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加强生活垃圾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7/04 |
颁布日期: |
2011/07/04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7/04 |
颁布日期: |
2011/07/04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加强生活垃圾统计工作的通知
(沪绿容〔2011〕191号)
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为了完善和提高对本市生活垃圾、粪便清运量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现对原《上海市垃圾、粪便收集清运量汇总表》的指标内容进行了补充(具体表式和指标解释见附件),并对该表的填报提出以下要求:
一、报表统计内容: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垃圾和粪便的清运量情况。
二、报送单位:各区县绿化和市容主管部门。
三、报表上报时间、方式及要求:本报表为月报表,每月7日前登陆http://www.sesic.org.cn/index.asp上报。同时,纸质报表加盖公章后报市绿化市容信息中心(铜仁路331号18楼),联系人:夏晓菁,联系电话:64473288转1816。
在填报过程中,如对指标分类和解释不明确的,请直接与局环卫管理处联系,联系人:钱明,联系电话:52567400。
市绿化市容局将对报表上报情况(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实行通报制度,并纳入年度相关综合考核。
附件:《上海市垃圾、粪便收集清运量汇总表》及指标解释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
《上海市垃圾、粪便收集清运量汇总表》
2011年1-- 月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
项目
粪便(吨)
生活垃圾清运量(吨)
小计
黄粪
坑粪
水域
小计
生活垃圾进入末端设施处理量
分类处理厨余
餐厨
大 件
回收利用
有害垃圾
居民
清道
水域
集市
单位
农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累计
其中:本月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上报日期:
指标解释
1.粪便清运量:指清除各类粪便的数量情况。
①小计:指报告期末黄粪、坑粪及水域粪便清运量的总和。
②黄粪:指报告期末从化粪池中清除的粪便数量。
③坑粪:指报告期末从蓄粪池中清除的粪便数量。
④水域:指报告期末从船舶中清除的粪便数量。
2、生活垃圾清运量:指清除各类生活垃圾(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市贸易市场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和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生活垃圾)的数量情况。
①小计:指报告期末各种不同来源的生活垃圾清运量的总和。
②居民:指报告期末来源于居民区的生活垃圾清运量。
③清道:指报告期末来源于道路清扫、保洁的生活垃圾清运量。
④水域:指报告期末来源于飘浮在水面上和船舶中的生活垃圾清运量。
⑤集市:指报告期末来源于菜市场(集贸市场)的生活垃圾清运量。
⑥单位:指报告期末来源于机关、学校、宾馆饭店及各类商店等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清运量。
⑦农村:指报告期末来源于乡镇地区的生活垃圾清运量。
⑧分类处理厨余垃圾:指报告期末来源于居住区、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等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厨余垃圾清运量。
⑨餐厨:指报告期末来源于餐饮业的餐厨垃圾(指:餐饮业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清运量。
⑩大件:指报告期末从居民区中清除出来的大、中型废旧物品清除量。如:木质厨柜、沙发及其它家具等。
回收利用:指报告期末回收再利用的清运量。
有害垃圾:指报告期末来源于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分类中产生的有害垃圾;该数据应于上海环源公司下属方泰有害垃圾分拣中心出具的有害垃圾收运联单数据一致。
填报说明
(1)表式平衡关系
3=4+5+6 ;7=8+9+10+11+12+13+14+15+16+17+18
(2)生活垃圾处理量(考核量):指报告期末居民、清道、水域、集市、单位、农村六项指标中的合计数。不包括分类处理厨余垃圾、餐厨、大件、回收利用、有害垃圾等五个项目。
(3)嘉定、松江、青浦、金山四区的居民、清道、水域、集市、单位、农村六项统计指标的合计数要等于本区目前的生活垃圾称重数与非称重数之和。
(4)其余14个区的居民、清道、水域、集市、单位、农村六项统计指标的合计数均要与本区目前的生活垃圾称重数一致。
(5)餐厨数、大件垃圾、回收利用数应与各区每月上报至废管处的月报数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