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颁布机构: |
大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1/08/23 |
颁布日期: |
2011/08/23 |
颁布机构: |
大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1/08/23 |
颁布日期: |
2011/08/23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1]9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发 [2009] 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安全及其相关权益,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辽宁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辽政办发 [2010] 52号文件印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市职业病防治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职业病防治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坚持以人为本、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劳动力资源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发生,不断加强尘肺病、职业中毒等重点职业病危害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全市职业病危害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市当前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仍存在以下几方面突出问题:
(一)大连市工业门类齐全,职业病危害广泛分布在机械制造、基本化学、石油炼制、造船、染料、油漆、橡胶、电子、制鞋、印刷、玻璃、铸造、陶瓷、耐火、水泥、矿山采掘等行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众多,因职业病造成经济损失严重。据不完全统计,主要常见的工业毒物达240余种,生产性粉尘18种,物理因素10余种,同时一些新兴行业采用的技术、工艺和材料还带来了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截至2010年末,全市累计确诊尘肺病、急慢性职业中毒、减压病、噪声聋、职业性眼病、职业性皮肤病等职业病6784例。其中,尘肺病现患3073例,占职业病发病总数45.64%,每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4亿元。
(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真正把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来看待,执法倒置的认识依然存在。在一些规模以下民营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职业病防治法》尚未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甚至是空白点。部分大中型企业将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工艺转移到乡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这些企业普遍雇佣农民工、临时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又不能提供有效的防护条件和个人防护用品,不采取治理措施,拒绝或搪塞职工健康检查和作业场所现场监测,致使过去已基本控制的职业病危害在这些企业中死灰复燃。
(三) 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工作未能全面开展。一些地区引进建设项目时没有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纳入政府审批程序,导致个别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未履行规定程序擅自投入生产运行,个别产能效率低下、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往往因为后续产业升级和技术更新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更大的职业病危害。
(四)职业病防治机构不健全,尚未建立市、区市县、乡镇三级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体系。目前我市没有独立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大连市职防院归属大连第四人民医院管理,难以发挥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作用,失去了公共卫生公益性职能,导致健康监护管理、职业病诊断管理、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职业病发病的动态分析与预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职业病患者致残程度鉴定及劳动能力评定、职业病患者随访、职业流行病学调查、急性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急救处理等处于无序运行的被动局面,职业卫生监督缺少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五)职业卫生监管体系不完善,相关部门未形成职业卫生监管合力,影响和制约了监管工作的开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根本目的,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加强政府领导,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内容,强化行政监管,加强部门合作,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借助先进的科学技术,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级政府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本规划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同时,根据当地主要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和程度,着力解决重点问题和突出问题,制定阶段性的防治规划和考核指标,分步实施,逐步落实。
3.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大力规范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行为,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主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予以严肃查处。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积极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
(三)规划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体系。全市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显著提高,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明显减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防治意识明显增强,全市职业病发病水平有所下降,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显著减少,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到2015年,在全市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体系和保障机制,切实落实各部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建立、健全劳动者工伤保险和职业病治疗保障体系;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法律责任制;建立、完善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体系;完善职业病预防、控制的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预防突发性重大职业中毒的有效措施,积极预防、控制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职业病;提高对突发职业中毒的快速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各项分解目标如下: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申报、评价、审核管理指标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率达到70%以上;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75%以上。
2.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指标
--职业健康监护率达到70%以上;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达到60%以上。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水平指标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达标率80%以上;
--接触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4.职业病人权利及相关权益保障水平指标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人治疗率达到95%以上;
--职业病人妥善安置率达到90%以上;
--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
5.主要职业病控制水平指标
--控制急性、快进型尘肺病(矽肺)事件发生;
--尘肺病发病率由8.5%下降到5%;
--急性职业中毒(主要指硫化氢、氯气、苯、一氧化碳)发病率、病死率逐年下降;
--控制重大职业病事故发生,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改进或关闭当前存在的生产工艺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防护措施不力的企业;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职业病网络直报系统基本覆盖全市;
--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进一步健全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探索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模式,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要依法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强化责任意识。要根据国家和省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职业病防治基金、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医疗保险报销范畴等政策,借助经济手段,鼓励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
2.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要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管理。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4.加强职业病救治工作。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落实职业病待遇,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5.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并在合同中载明。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积极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6.重点加强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开展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防护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增强农民工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农民工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二)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
严格审批环节,确保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在竣工验收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须经卫生验收后方能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经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
