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警示办法

颁布机构: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1/02/24 颁布日期: 2011/02/24
颁布机构: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1/02/24
颁布日期: 2011/02/24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警示办法》的通知 (鄂安规〔2011〕1 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企业的重点监管,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警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警示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企业的重点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建材、城市燃气、旅游、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纳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警示名单”(以下简称“警示名单”)管理。纳入“警示名单”管理的企业,由县上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   第四条 “警示名单”的公布和监管遵循依法、客观、准确以及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纳入“警示名单”:   (一)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违规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   (二)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企业要求的;   (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六)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抗拒执法的;   (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危害隐患,且未在上级督办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八)承担安全评价、论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安全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出具虚假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发生1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十一)发生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其它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条 县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警示名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实行“警示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收集,并填写《湖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警示名单”信息报告表》等信息,报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告知。对符合列入“警示名单”情形的,在上报前,应当告知当事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审定。对拟列入 “警示名单”的企业,经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后,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审定。   (四)公告。经确定列入“警示名单”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及安全信息网公告,加强社会监督。“警示名单”原则上每半年公告一次,公告期限为半年或者一年。   (五)销号。列入“警示名单”的企业,在“警示名单”公告期内完成整改的,由企业提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警示名单”销号申请》,经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的,将整改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其从“警示名单”上销号,并将销号及整改情况在原公布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 列入“警示名单”的企业,在“警示名单”公告期间,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施以下重点监管措施:   (一)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市(州、直管市、林区)每2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个月向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及整改情况,每个季度向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及整改情况。   (三)省安委会办公室将“警示名单”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保险等主管(监管)部门和工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降低其相应的生产经营、建设资质,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一年内不得进行新增项目的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一年内不得参加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不得参加该年度政府奖项、社会奖项、劳动模范、劳动奖章的评定。   (四)新闻媒体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报道相关限制措施和整改的落实情况。   (五)对拒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整改情况的,拒不整改、或3年内连续进入“警示名单”,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消防、国防工办、特种设备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纳入“警示名单”的企业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监管。   第十条 本制度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委会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警示名单”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警示名单”信息报告表 企业名称   主要负责人 地址 电话 违法事实及处理情况(或整改情况及消除意见) 公布依据及时间 公布依据: 公布时间: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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