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4/20 |
颁布日期: |
2010/04/20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4/20 |
颁布日期: |
2010/04/20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科)发〔2010〕13号)
各市、县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的联动机制,切实做好我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2008]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好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完善监督手段,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列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纳入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内容,使之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各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真做好房屋预售、销售环节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必须按要求载明建筑节能相关信息内容,否则,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颁发房屋预售、销售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实填写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现场信息公示表,并根据公示表内容制作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现场公示信息标牌(见附表),要求白底黑字、字体清晰,标牌材质、规格参照施工标牌进行制作。现场公示信息标牌应张贴在施工许可证旁,并在项目现场办公室准备相应的文件,便于核查。
四、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原则按楼栋公示,同一项目中节能技术指标、节能构造均完全相同的单体建筑可集中公示;单栋建筑不同功能区域热工设计参数不一致的,应填写、制作独立的信息公示表和信息标牌分别公示。
五、各市、县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做好施工、销售现场的节能信息公示技术支持工作,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指导。建筑节能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监管,并将其列入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内容;对未按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或公示虚假信息的,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附件:一、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一:
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使社会公众和房屋购买者、使用者了解建筑节能相关指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所执行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 民用建筑节能公示的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
(一)节能性能:主要指建筑节能率,即公示单位建筑面积及建筑物用能系统的效率,并与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参数进行对比。
(二)节能措施:居住建筑的节能措施主要包括:围护结构中墙体、屋面、地面(楼面)、门窗(幕墙)所采取的节能措施;供热采暖(制冷)系统所采取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公共建筑的节能措施除上述外,还应包括空调、通风、照明等方面的节能措施。
第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通过在施工、销(预)售现场张贴,在房屋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方式予以公示。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在施工现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在销(预)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所销(预)售房屋的建筑节能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应在合同的“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栏目,增设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对销(预)售的商品房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建筑节能信息内容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双方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栏目,对围护结构墙体、屋面、地面(楼面)等保温工程和节能门窗(幕墙)的保修期,以及对供热、供冷系统、通风、照明系统的节能设备和调控、计量装置等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墙体、屋面、地面(楼面)等部位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节能门窗类型和使用注意事项,供热、供冷系统、通风、照明系统的节能设备和调控、计量装置的使用注意事项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以及超过1000平方米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和销(预)售现场都应该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第五条 施工现场节能信息公示时段是:工程获得施工许可证正式开工后25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房屋销(预)售现场信息公示时段是:房地产开发商领取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销售之日起至销(预)售结束。并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时一并载明。
第六条 建设(开发)单位公示的节能内容必须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一致,并对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落实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建设(开发)单位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七条 民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却需对民用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进行变更的,必须在不降低民用建筑节能性能指标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先期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同意,并到当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修改备案内容后,将变更的节能内容在15日之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 县级以上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管理工作,受理购房者、社会公众对建设单位(开发企业)未落实所明示的建筑节能信息内容的投诉,并调查解决。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并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节能材料进场签收、见证取样送检、隐蔽工程检查、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等职责。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签字验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依照建筑节能标准审查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提供准确的依据,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购房者对违反房屋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行为,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补偿损失。
