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7/07 |
颁布日期: |
2011/07/07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7/07 |
颁布日期: |
2011/07/07 |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安监〔2011〕116号)
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市局各处室、执法监察分局、应急指挥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快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广州市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快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信息的调查、认定、记录和公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规范、诚信经营、安全达标,受到安全生产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市、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记分按市安全监管局制定的《广州市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与记分标准表》确定。
第四条 安全生产诚信行为的记录和公示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诚信行为的公示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示。
第六条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监系统的安全生产诚信行为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信息的调查、认定、记录和公示。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认为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信息纳入安监系统不良记录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行为的详细情况,移送企业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同级市、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认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诚信档案管理
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及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保全和公示。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应当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信息。
第九条 安全生产诚信档案记录事项应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安全承诺行为信息。
第十条 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实行月报制度。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作出认定的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信息,通过广州市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报送市安全监管局。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信息记录与广州市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的企业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永久保存。
第三章 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记录与公示
第十二条 下列文书是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依据:
(一)现场检查记录;
(二)投诉处理记录;
(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或个人);
(五)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六)强制措施决定书;
(七)其他部门或者机构移送文件。
第十三条 记录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应当由有权认定的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认定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制作《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
(二)不良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内容;
(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不良行为记录及异议权告知;
(五)不少于两名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签名;
(六)认定部门单位名称(盖章)及制作日期;
(七)签收人签名及签收日期。
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送达当事人:
(一)直接送达。由当事人或其工作人员签收,个人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可由其所在单位一并签收;
(二)邮寄送达。以邮寄回执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留置送达。对拒不签收的,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后将文书留置现场送达。如有见证人,可由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
(四)公告送达。以在认定部门的门户网站或其他公众媒体上刊载之日起的第10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辩。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当事人。
第十七条 认定部门应当自申辩期届满或者书面答复当事人申辩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该项不良行为录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系统。
第十八条 认定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记录规则:
(一)一份不良行为告知书一般只记录一个当事人的不良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分别认定和记录;
(三)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其任职单位有过错的,分别认定和记录。
第十九条 实行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分制度,每项不良行为的记分标准依据其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确定,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条 不良行为记分以一年度为一个统计周期进行累计,上一统计周期的累计扣分不计入下一统计周期。对扣分累计分值达到或者超过10分的,在市、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对有扣分但累计分值在10分以下的,以摘录的附件形式在门户网站公开。
当事人有安全生产良好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核减记分或者由认定部门依职权作出核减记分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公示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前,有权决定的市、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公示部门)应当制作《不良行为公示告知书》,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不良行为公示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
(二)不良行为累计扣分分值;
(三)扣分依据《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的文号;
(四)不良行为公示期限及异议权告知;
(五)不少于两名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签名;
(六)公示部门单位名称(盖章)及制作日期;
(七)签收人签名及签收日期。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不良行为公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公示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示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公示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公示部门应当自申辩期届满或者书面答复当事人申辩后15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限和摘录公开期限各为1年,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当事人,公示期限为2年。公示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
第二十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基本内容为: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认定部门等。
不良行为摘录公开的基本内容为:摘录附件序号、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扣分分值。
第二十六条 对影响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公开的行政处理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者被撤销的,应及时变更或者删除该不良行为记录。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和公示依法不停止,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四章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由市安全监管局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得分,决定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扣分累计分值达到或者超过20分的,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公示安全生产“黑名单”不良行为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黑名单”公示期限届满时,由市安全监管局对其组织监督检查,自公示之日起未有以下情形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有以下情形的,将其“黑名单”公示期限延长1年: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死亡2人(含2人)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
(五)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的;
(六)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
(七)谎报、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
(八)公示期间不良行为扣分记录达到或者超过10分以上的。
第三十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个季度向市安全监管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由市安全监管局对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实施约谈警示;
(三)由市安全监管局或者其指定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每季度至少对其进行一次督查检查;
(四)由市安全监管局将“黑名单”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会、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进行通报,作为上述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行政管理和经营风险控制的参考依据;
(五)当年内对其评先评优、申报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时,在安全生产方面不予通过,并对其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以及劳模评选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三十一条 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有关记录和认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诚信行为记录的采集、认定、记录和公示等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其他推诿、拖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执法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市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与记分标准表(略)
2、广州市安全生产良好行为记录与记分标准表(略)
3、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示范文本
4、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公示告知书示范文本
5、安全生产黑名单告知书示范文本
附件3 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示范文本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
安监认[ ] 号
:
经查实,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违反了 的规定,--------------------存 在 的不良行为。上述行为将按照《广州市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与记分标准表》 第 项的规定,记入你单位的诚信档案,并扣 分 分。当你单位在本年度内的不良行为累计扣分达到或者超过10分时将在我局安全生产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如对本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执法机关地址: 联系电话: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通知人,一份存档。
附件4 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公示告知书示范文本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公示告知书
安监认[ ] 号
:
经查实,你单位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分别被扣分 次,全部累计已达到 或者超过10分,以上扣分有 执法文书为证,根据《广州市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在我局安全生产信息网公示,公示期限为1年。
如对本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执法机关地址: 联系电话: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通知人,一份存档。
附件5 安全生产黑名单告知书示范文本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黑名单告知书
穗安监认[ ] 号
:
经查实,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违反了 的规定,--------------------存 在 的不良行为。上述行为将按照《广州市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与记分标准表》 第 项的规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监管,记入你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在我局安全生产信息网公示,公示期限为2年。
如对本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执法机关地址: 联系电话: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通知人,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