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加强暑期汛期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6/27 颁布日期: 2011/06/27
颁布机构: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6/27
颁布日期: 2011/06/27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暑期汛期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冀安委办〔2011〕23号) 各设区市安委办、有关省属企业:   为保护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益,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暑期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对暑期汛期职业健康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夏季高温、高湿、低压等对作业场所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危害性,切实重视和加强作业场所夏季防暑降温、防湿防潮、通风排尘等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宣传活动,引导从业人员了解暑期汛期职业危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方法途径,积极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各级、各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针对高温、高湿、低压易引发各类职业危害事故的特点,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和从业人员,确保全省职业健康工作的形势稳定。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类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要落实防暑降温经费,完善通风设施,提供充足的防暑药品和个人防护用品。要积极运用技术措施和自我防护措施,采取局部通风、隔热、降温等措施进行综合防控。要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防暑降温自查工作,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及时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高温作业防控措施要达到国家有关高温作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二)要定期维护和保养作业场所通风、隔热、降温等高温防控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转,效果良好。   (三)高温天气来临前,要对高温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从业人员,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离岗位的,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四)凡作业场所存在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规定的各项防暑降温措施。   (五)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要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   (六)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场所作业。   (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等原因扣除或降低从业人员工资。   (八)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从业人员支付高温津贴。   三、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暑期汛期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管力度,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防暑降温、防湿防潮、通风防尘等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深入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暑期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指导和检查。各级、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持暑期汛期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一旦发生事故和突发事件,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和处置,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要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发生高温中暑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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