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沙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1/21 颁布日期: 2011/01/21
颁布机构: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沙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1/21
颁布日期: 2011/01/21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1]42号) 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市轨道集团、市拆迁办、市建设执法支队,先导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房产建设局、市城建投资集团公司、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市燃气热力局,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区重点办,各重点工程指挥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燃气供应企业及在长各管线权属单位:   为深刻吸取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爆燃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我市燃气、电力、热力、输油、输气等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管线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人民生活有序正常,特制定以下工作要求,请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凡需要进行土方开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之规定,须及时向设计、施工等单位提供《拟建工程项目周边环境调查表》(见附件)及相关资料,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情况交底,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标明各类地下管线的类型、埋深、位置、尺寸。   因未提供地下管线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准确、不全面导致地下管线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管理责任。   二、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应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供气、供电、供热、供水、通讯等地下设施资料,以及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定的各类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方案。对于未报送相关资料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具体报送流程及相关要求市住建委将另行行文作具体规定,以利实施。   三、建设单位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定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方案并报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各类地下设施运行安全。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现地下管线存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和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重新探测,实施人工探挖。施工单位未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或者对安全防护措施执行不力导致地下管线被破坏的,施工单位应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四、施工单位应针对地下管线特性,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建立应急响应机制,配备应急抢险队伍和装备。施工现场造成地下管线破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相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同时配合抢险维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五、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查施工方案和地下管线专项保护措施,并提出审查意见。在涉及地下管线施工时应进行旁站监理,并作好监理记录。发现存在危及管线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凡涉及地面开挖和线路整理迁移可能损害管线设施的,必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由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配合施工单位采取处置措施进行变更迁移后再进行施工。在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组织专门力量实施巡查,发现有涉及地下管线安全的建设项目应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监护,当发现地下管线资料标注不详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暂停施工,并与施工单位达成地下管线安全施工方案调整后方可继续施工。凡涉及市政燃气设施改动的,需由燃气经营单位提出改动方案,报市住建委燃气热力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改动方案应符合规划要求,明确安全施工要求及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供气的措施。凡未进行现场监护导致发生地下管线安全事故的,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七、各区、县(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执法部门应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范围,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杜绝施工过程中由于地下管线破坏造成的安全事故。   附件:《拟建工程项目周边环境调查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拟建工程项目周边环境调查表 基本情况 名称、数量、埋深、 位置、尺寸等 是否向设计、 施工等单位 提供资料 地下(上) 管线 毗邻建筑物 周边构筑物(含边坡、挡墙、地下工程等) 其 他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