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进一步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1/05/31 颁布日期: 2011/05/31
颁布机构: 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1/05/31
颁布日期: 2011/05/31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规划环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划环评是在规划编制和审批过程中,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并进行跟踪评价的方法与制度。与建设项目环评相比,规划环评更加注重环境累积影响、区域性和间接连带性环境影响,突出强调环境管理从微观到宏观、从末端到源头、从点源到区域的发展要求。实行规划环评对于从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相协调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环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机制、规范程序、扎实推进。   二、编制规划环评的范围   按照《条例》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规划环评的重点是“一地、两域、十专项”,即市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其中综合性规划须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专项规划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按照《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执行。   三、认真履行规划环评的报批和审查程序   按照《条例》要求,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在规划草案报批前,规划编制部门应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同规划草案一并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在规划草案报批前,应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同规划草案一并送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在规划草案报批前,规划编制部门应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同规划草案一并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由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在规划草案报批前,规划编制部门应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同规划草案一并送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对未按照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以及未按照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规划审批部门应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重新或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审批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书面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同时通报原组织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四、明确编制和实施规划环评的责任   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有关部门是规划环评编制和实施的责任主体,为保证本市重大项目尽快实施,提高审批效率,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依法组织及早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组织实施规划环评中的有关内容。   开展规划环评所需费用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五、加强规划环评的组织协调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划环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环评审查机关、规划编制机关要明确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确保规划环评与规划编制工作协同推进。市、区县有关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末以前对本部门年度规划编制或修订情况及规划环评情况进行汇总,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早确定依法需要开展环评的规划及其环评形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规划环评实施进度,加强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规划环评编制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对规划环评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审查的重要依据,对未开展规划环评、规划环评未通过审查、发生重大调整而未经重新补充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市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对规划环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规划编制部门、规划审批部门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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