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实施意见(2011)

颁布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04/29 颁布日期: 2011/04/29
颁布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04/29
颁布日期: 2011/04/29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实施意见 (2004年3月8日京建质[2004]103号发布,根据2011年4月29日京建发[2011]188号修改)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市政管委,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落实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的要求,解决城镇居民的冬季供热采暖计量问题,加快推进北京市供热体制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完善可行的标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和市市政管委要以《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为指导,以北京市《新建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技术规程》和《民用建筑节能现场检测标准》为依据,加快制定包含设计、施工、材料、验收、检测、新建、既有、用户系统、管网系统等内容,适合北京地区城镇住宅供热计量的技术要点并逐步完善为规程。   二、严格规划设计审查   1. 规划住宅项目时,其供热采暖系统布局应符合《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和北京市有关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市规划委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设计单位在对住宅项目进行设计时,其供热采暖系统部分应符合《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和北京市有关要求。   3.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时应严格审查有关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内容,对不符合《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和北京市有关要求的设计不予通过审查。   4. 建设单位要求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图纸进行变更时应报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对不符合《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和北京市有关要求的变更洽商不予通过审查。   三、加强施工质量和竣工验收管理   1.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监理,对不符合《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和北京市有关要求的设计和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的变更洽商,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应将供热采暖系统作为监督内容,对不符合《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和北京市有关要求的供热采暖系统,按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查处。   3.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进行外围护结构节能检测;对供热采暖系统进行认真检查,对不符合《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和北京市有关要求的供热采暖系统及外围护结构节能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按合格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供热供暖系统的竣工验收情况。   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管理部门应检查竣工验收报告是否注明供热供暖系统的竣工验收情况,未按规定注明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要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和北京市有关要求,要认真把好每一关。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北京市供热体制改革联席会办公室及有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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