缺的果皮箱,节庆时应根据需要及时增添果皮箱。
2、果皮箱、垃圾桶未及时更换、修复,有歪斜、破损、残缺的,每个扣0.2分;箱门、顶盖未正常关闭的,每个扣0.2分。
五
环卫机械化作业
(10分)
1、单位所有机械设备每周工作不得低于规定时限,证照齐全,驾驶员操作熟练,出现故障维修及时。
1、设备作业未达到规定时限的,每少1小时扣0.5分;证照不全的每车扣0.5分,出现故障超过24小时不维修的扣1分。
2、每日出车和运行台账资料齐全。按规范操作使用各类机械设备。
2、单位未设置机械化运行台账或台账记录马虎不能反映问题的扣1分;扫路车清扫时超过规定车速0.5分;清扫后路面有积泥、沙石等杂物的,每条道路扣0.5分。
3、机械化作业的路面整洁、干净,无漏扫、底灰。
3、机扫道路底灰明显,50m内扣0.5分,超过50m的扣1分;积泥每条扣0.5分。
4、护栏清洗干净整洁,不得漏洗。
4、洒水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提示音乐的扣0.5分;未注意避让行人(以投诉调查为准)扣0.5分.
5、护栏积灰严重扣0.5分。
六
数字城管督办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20分)
1、对数字城管督办案件办理迅速、反馈及时。
1、对数字城管督办案件没有按时办理的1件扣0.2分,没有及时回复的1件扣0.1分。
2、对上级交办、新闻媒体曝光,“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及有关部门和群众信访处理及时,并做到一事一报。
2、对上级交办、部门转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办结每例扣0.5分;未完成上级交办的重点工作和突击行动的,每次扣1分。
七
单位规范化建设(每月考核)
(5分)
1、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并实行问责制度。建立有考核领导小组和专门机构并做到切实发挥作用。
1、单位领导班子分工不明确、对考核工作不重视、单位工作任务不落实,造成考核不达标的1次扣1分;没有实行问责制度的扣1分。
备注:1、被考核单位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分;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分。
2、获得省、市领导工作表扬,有较大影响的,每次加1分。
3、全年报送环卫信息每超标1条,加0.1分。
2、有健全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台帐资料齐全、真实详细,及时上报各类环卫信息。
2、管理不规范,各项台帐资料不全的扣1分;信息漏报、迟报的每项扣0.5分。
3、与下属作业单位队、场、所(公司)有工作联系单制度和工作落实情况记录。
3、未与所(公司)建立工作联系单制度或工作落实情况未记录的扣0.5分。
4、办公场所整洁干净,无垃圾、杂物。
4、办公场所有暴露垃圾,乱堆乱放的,每处扣0.5分;门窗有浮灰、蛛网的扣0.5分。
5、单位安全生产,不出现安全事故。
5、因单位管理责任出现1例亡人事故扣3分。
6、切实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单位和谐稳定。
6、单位出现集体怠工或上访事件的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