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1/09/01 颁布日期: 2011/08/10
颁布机构: 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1/09/01
颁布日期: 2011/08/10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1〕46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燃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的要求,市市政市容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市政市管理委员会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纲要》(京政容函[2009]810号)精神,切实做好本地区、本企业燃气安全生产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本市燃气安全稳定供应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公安消防、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安全监督管理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市政市容委是燃气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燃气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方针,建立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属地政府综合监管、社会广泛监督的燃气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市政市容委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强制性标准规范,制定有关燃气保障、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地方标准、政策文件、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建立、完善燃气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建立、完善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制度;   2、建立、完善对燃气企业的综合评价制度;   3、建立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   1、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   2、组织对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   3、定期分析全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形势;   4、指导区县和燃气企业做好燃气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5、负责全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   第六条 区县市政市容委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及市市政市容委制定的有关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措施等。   (二)按照市市政市容委制定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管理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三)建立下列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1、燃气安全形势分析制度;   2、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燃气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3、燃气安全检查制度;   (四)做好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   1、根据全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   2、督促辖区内燃气企业和公服用户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负责辖区内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燃气安全检查,参与市或区县有关部门的联合检查,作好辖区的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定期分析燃气安全形势;   4、组织辖区内燃气企业开展安全培训、宣传工作,指导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政府和组织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和用户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本辖区燃气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做好燃气事故的抢修,参与对本辖区发生的一般燃气事故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6、负责本辖区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   第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   (一)企业依法经营活动情况。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工商登记核准范围且在有效期内;   2、企业取得燃气许可证;   3、企业需要取得的其它相关资质。   (二)企业的安全组织保障体系情况。   1、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   (三)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情况。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应具备燃气安全资格证书;   2、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3、企业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情况;   4、企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形势分析、设备设施维修维护、隐患排查、应急值守、消防、防雷电制度等;   2、特种设备建档且定期检测检验;   3、从业人员按规定标准正确佩带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五)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1、燃气厂、站设施、瓶库实瓶存放量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   2、瓶库所有电器设备、线路按防爆设置;   3、直接对外固定通讯设施完好、畅通;   4、设置公平秤和查漏工具,定期检验;   5、消防、防雷设施完好,且在检验有效期内;   6、建立气瓶入库、出站记录、销售台帐及报表;   7、厂站安全警示悬挂醒目。   (六)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制定隐患排查治理计划;   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3、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七)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制订有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2、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   3、应急物资、器材准备充足;   4、应急预案、队伍演练充分;   5、燃气事故处置及时准确;   6、燃气事故报告及时;   (八)燃气用户安全服务情况。   1、建立用户档案;   2、用户安全宣传落实;   3、定期进行用户安全巡检;   4、报修电话畅通;   5、与公服用户、自管户签订供应合同。   (九)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1、制定安全检查计划;   2、安全检查记录完整;   (十)安全形势分析情况   1、落实安全形势分析制度;   2、安全形势分析记录完整。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八条 燃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市、区县市政市容委抽查和燃气企业全面自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各燃气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对本单位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地检查。   下列时间段市、区县市政市容委和企业都应重点进行安全检查:   (一)国家法定假日;   (二)安全生产月;   (三)重大活动期间;   (四)国家和市安委会有要求时;   (五)生产经营活动任务紧张繁忙时段;   (六)大风、大雨、降雪、气温骤降等极端天气时期和季节性变化时期等。   第十条 燃气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依法经营情况;   (二)企业安全组织保障体系情况;   (三)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情况;   (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五)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六)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七)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八)燃气用户安全服务情况;   (九)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十)安全形势分析情况。   第十一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企业抽查、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受检单位汇报,向受检单位提出质询;   (二)查看受检单位相关记录、台帐等基础资料;   (三)深入企业场、站、点及燃气用户等重要区域、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四)检查专业机构对重要设施、设备的检测、鉴定结果;   (五)召开燃气公服用户座谈会或抽查燃气用户,对燃气企业安全宣传、入户巡检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市、区县市政市容委在检查中对燃气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采取发放整改通知书、内部通报、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方式进行督促整改。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问题,能立即改正的责令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需要其它部门督促整改的,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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