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9/09 颁布日期: 2011/09/09
颁布机构: 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9/09
颁布日期: 2011/09/09
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农业委员会、财政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试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1〕204号)精神,为规范我市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试点工作,提高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扩大出口,市外经贸委、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和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四部门共同制定了《重庆市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办法要求,做好各项创建示范区申报工作。 重庆市外经贸委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重庆市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试点工作,提高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扩大出口,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经市级相关部门确认的承担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试点建设的区县(自治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示范区的申报确认、日常管理和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确认   第四条 示范区采取区县(自治县)自愿申报和市级部门联合确认方式。   第五条 示范区申报区县(自治县)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加强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有较高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年度建设内容和目标要求、相应措施和经费保证,并成立了由政府牵头的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调动各有关部门力量开展工作。   2、示范区应有确定的地域范围和边界。申报的示范产品上年度自营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或种植业连片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养殖业年集中养殖规模5万头以上,家禽10万羽以上。   3、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区域应达到该地区同种(或同类)产品种植面积(或养殖规模)的65%以上,对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带来的贡献(包括良种率、优质品率、投入产出比等指标)应高于其他同类地区。   4、申报的示范产品至少有1个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或重庆市名牌产品或重庆市出口知名品牌或重庆市名牌农产品。   5、参与示范的龙头企业近三年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发生境内外质量索赔或产品召回等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外经贸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农业委员会、财政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向市外经贸委申报,市外经贸委受理申报后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确认。   第七条 通过确认的区县(自治县)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市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示范区”称号,颁发标牌,并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人民币资助,具体资助金额视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对示范区建设的重视程度和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而定。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另行制定。   第八条 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示范区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目标;   3、今后五年出口目标;   4、项目评分表(具体详见附表)。   第九条 示范区周期为五年,申报示范区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31日。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十条 示范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示范区建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试点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共同推进示范区建设。   第十一条 示范区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明确职责范围,健全工作机制,出台推进示范区建设实施意见和扶持政策,制定示范区培训、宣传工作计划并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示范区应严格实施各种出口农产品的标准化种植、养殖、加工的生产规范,实施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配备一定的专职植保员、兽医、防疫检疫员、生产技术员。实施标准化管理的种植、养殖基地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要求。   第十三条 示范区严格实施相关部门制定的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规范、农业化学投入品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等出口农产品管理和技术规定,建立覆盖示范区的农业化学投入品专营专供制度,按照要求建立档案、做好台帐记录,做到区域内无禁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按规范采购、销售、供给、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三年内未发生农业化学投入品引起的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示范区确定的出口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必须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立电子化或纸质化的追溯文件、记录和档案,能够实现所有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有效追溯。有关记录和档案至少要保存五年。   第十五条 示范区应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制定监控计划,对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及产地环境实施有效检测监控;建立风险分析与预警机制,依据出口农产品的监控和各种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开展风险分析,依据风险分析的结果调整风险管理措施,并及时进行风险信息交流或发布警示信息;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问题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到快速处理。建立安全监控、风险分析和应急处理工作的相关记录和档案,并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六条 示范区应制定《示范区农产品出口企业信用评判标准》和《失信企业通报与黑名单管理制度》等,建立企业诚信信息交流平台,并做好相关记录,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示范区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出口企业、出口规模、出口市场、品牌等须保持一定的规模或较高的增长幅度(不低于每年20%),各项指标名列全市前茅,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效果。 第四章 考核验收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获得示范区称号的地区,每年二月底前向市外经贸委报送年度执行总结,市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验收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日常管理或验收考核中发现有下列问题的,撤销其“重庆市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示范区”称号,并收回标牌:   1、示范区内示范产品出口年增长率未达到20%,且其在全市同类产品出口排名未进入前三位的;   2、示范区内出现农业化学投入品违规销售、使用的;   3、连续三次监测发现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   4、出口农产品因示范区内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等引起质量安全事故且经过调查属实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项目 项目内容 评分标准 备注 1 区县(自治县) 重视程度 建立有政府牵头的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得3分、政府有示范区配套建设资金得8分,有示范区总体规划得3分、有年度分解建设目标得3分,有年度分解出口目标得3分,共计20分   2 上年度出口额 申报的示范品种年出口达到300万美元得15分,每超过20万美元得1分,累计不超过35分 2项只可任选一项,不可累加,计分精确到个位。 种植面积或养殖 数量 种植面积连片达到10000亩,或年集中养殖达到50000头,家禽100000羽得15分,每超过1000亩,或年养殖增加5000头,家禽10000羽得1分,累计不超过35分 3 品牌建设 每1个重庆市著名商标(重庆市名牌产品、重庆市名牌农产品)得1分,每1个重庆市出口知名品牌得2分,每1个国家著名商标得3分,每1个海外注册商标得5分,累计不超过15分。   4 质量建设 辖区内确定的示范企业在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因农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得10分   5 标准化区域 辖区内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区域应达到本地区同种(或同类)产品种植面积(或养殖规模)的50%得10分,每高1个百分点得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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