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应用解释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0/11/03 |
颁布日期: |
2000/11/03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0/11/03 |
颁布日期: |
2000/11/03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应用解释的通知
(沪容发研[2000]40号)
市市容监察总队、市废弃物管理处、市环卫水上管理处、各区、县市政委(办)、环卫局: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中有关问题作如下应用解释。
1、一次性塑料饭盒的界定问题,严格按照《关于〈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一性性塑料饭盒用语解释的通知》(沪市容发研(2000)083号)执行。对超市销售食物使用的一次性塑料托盘暂不纳入调整范围。
2、《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单位包指个体工商户。对个人无证经营使用一次性塑料饭盒的,视作单位的违法行为,对其违法行为可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或者第(七)项规定处罚。
3、《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餐饮业单位,包招宾馆、饭店、饮食店、盒饭供应点等使用一次性塑料饭盒的餐饮业单位。对超市中开设的小吃、熟食、饮食使用一次性塑料饭盒的单位,按照餐饮业单位对待。
4、《办法》第十七条由街道监察队实施对任意丢弃一次性塑料饭盒行政处罚的规定,市市容监察总队应加强其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本市实施综合执法试点地区行政处罚问题,应当按照市政府已颁布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市市容监察总队应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
5、飞机、火车、轮船从外省市带进上海的一次性塑料饭盒,在禁止使用区域内使用后乱扔、乱倒的,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6、《办法》中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销售活动中使用一次性塑料饭盒的行为。
7、以发泡塑料为主要原料制定的可降解饭盒适用本《办法》。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