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试行办法

颁布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1/08/28 颁布日期: 2001/08/28
颁布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1/08/28
颁布日期: 2001/08/28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建研[2001]第062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餐厨垃圾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企事业单位等产生的食物残渣和废料。本市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餐厨垃圾管理实行政策引导、源头减量、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集中处置为主的方式。   三、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综合协调管理。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所在区域内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明确适用的有关环境标准及其执行的监督。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四、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承担其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责任。   五、新设置餐饮业单位应当在开业前15日内,向所在地市容环卫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告知餐厨垃圾预产生量和具体处置方案。   已营业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后30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容环卫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餐厨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15日内,向所在地市容环卫部门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六、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提倡适量点餐和餐后打包,减少餐厨垃圾产出量。   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用符合相关环境标准的方式自行处置所产生的餐厨垃圾。自行处置餐厨垃圾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随意弃置。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也可以委托社会单位收运、处置餐厨垃圾,并按产生量支付收运、处置费。   委托收运、处置价格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八、接受委托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在承接业务前应当到所在地的市容环卫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收运、处置单位名录。   收运、处置餐厨垃圾应当符合相关环境标准。   采用微生物处置餐厨垃圾的,菌剂提供单位应确保菌剂应用的环境安全性,具备市环保局签发的菌剂应用许可。   九、生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备和设施的单位,其产品应当符合相关环境标准,在产品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市市容环卫局备案。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产品推荐名单。   十、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区域内餐厨垃圾处置规划,指导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单位合理配置资源,形成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的网络。   十一、采取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参与餐厨垃圾的处置,并引导餐厨垃圾处置向集约化、资源化方向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随意弃置餐厨垃圾的,或者未按时向所在地市容环卫部门办理申报、变更申报以及申报不实而随意处置餐厨垃圾的,由市容环卫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处置餐厨垃圾过程中,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境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十三、接受委托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作业不符合操作规程的,由市容环卫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接受委托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处置餐厨垃圾过程中,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境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十四、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本市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广到全市范围内施工。试点地区的范围和在全市范围内施行的具体时间进度由发文单位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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