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强煤矸石发电项目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4/05/21 |
颁布日期: |
2004/05/21 |
颁布机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4/05/21 |
颁布日期: |
2004/05/2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
为了促进煤矸石发电的健康发展,使煤矸石发电达到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的目的,现将加强煤矸石发电项目规划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煤矸石综合利用及煤矸石发电规划。煤矸石是煤炭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根据其矿物特性,可用于发电、生产建材和复垦、回 填等。各有关地区要以提高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率和消除煤矸石的环境污染为目标,根据煤矸石的矿物和理化性能合理确定煤矸石的综合利用途径,制定切实可行的 煤矸石综合利用规划,并将煤矸石发电纳入该规划。煤矸石综合利用规划原则上以煤炭生产相对集中的地区为单位,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商煤炭生产企业制定,并应 经省级政府经济综合部门核准。有关地区制定的完整、可行的煤矸石综合利用规划是上报煤矸石发电项目的依据和前提条件。同时,煤矸石发电项目要纳入电力发展 规划,与电力规划中各类电源项目统筹安排。
二、认真核实煤矸石发电厂的建设条件。煤矸石品质和足够的资源量是建设煤矸石发电项目的前提条件。用于发电的煤矸石的热值应达到5000千焦/千克 (1200千卡/千克)以上,煤矸石发电必须以煤矸石(包括煤泥)为主要燃料,煤矸石(包括煤泥)在入炉燃料中的重量比不低于60%,入炉燃料的热值不大 于12550千焦/千克(3000千卡/千克)。煤矸石发电项目原则上依托选煤厂建设,对消耗选煤厂产生的洗矸、煤泥等废弃物,厂址要尽可能靠近选煤厂, 避免煤矸石的长距离运输。原则上没有足够规模的选煤厂不应规划建设煤矸石发电厂,选煤厂的生产能力一般应在200万吨/年以上。在煤矸石资源和技术条件许 可的情况下,鼓励建设大容量、高效率的大型循环流化床煤矸石发电机组,原则上建设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高压和超高压机组。在煤矸石经济运输和供热距离 内,鼓励建设煤矸石热电联产项目,向附近工矿企业和城镇集中供热。
三、高度重视煤矸石发电的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护工作。煤矸石发电机组要达到国家对燃煤发电机组规定的环保指标,煤矸石发电厂要充分利用矿井疏干水和污水处 理厂的中水,在北方缺水地区建设的煤矸石发电厂要采用空冷机组。煤矸石发电产生的灰渣要实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四、煤矸石发电执行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煤矸石发电执行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后对发电企业管理的各项政策。在有关煤矸石发电政策的支持下,公平参与电 力市场竞争。鼓励煤矸石发电厂以合同方式向工矿企业直接供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电力支援与辅助服务合同。
五、加强煤矸石发电项目运行的监督管理。各省级经济综合部门在加强煤矸石发电项目建设前期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煤矸石发电运行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假借煤矸石发电名义建设小火电机组,确保煤矸石发电项目取得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等社会效益。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