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地区居住小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项目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
北京市财政局、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4/17 |
颁布日期: |
2011/04/17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财政局、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4/17 |
颁布日期: |
2011/04/17 |
北京市财政局、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地区居住小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项目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1〕613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市容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燕山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京发[2009]14号),建立和完善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体系,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市政市容委特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城镇地区居住小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项目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城镇地区居住小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项目市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北京市城镇地区居住小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项目市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京发[2009]14号),为建立和完善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体系,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特制定《北京市城镇地区居住小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项目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区县政府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按市级主管部门要求实施并完成的城镇地区居住小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垃圾分类系统建设项目)。
第三条 垃圾分类系统建设项目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垃圾分类系统建设项目投入资金以及项目建成后运行管理所需费用由各相关区县政府负责筹措解决。
第四条 北京市城镇地区居住小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项目市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从预算中安排,资金专用于市对区县政府垃圾分类系统建设项目的补助。
第五条 各区县垃圾分类系统建设项目年度投入统计范围,包括户用垃圾分类容器、公用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站(点)建设、厨余垃圾收集电瓶车、其他垃圾收集电瓶车、厨余垃圾分类周转运输装备、其它垃圾分类周转运输装备等垃圾分类收集及分类运输相关配套设备设施。
第六条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安排分配与各区县政府项目建设投入及验收考核情况挂钩,坚持“早启动、早完成、多补助;高标准、高投入、多补助”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标准与资金分配
第七条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按“考核挂钩,比例补助,上限控制,年度递减”原则管理。
第八条 根据各区县政府年度垃圾分类系统建设项目考核结果确定补助系数,具体为:年度考核验收得分大于等于90分(A)的,补助系数为100%;低于90分大于等于80分(B)的,补助系数为80%;低于80分大于等于70分(C)的,补助系数为70%;低于70分大于等于60分(D)的,补助系数为60%;低于60分(不达标)的,不予补助。
第九条 根据各区县政府年度垃圾分类系统建设项目资金投入情况,补助标准按年度户均投资额40%比例确定,同时设定年度户均投资额补助上限。
年度户均投资额,根据辖区内垃圾分类系统建设项目投资总额除以完成的垃圾分类小区居民户数计算得出。
设定年度户均投资额补助上限,鼓励区县政府早实施早见效,分年补助上限为:2010年至2011年户均投资额补助上限为400元/户;2012年至2013年户均投资额补助上限为350元/户;2014年户均投资额补助上限为300元/户。
超过年度户均投资额补助上限部分不予补助。
第十条 年度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年度内完成垃圾分类小区居民户数×本区县年度户均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年度户均投资额补助上限)×年度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项目补助系数。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
1、制定年度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计划,编制市级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
2、 制定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
3、 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项目进行考核,对各区县垃圾分类系统建设项目投资额进行审核认定;
4、 根据项目验收考核提出年度市级补助方案。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计划,按照本规定落实市级专项补助资金,负责办理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项目的验收。
第十四条 各区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本区县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项目建设及运行相关资金,配合本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做好垃圾分类系统建设项目投入统计及凭证汇总整理工作,负责做好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等全程监督管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十五条 各相关区县市政市容委应按照市市政市容委的要求报送本区县年度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计划及实施方案,经市市政市容委审核后,纳入全市年度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 市市政市容委根据全市年度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计划,编制市级补助资金预算;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市级补助方案。市财政局核实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各区县财政局。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一经下达,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和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市市政市容委、市财政局对各区县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项目组织检查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市财政局、市市政市容委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燕山地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