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颁布机构: |
湖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0/07/09 |
颁布日期: |
2010/07/09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0/07/09 |
颁布日期: |
2010/07/09 |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湘安监政法〔2010〕106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机关各处室 (中心)、 执法总队: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已于2010年6月21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目录
第一章 综合类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节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节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八节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九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节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章 中介服务类
第一节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节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节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节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章 职业健康类
第一节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章 非煤矿山类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节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节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节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节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类
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节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节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章 烟花爆竹类
第一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综合类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省政府部门文件24职处分,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未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省政府部门文件25员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一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二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三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项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名以上五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项之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 不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情况, 不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一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二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三处以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设备既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进行定期检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第(七)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名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上五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省政府部门文件29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上十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十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第(九)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一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一种工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二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二种工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三台(套)以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三种以上工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违法所得70万元以省政府部门文件
30上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关闭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决定。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建立的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 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接受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 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五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处以上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处罚基准: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处罚基准: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进行生产,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处罚基准: 责令停止生产,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进行生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 责令停止生产,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进行生产,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 责令停止生产,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罚基准: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罚基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罚基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50%至6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以上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处罚基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罚基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罚基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50%至6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以上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罚基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5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8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2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3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50万元以上2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8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5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8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2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3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50万元以上2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8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