(三)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尘肺病是我市头号职业病,要以加强防治矽肺为重点,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制定并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项目,不断提高尘肺病防治水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煤矿、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金厂、小石材厂等。同时,加强尘肺等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研究尘肺病发病规律,探索有效的干预措施。加强尘肺病的职业健康监护,提高职业病诊断和治疗能力,规划建设尘肺病等专科救治医疗机构,引进先进的治疗技术和手段,使尘肺病患者能得到及时准确的诊断和有效的康复治疗。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针对我市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实施职业中毒综合防治,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存在隐患的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减少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理、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研究。建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管理信息档案,对可能发生急、慢性职业中毒危害源点实施隐患登记,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职业中毒隐患进行严密监控。加强作业场所密闭空间作业的管理,严格实施密闭空间的作业准入制度。对产生重大职业中毒隐患的设施、场所进行治理,完善应急救援措施。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制度,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机构数据网络,对接触放射工作人员加强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切实保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市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实施职业病防治能力提升项目,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机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队伍稳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发挥市、区市县、街道(乡镇)三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业病防治职能作用,形成有力的技术支撑力量。
2.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监管协调机制,强化卫生、安监等部门联系协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基层监督队伍能力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设置专门的职业卫生、安全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具和装备,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建立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覆盖城乡、功能完善、信息畅通、反应迅速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
3.推进信息化建设。实施职业病防治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息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实现各级职业病防治和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通过对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综合分析,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4.加强职业病报告管理。逐步完善用人单位、职业病诊断机构、接诊遭受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机构报告及相关监管部门通报的职业病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业病报告管理能力。
5.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制定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计划,建立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推进职业病防治相关学科建设,重点培养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职业卫生服务专业人才以及相关公共卫生人才。
6.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加强现场处置和医疗救治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效果。
(五)完善工伤保险和职业病救济、救助制度
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健全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通过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作出尘肺、职业中毒或其他职业病诊断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开展工伤认定工作,确保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伤预防在职业病防治中的积极作用。稳步开展职业病康复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我市市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救济和康复体系。对因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建立档案和随访工作制度,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实施救助。
(六)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强化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网络,认真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责任、职业病防治科技等方面的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将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计划范围。加强对用人单位领导干部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法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七)开展职业病防治科研及成果推广应用
积极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清洁生产。加强对职业病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将职业病防治领域亟待解决的基础研究项目和关键性技术难题列入本市科技攻关计划,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有针对性地开展尘肺病防治,职业中毒检测检验、诊断、救治、控制,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科学管理,放射诊疗技术所致医疗照射的控制措施等科学研究工作,加快对粉尘、重金属、有机溶剂等重点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和职业病诊治技术的研究。开展对纳米材料、微电子制造、医药制造等高新技术行业的职业危害防治研究工作。加强突发化学中毒识别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及开发应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突出的位置,把职业病作为危害群众健康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疾病进行管理,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建立并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多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狠抓落实。市、区市县要分别建立卫生、安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发展改革、法制、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环保、城建、交通、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物价、编制等部门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联合开展监督执法、调研、宣传等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职责分工明确、部门协调配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构建职业病防治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市职业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及卫生标准,拟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进行宣传贯彻培训;负责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审核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初步审定及监督管理;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规范职业病的检查、救治、诊断和鉴定工作;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拟订地方性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申报、重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纠正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等权益。
4.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时纠正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侵犯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行为,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5.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产业政策,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严把核准、审批立项关口,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中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要求,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6.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专项工作经费,加大对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技术服务机构以及监督执法机构的投入。加大对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研和重点防治项目的政府投入,并加强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职业病患者家庭实施社会救助。
8.公安部门:对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 涉嫌犯罪案件进行认真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科技部门:鼓励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技研发,并加强对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10.环保、物价、工商、中小企业、国资委、招商等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各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11.行业协会:通过自身优势,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促进工作,拟定行业职业卫生工作规范,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不断增强用人单位自律性。
(三)加大监管力度
职业病防治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监管责任。针对本辖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针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重要环节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抽查。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职业病防治形势分析制度,相互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四)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须的工作经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鼓励职业病防治科研的财政政策,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引进、推广、应用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五)实施考核与评估制度
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考核目标体系,对规划目标实行考核、评价,对各地职业病防治实施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要督促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规划目标,提高各相关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推动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同时,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本规划的顺利实施。
(六)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和国外民间团体以及国内先进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成果,促进职业病防治科技、管理、培训、人才的交流。同时加快自主创新步伐,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