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办事规程(试行)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 生效日期: | 2011/07/18 | 颁布日期: | 2011/07/18 |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 生效日期: | 2011/07/18 | 
              
              	| 颁布日期: | 2011/07/18 |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办事规程(试行)》的通知
(粤经信法规〔2011〕622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处室:
  为规范工业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的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我委制订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办事规程(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办事规程(试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办事规程
(试行)
  根据《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现就办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制定以下规程:
  一、办理范围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且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一)企业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二)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通过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的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三)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四)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六)其他需要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作出判断的情况。
  二、办理程序
  (一)企业按照办理范围向所在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以下简称所在市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经所在市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所在市主管部门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进行符合性核查,重点核查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反映情况的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一并转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及市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后,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的业务处室负责具体办理,于15个工作日内答复(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和组织现场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符合产业政策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向企业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内容
  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工联产业〔2009〕第 48 号)等产业政策文件,对申请企业生产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包括产品及其规格型号、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设备、产业布局等)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履行了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建设时间、生产能力变化情况等。
  对未获得工业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重点审核其建设年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投资新建限制类项目,是否增加了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的生产能力,是否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
  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改制、重组、并购、搬迁、改造、更名等需要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重点审核是否投资新建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是否增加了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的生产能力,是否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
  对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情况,重点审核收购过程手续是否完整,是否增加了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的生产能力,是否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报告重点说明以下情况:
  1. 企业基本情况;
  2. 申请办证项目的基本情况,根据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同时提供说明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及备案过程、建设时间、企业更名情况、项目原设计生产能力、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以及工艺技术设备、产业布局等情况及其变化情况;
  3.提出办证申请的主要原因(包括企业改制、重组、并购、搬迁、改造、更名和原许可证到期等)和政策依据。
  (二) 申请报告附件材料
  1.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政策核查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和本次申请相关的工商登记机关关于企业更名、法人变更、迁址情况的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已获证企业或收购获证的企业,核原件,留复印件);
  4.申办原生产许可证向质监部门申报的材料(对已获证企业或收购获证的企业,留复印件);
  5.申办现生产许可证拟向质监部门申报的材料(复印件);
  6.能够证明项目建设年限的相关材料(如: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文件,项目建设环评报告、土地用地文件、建设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产品检测报告、历年税收证明等相关辅助证明的材料,核原件,留复印件);
  7.能够证明项目生产能力、技术、工艺及主要设备型号的相关材料(包括变更前和变更后的设备仪器清单);
  8.其他相关材料和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企业提供的申请报告及其附件材料均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
  附件:1.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政策核查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原法人
 成立时间
   注册地
   
现法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产品名称及在《目录》中的所属类别
   
申请
核查
原因
 □ 企业在《目录(2011年本)》发布前建设、发布后申请办证
 □ 产品已获得生产许可证,因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
 
□ 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
 □ 产品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因企业搬迁
 
□ 产品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因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
 □ 其他情况需要核查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项目立项过程(审批、核准或登记备案的时间、机关、文号)
   
项目生产
能力
 变更前
   
变更后
   
产品规格和采用的标准,及生产技术、工艺与主要设备
 变更前
   
变更后
   
市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经办人:             审核:        
  
签发:                         (审核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2.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编号)
  根据该企业所报材料反映:(简要介绍企业及项目客观情况,如企业建设年限、搬迁情况,主要设备,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等)。
  经审核,对(办理企业名称)申请(产品名称)工业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如下: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及相关产业准入标准,本次申请进行产业政策确认的(产品名称)属于(产品名称)产品范围,(企业办理事项)符合当前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准入标准)。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