第十条 建设(开发)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进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或者公示的内容低于建筑节能标准或失实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当地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在市场信用体系中记不良信用;逾期未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
一、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设施
(一)墙体
1、保温形式[ ][ A 外保温][B 内保温][C夹芯保温][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模塑聚苯乙烯发泡板][C聚氨酯发泡][D岩棉][E玻璃棉毡][F保温浆料][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燃烧性能[ h]、导热系数[ W/M .K]、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墙体传热系数[ w/m2.k]
(二)屋面
1、保温(隔热)形式[ ] [ A 坡屋顶] [B 平屋顶] [C坡屋顶、平屋顶混合][D有架空屋面板][E保温层与防水层倒置][F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聚氨酯发泡][C加气砼砌块][D憎水珍珠岩] [F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导热系数[ W/M .K]、吸水率[ %]、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屋顶传热系数[ w/m2.k]
(三)地面(楼面)
1、保温形式[ ][ ] [ A 采暖区不采暖地下室顶板保温] [B 采暖区过街楼面保温] [C底层地面保温][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模箱聚苯乙烯发泡板][C聚氨酯发泡] [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导热系数[ W/M .K]、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地面(楼面)传热系数[ w/m2.k]。
(四)外门窗(幕墙)
1、门窗类型 [ ][ ][ ][ ] [A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B断热桥铝合金loe中空玻璃窗][C塑钢中空玻璃窗][D塑钢loe中空玻璃窗][E塑钢单层玻璃窗][F其他]
2、外遮阳形式:[ ] [A水平百叶遮阳][B水平挡板遮阳] [C垂直百叶遮阳][E垂直挡板遮阳] [F垂直卷帘遮阳]
3、内遮阳材料 [ ][A 金属百叶][B 无纺布][C 绒布][D纱] [F竹帘] [G其它]
4、门窗性能:传热系数[ w/m2.k]、遮阳系数[ %]、可见光透射比[ ]、气密性能[ ]
二、供热采暖系统及其节能设施
(1)供热方式:[ ][A城市热力集中供热] [B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 [C分户独立热源供热] [D热电厂余热供热]
(2)室内采暖方式:[ ][A散热器供暖][B地面辐射供暖][ C其他]
(3)室内采暖系统形式: [A垂直双管系统][B水平双管系统][C带跨越管的垂直单管系统][D带跨越管的水平单管系统] [E地面辐射供暖系统] [F其他系统]
(4)系统调节装置:[ ][A静态水力平衡阀][B自力式流量控制阀][C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散热器恒温阀] [E其他]
(5)热量分摊(计量)方法:[ ][A户用热计量表法][B热分配计法] [C温度法][D楼栋热量表法] [E其他]
三、空调、通风、照明系统及其节能设施(公共建筑)
(1)空调风系统形式:[ ] [A 定风量全空气系统 ] [B 变风量全空气系统 ] [C 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 ] [D 其他]
(2)有无新风热回收装置:[ ] [A 有 ] [B 无 ]
(3)空调水系统制式:[ ] [A 一次泵系统 ] [B 二次泵系统 ] [C 一次泵变流量系统 ] [D 其他]
(4)空调冷热源类型及供冷方式:[ ][ ][A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B吸收式冷水机组][C 分体式房间空调器][D 多联机][E其他][F区域集中供冷][G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
(5)系统调节装置:[ ][A电动两通阀][B电动两通调节阀] [C动态电动两通阀] [D动态电动两通调节阀] [E压差控制装置] [F对开式电动风量调节阀] [G其他]
(6)送、排风系统形式:[ ][A 自然通风系统 ][B 机械送排风系统 ][C 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系统 ] [D设有排风余热回收装置的机械送排风系统][E其他]
(7)照明系统性能:照度值[ ]、功率密度值[ ]
(8)节能灯具类型:[A 普通荧光灯][B T8级][C T5级] [D LED][E其他]
(9)照明系统有无分组控制控制方式:[A有][B 无 ]
(10)生活热水系统的形式和热源:[A 集中式][B 分散式][C 电] [D 蒸汽][E燃气] [F太阳能] [G其他]
四、可再生能源利用
(一)太阳能利用:[ ][A太阳能生活热水供应][B太阳能采暖][C太阳能空调制冷] [D太阳能光伏发电] [E其他]
(二)地源热泵:[ ] [A土壤源热泵][ B浅层地下水源热泵][C地表水源热泵] [D污水水源热泵]
(三)风能利用:[ ] [A风能发电] [B其他]
(四)余热利用:[ ] [A利用余热制备生活热水采暖] [ B利用余热制备采暖热水][C利用余热制备空调热水] [D利用余热加热(冷却)新风]
五、建筑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
(一)当地节能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采暖[ ]w/m2,制冷[ ] w/m2,
(二 ) 本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采暖[ ]w/m2、制冷[ ]w/m2
(三)本建筑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热(冷)源效率[ %]、管网输送效率[ %]
(四)本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 ][A优于标准规定][B满足标准规定][C不符合标准规定]
附件三: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围护结构 墙体 传热系数(W/㎡.K)/保温材料层厚度(mm)
屋面 传热系数(W/㎡.K)/保温材料层厚度(mm)
地面 传热系数(W/㎡.K)/保温材料层厚度(mm)
门窗 传热系数
综合遮阳系数
节能性能标识
供热系统 室内采暖形式 □散热器供暖 □地面辐射供暖 □其它
热计量方式 □户用热计量表法 □热分配计法
□温度法 □楼栋热量表法 □其它
系统调节装置 □静态水力平衡阀 □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散热器恒温阀
□其它
空调系统 冷源机组类型 □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 □吸收式冷水机组
□分体式房间空调器 □多联机 □区域集中供冷、□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 □其它
能 效 比
热水利用 供应方式 □集中式 □分散式
用能类型 □电 □燃气 □太阳能 □蒸汽 □其它
照 明 照 度
功率密度
可再生能源利用 利用形式
保 证 率
建筑能耗
指标 本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耗热(冷)量指标(设计值) 采暖 (W/㎡) 制冷 (W/㎡)
空调 (W/㎡)
建筑能源
利用效率 本建筑的节能率与建筑
节能标准比较情况 □优于标准规定 □满足标准规定
□不符合标准规定
填表说明:
1、本表为建设单位在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内容;
2、所填内容应与建筑节能报审表、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一致;
3、类型包括: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断热桥铝合金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中空玻璃窗、塑钢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单层玻璃窗、其它。